物业服务差,该不该交物业费?

近年来,有关物业费的纠纷越来越多。有的业主因小区环境脏乱、治安混乱等原因拒交物业费,那么业主能否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不交物业费呢?

典型案例

王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房屋,之后与B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为王某提供包括小区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房屋装修装饰管理等物业服务,并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物业服务费标准及逾期交费违约金。王某入住后,认为B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一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所欠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B物业公司已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主要义务,王某自入住后未按约定履行交付物业费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物业费的责任。但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在一定程度上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实现业主安居乐业的合同目的。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加之物业公司也因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存在违约,故对违约金之诉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王某应向B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释法说理

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辛明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本案中,当王某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时,应当以积极的方式主张相关权利,而非以拖延或拒绝交费等消极方式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上述方式不仅不能解决服务质量问题,反而可能使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快速下降。同时,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单纯收取物业服务费而不提供让广大业主满意的优质物业服务亦不可取。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是长期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只有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真正地想业主之所想、急业主之所急,才能赢得广大业主认同。(市普法办供稿)


本文由转载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