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以此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意义,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推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

此次发布的5起典型案例有聚焦引导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源头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如朱某某、徐某某虐待案;有聚焦构建规范化工作机制,有力解决未成年人失管问题案件,如陈某盗窃案;有聚焦提高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性,推动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矫治案件,如李某涉嫌抢夺罪被不起诉案;有聚焦督促监护与家庭教育指导有机结合,促进落实家庭保护责任案件,如陈某甲涉嫌盗窃被不起诉案;有聚焦整合优质资源,推动家庭教育指导专业化发展案件,如未成年人张某某被性侵案。

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以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参考,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个案指导为切口逐步积累经验,建立本地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形成长效、稳定的制度和做法;探索行之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模式和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推动理论研究;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大力培养专家人才、服务队伍,夯实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基础。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家庭监护缺失或教育不当,是产生“问题孩子”的一大原因。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是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具体举措,也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新需求的现实需要,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的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将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推动《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落地落实,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关于印发《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妇联、关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妇联、关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进一步推动《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高检发〔2021〕7号)落地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组织选编了5起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

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是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具体举措,也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新需求的现实需要,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要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意义,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推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一要切实加大推进力度。特别是尚未启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的地区,要积极探索,抓紧突破,以个案指导为切口逐步积累经验,建立本地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形成长效、稳定的制度和做法。二要注意探索行之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模式和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推动理论研究。通过不断总结监护不力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问题根源,发现家庭教育的规律,研究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提升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优化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解决家庭教育深层次问题。三要着力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家庭教育指导是专业性极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丰富、功底扎实、人员稳定的工作队伍是长期、高效做好工作的基本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要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大力培养专家人才、服务队伍,夯实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一、朱某某、徐某某虐待案——引导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源头预防家庭暴力犯罪

一、基本案情

朱某甲(女,案发时9周岁)系朱某某与他人非婚生之女。2018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及同居女友徐某某因家庭琐事及学习问题,经常采取掐拧、抽打等方式殴打朱某甲。2019年10月,朱某某先后两次使用棍棒、鱼竿支架击打朱某甲左小腿致伤,后因治疗不及时,导致伤口溃烂感染。2020年5月12日,朱某某、徐某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均适用缓刑。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多角度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本案是一起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与关工委就被害人监护问题进行了多次走访,朱某甲表示仍愿意与朱、徐二人继续生活,朱、徐二人也表示愿意改变教育方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考虑到该案属不当管教引发犯罪,原生家庭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检察机关遂会同妇联、关工委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首先,对朱、徐二人进行训诫,使其认识到其不当管教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促其端正态度。其次,由区妇联指派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对朱、徐二人进行“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改变不当教育方式,并将二人拉入由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教育局创建的“怀仁家长学堂”微信群,定期参加指导讲座,在群中分享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体会与感触。同时,发挥“以老励老”作用,由关工委的“五老”成员定期和被害女童祖父母进行沟通交流,让其监督教育朱、徐二人,以亲情感化帮助修复被破坏的亲子关系。

(二)持续跟踪家庭监护状况,巩固家庭教育指导成效。检察官多次入户家访,详细了解朱某甲的身体康复情况,督促朱、徐二人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与村委会保持经常性联系,请其协助跟踪考察朱某甲监护改善情况。通过电话回访朱某甲的老师,了解其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经过四个月的教育督促和指导,朱某甲一家的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朱某某、徐某某签署《监护承诺书》,家庭生活恢复正常。

(三)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源头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赣榆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会签了《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将成功经验转化为常态化机制。一是建立未成年人被侵害线索排查和反馈机制。通过妇联、关工委、学校、派出所等多个渠道,在全区15个乡镇进行排查,共对3名有轻微家暴情形的监护人予以训诫,对22名履职不当、监护缺失的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二是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检家”联动机制,通过妇联的基层“妇女之家”、“婆婆妈妈大舞台”等平台,由检察官开展法治宣讲,传递科学教育理念。三是充分发挥关工委的“五老成员”作用,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点针对由祖父母承担日常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群体,强化监护意识,提高监护能力,防范家庭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身心伤害大,影响持久深远。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暴露了部分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淡薄、家庭教育观念错位和监护能力不足。检察机关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对于尚未达到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联合妇联、关工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找准问题根源,引导扭转落后的教育观念,矫正不当监护行为。同时,应当适当延伸司法保护触角,通过开展线索排查、法治宣传等,做好家庭教育指导的前端工作,源头预防监护侵害行为发生。

二、陈某盗窃案——构建规范化工作机制,有力解决未成年人失管问题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5日,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其女儿陈某甲(6周岁)因无人监护暂由当地社会福利中心临时监护。同年2月25日,陈某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经查,陈某还于201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由于陈某系未婚生育陈某甲,在其服刑期间,陈某甲被安置在福利院临时监护。

二、家庭教育指导的做法与成效

(一)强化线索发现机制,主动开展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规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区妇联等部门制定了《杭州市萧山区亲职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和《关于建立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联合干预制度的意见》,明确家庭教育指导对象,并将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纳入工作范围。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陈某多次实施犯罪导致陈某甲无人抚养以及法律观念淡薄、监护主体意识不强等问题,联合妇联、民政等部门开展综合评估,认为对陈某确有监护干预必要,随后启动家庭教育指导程序。

(二)规范工作流程和模式,保证家庭教育指导的科学性、系统性。萧山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联合创建了“三会两评估”(启动初期、中期、结束三次联席会议,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评估与监护评估两项评估)和“亲职见习期”(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6个月,由村社妇联家访观察)等制度,形成系统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并开发家庭教育指导APP,设置“家庭教育课程”“监护评估”“亲职教育效果评估”等7个应用场景模块,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基地,高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本案中,家庭教育指导程序启动后,专业社工在家庭功能测验、多维度访谈、妇联家访观察等基础上制定了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方案。为陈某设置了三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期和六个月的亲职见习期。第一个月重点进行预防再犯罪法治教育以及监护职责教育和心理干预,促进提升监护意识;第二个月重点链接包含“如何帮助孩子重建安全感”“营造良好家庭氛围——重建亲子关系”“父母良好价值观及行为对孩子的正向影响”等系列家庭教育指导课程,提升沟通技巧、情绪管理能力,配套开展亲子沙龙、亲子公益活动等,增进亲子关系;第三个月,再次进行家庭功能测验,并根据前两个月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和效果巩固。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由妇联安排陈某所在村妇女干部作为家庭教育指导观察员定期开展家访观察,动态掌握家庭教育指导情况,适时调整工作进度与节奏。

(三)建立效果评估机制,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刚性。萧山区检察院牵头开发家庭教育指导数字平台,针对被教育对象进行“一人一码”三色动态监管,根据被教育对象打卡情况以及基层妇联工作人员、社工录入的家访观察、家庭教育指导等情况,实现动态监管和后期监护能力评估。同时,针对陈某起初两次不配合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况,萧山区检察院向其制发督促学习令,通报所在村妇联、村委会以及村社民警,经评估后将家庭教育指导期调整为四个月,并告知其对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依然存在失管失教情形,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有权建议并支持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经过批评教育,陈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态度发生很大转变,开始自觉参加并积极配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最终顺利完成了所有课程任务。

(四)家庭教育指导与关爱救助并重。针对在家访观察中发现的陈某缺乏工作技能、工作意愿低等问题,检察机关指派心理专家对其进行专门指导干预,并为其提供餐饮、西点制作技能培训,帮助其获得一技之长。针对陈某甲因没有落户导致的无法正常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萧山区检察院、教育、民政、公安、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共同努力,顺利为陈某母女办理了落户手续,并为陈某甲就近联系学校入学。

三、典型意义

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是一项尚处起步阶段的工作,系统性、专业性、强制性不足一直是实践中亟待破解的问题。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联合探索建立的规范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突出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实现全程闭环管理,工作成效明显。为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指导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也要重视失管失教未成年人监护问题,适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避免未成年人因监护缺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遭受不法侵害。

三、李某涉嫌抢夺罪被不起诉案——提高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性,推动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矫治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作案时14周岁,初中肄业。2021年4月12日,李某驾驶汽车,搭载两名成年犯罪嫌疑人林某、杨某,尾随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吴某,伺机夺取财物。在林某伸手抢夺过程中,被害人吴某因失去平衡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后倒地受伤,随后三名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吴某属轻微伤。因李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1日对李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准确评估家庭教育状况和问题。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没有一放了之。为全面了解导致李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的成长生活轨迹进行了深入调查,详细询问监护人,走访邻居、教师、社区工作人员,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测评。经调查发现,李某系弃婴,被养父母抚养长大。幼年时李某常有偷拿家中零钱的不良行为,上初中后缺乏管教沾染不良习气。2020年因盗窃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教育后被其父领回,在此过程中李某得知自己并非亲生,与父母隔阂更为严重,随后长期流浪不归。在对李某抚养监护过程中,李某父母的态度从起初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逐渐演变为不管不问。心理测评发现李某存在轻度的焦虑、强迫和抑郁,生存能力和心理成熟度欠缺。

(二)制定个性化方案,督促履行监护职责。针对李某的家庭教育问题,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方案。针对李某父母监护缺位和管教方式不当等问题,从调整沟通方式、改善家庭氛围、学习教养知识、改变教养方式、提升教育理念、引导教育发展等六个方面规划具体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通过家庭心理辅导对李某及其父母进行心理疏导、认知干预和行为矫正,在家庭教育专家引导下,通过亲子游戏等活动辅助修复家庭关系,以有效的沟通重新唤起亲情,影响亲子关系的心结逐渐得以解开。同时,妇联依托“姐妹心理驿站”推介心理咨询师对李某开展心理测评,根据其生存能力和心理成熟度欠缺的测评结果予以引导和干预,关工委组织“五老”志愿者、社工结对关爱,与检察机关共同劝导父母切实承担对李某的监护责任。

(三)各部门联动协作,实现效果最大化。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李某家庭关系明显改善,但李某长期辍学对其成长极为不利。为帮助李某重返学校,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共同拟定工作方案,在安排李某返回户籍所在地与父母团聚后,立即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异地协作机制,两地通力合作,检察机关联系教育部门助力,妇联充分发挥妇儿工作平台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关工委积极组织离退休老专家、老模范发挥专长帮扶到人,共同为李某提供就学协助。目前,李某回归家庭后表现良好,亲子关系融洽,新学期开学已赴一所初中就学。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与成长环境及教育失当有着密切关系。对于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应切实承担起监督管教的责任。相关部门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父母监护能力、改善家庭环境,是帮助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回归正轨,预防重新犯罪的有效手段。不同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家庭教育指导应坚持因人而异、对症下药。相关部门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时,应针对具体问题、契合家庭实际、照顾个体特点,确保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陈某甲涉嫌盗窃被不起诉案——督促监护与家庭教育指导有机结合,促进落实家庭保护责任

一、基本案情

陈某甲,男,作案时17周岁。2021年1月,陈某甲先后两次来到某居民楼下,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两轮电动车及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共2860元。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经不公开听证,决定对陈某甲作附条件不起诉,并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找准监护问题症结,依法制发《督促监护令》。听证会结束后,在听证人员的见证下,针对陈某甲父亲家庭教育失当、监护不力、疏于管教等问题,检察官对其父亲进行训诫,并以“家长和孩子一起成长”为主题当场进行了一次家庭监护教育。随后,检察官向陈某甲父亲依法送达了《督促监护令》,提出重点监护举措,包括认真分析自己在教育孩子上存在的问题,更新教育理念,改变教育方法;多抽时间与孩子相处,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让孩子感受家庭的温暖;通过限制上网时间等措施帮助孩子戒除网瘾;定期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按时报告监护情况及孩子表现。陈某甲父亲当场承认自己监护失职,签署了《监护教育承诺书》,自愿接受监督考察。

(二)以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履行监护职责,确保《督促监护令》落地见效。固始县妇联为陈某甲家庭量身设计了个性化教育指导方案,根据《督促监护令》提出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安排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并联合县检察院制定《监护考察工作计划表》,由县检察院会同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组成监护考察组,通过每月至少一次线上联络,一次线下走访,监护人每月报告行为记录等方式,引导陈某甲的父亲自觉承担监护义务,改变不当教育方式,教导陈某甲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经过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陈某甲父子相处融洽,交流增多,陈某甲性格日渐开朗,考察回访发现陈某甲现随父亲在一家企业打工,工作认真负责,督促监护取得初步成效。

(三)机制化协作联动,推动形成六大保护工作合力。固始县检察院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建立共同监护考察的配合衔接机制,进一步推进督促监护工作落实落细。组建“爱的港湾”公益巡讲团,举行“走千村”活动,开展“家长和孩子一起成长”公益课堂,让家庭教育指导“面对面”。录制微视频、制作家庭教育指导课件,通过各单位公众号发布,让家庭教育知识进社区、进家庭,向更多的家长宣讲家庭教育知识,增强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教育的主动性。疫情期间,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增多的问题,及时开设“爱家抗疫家庭教育”微课堂,开展线上家庭教育公益讲座。

三、典型意义

对因家庭管教不当导致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对其开展帮教挽救的同时,应当下大力气解决家庭监护问题。监护督促令与家庭教育指导均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监护权监督的创新工作机制,旨在推动解决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家庭监护不力这一难点问题,促进落实家庭保护责任。监护督促令侧重督促和干预,家庭教育指导侧重引导和帮助,两项制度有机融合,刚柔并济,能够更好推动监护人履职,提升未成年人保护质量和效果。

五、未成年人张某某被性侵案——整合优质资源,推动家庭教育指导专业化发展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初中辍学,跟随母亲在福建省惠安县一家餐饮店打工,其父亲常年外出务工不在家,母亲忙于生计无暇监管。由于缺乏家庭温暖,张某某急于寻找所谓的“安全感”,与多名前来餐饮店就餐的男子发生性关系,更在其父母同意下与其中一人订立婚约。涉案的多名男子因明知张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建立“1+N”保护小组,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服务有效衔接。近年,惠安县检察院紧盯农村儿童监管难问题,与妇联、关工委探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惠女”精神深度融合,建立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组建由承办检察官、护童观察员、司法社工、家庭教育指导者、心理咨询师组成的“1+N”保护小组,规范化开展相关工作。本案中,针对张某某监护人存在的监护不当、履责不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因案施策,联合妇联、关工委,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平台,吸收妇联家庭教育指导者、关工委“五老”等老同志组建“家教讲师团”,量身设计符合张某某家庭的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帮助张某某父母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亲子沟通,改善亲子关系,切实提升家庭教育指导的质量和效果。

(二)建立保护日志,保证家庭教育效果。利用护童观察员贴近群众的优势,通过护童观察员和司法社工定期走访,全面掌握张某某现状,为其单独建立保护日志,将张某某及其家庭生活实际、思想动态等情况及时向保护小组反馈,便于及时调整家庭教育指导措施,点对点开展定制式和阶段式相结合的保护救助计划,进一步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三)根据需求转学复学,家庭教育指导与保护救助结合推动。考虑到张某某在义务教育阶段即辍学,且张某某本人有复学的意愿,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次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为张某某办理复学手续。同时,鉴于张某某就学期间存在被校园欺凌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征询其本人意见后,将张某某转学至其家附近的另一所学校就读。

三、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专业性强,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在合力做好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同时,应注意带动、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委托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深入研究、积极开展教育行为矫正、亲子关系改善等课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逐步培养一支稳定、专业、可靠的专家型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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