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主持人杨骏啸按: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出庭律师除了需要科学的庭审策略外,还应打造精良的“庭审工具”,如此能更好地向法官传递信息、表达观点,从而使庭审效果事半功倍。“案情大事记”“庭审提纲”“可视化图表”“Q&A预设清单”“法条与案例检索报告”这“五张纸”正是出庭律师最不可或缺的“庭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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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中庸》有云:“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言前定则不跲,事前定则不困,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豫,预也,谓任何事情,事先谋虑准备可能会成功,否则注定失败。此处的谋虑不单指认识论层面的问题,同时也包含方法论的内容。万事皆如是,庭审亦如斯。出庭律师除了需制定科学的庭审策略(认识论)外,还应“打造”精良的“庭审工具”(方法论),如此庭审将事半功倍。籍此机会,我们向同仁们分享一下我们心中的五大“庭审工具”。
一、案情大事记
《案情大事记》源自于案件事实,成之于表格,旨在准确、简明反映整个案件的事实,概言之,它的作用在于把全部证据浓缩成“一张纸”。《案情大事记》表格为4列,N+行。第一行从左至右标记“序号”“日期”“事项”“主要内容”,如下表:
《案情大事记》对庭审的主要作用有二:一是向法庭从容、准确地陈述案件事实,不至于思维短路;二是能及时、准确地回答法官对事实问题的发问,避免产生法官提问后,受问律师不能及时回答法官的问题,而是埋头翻刨证据材料的尴尬局面。
撰写《案情大事记》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序号对应的事项应在《证据册》上用便签纸相应标注,大事记应与《证据册》配合使用;②时间应正序排列,还原事件经过,这与证据册的编排思路完全不同;③事项中涉及的文件名称应与《证据册》上名称一致,且写法要规范统一,如双方协议类宜写某某VS某某《协议书》,一方致另一方的函件宜写某某致某某《函》;④主要内容一栏要在熟悉全案案情之后再行填写,这样方能与案件争点吻合,最大限度发挥大事记作用,且表述尽量与文件一致,如:文件载“某某建议解除协议”,大事记不应记为“某某与某某达成一致解除协议”。
二、庭审提纲
无论案件类型或难易程度,出庭律师宜准备一份简明的《庭审提纲》。《庭审提纲》至少应包含五部分内容:开庭陈述或答辩纲要,举证质证要点,辩论提要,设问清单及最后陈述纲要。
(一)开庭陈述或答辩纲要
在开庭陈述阶段,不少出庭律师一字不漏径行宣读起诉状/申请书,这种实不可取。起诉状/申请书为纸面文件,往往篇幅较长,且更注重表达的准确性和逻辑性,直接宣读很难吸引听者。为达到更为理想的开场,我们建议出庭律师在开庭陈述时尽量变通方式,重新组织,用简洁、口语话的语言在短时间内脱稿将案情、观点表达清楚。当然,这绝非是临场之功,需要出庭律师提前准备开庭陈述纲要。
作为被告律师,同样需要准备答辩纲要。答辩纲要同样要与《答辩意见》有所不同,且要充分考虑到原告一方开庭陈述的变化,以做相应调整,尽量做到答辩观点明确,与对方主张一一对应,这样才能尽可能将案件的审理引向自己预设的争点。
(二)举证质证要点
庭审中,我们已有证据清单,内有详尽的证据名称,证据主要内容,证明目的等,但我们仍建议准备一份举证要点,这份举证要点并非证据清单的简单重复,而是需要突出重点证据的强调、重点证据页码的记录、证据间的关联呼应、对方可能提出的质疑、我们的应对等。
作为质证方,质证要点主要应包括对方证据三性的判断及理由、需提示法庭注意的对方主要证据内容页码、对方证据间的矛盾冲突等。这里尤其三性的质证意见最为关键,能否准确的质证三性决定了质证的质量。如:对于仅有单位盖章的单位证明证据,我们的质证应为“合法性不认可,因法律规定单位的证明除了需加盖公章外,还需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三)辩论提纲
辩论提纲的撰写关键在于预判争议焦点,如果争点预判错误,那么再完善的思辨设计都将无用。当然,争点的总结除了对于案情的了解外,还与庭审的变化有关,因此,为了应对法庭的瞬息万变,出庭律师宜在庭前预设争点及备选争点,而后围绕争点从事实与法律适用两方面入手撰写辩论提纲。辩论提纲的设计主要可采用如下思路:对方观点—我方反驳—对方可能的反应—我方针对对方反应的应对。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刚刚强调的是撰写辩论提纲,而非详细的辩论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根据庭审的变化灵活组合,不至于被庭前的思路、准备好的语言限制,才能达到最好的辩论效果。此外,辩论提纲应与事实、证据、法条等相结合,防止“空辩”。
(四)设问清单
法庭调查环节,法官都会针对案情向各方发问,但由于律师准备案件的时间、对于案情的掌握远大于法官,因此,律师的设问应更具有针对性。在庭前,出庭律师宜设计好问题,制作设问清单,把握何时节点进行发问。通过发问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将问题放大,提示法庭注意,因此发问也是向法官传递信息的重要途径,且根据我们的经验,这种信息传递的效果甚至要好于开庭陈述、举证甚至辩论。我们通常预设5个左右的问题,然后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使用,若法官已经就设问清单里的问题发问后,就不宜重复发问。
(五)最后陈述纲要
最后陈述作为庭审的最后环节十分重要,但很多出庭律师对该环节把握不够,有的出庭律师将观点作总结陈述,有的律师甚至简略陈述为“请求法庭支持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们认为,最后陈述不仅重要,而且需要纲要指导。最后陈述纲要可从公平、公正、情理、情感、己方最大优势、对方最大弱势等方面着手准备,最终呈现一种真实、打动人心的画面。曾有天同合伙人说,最后陈述好比是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作最后的遗言,这样才能最感人,才能最打动法官。
三、可视化图表
法律工作的本质是信息的传递与处理。[1]庭审的工作主要是向法官传递信息。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眼睛,对眼睛来说它更容易理解的是图形而不是文字。因此,出庭律师若认为用语言或文字向法官传递信息有障碍时,可以考虑使用“两张图”的工作方法,即每个案件要画两张图,一张“案件事实图”,一张“法律关系图”。[2]这样的诉讼方法旨在更好地向法官传递信息、表达观点,更好地说服法官,从而保障办案质量。出庭律师可以把画图表这样一件看似个性化极强的工作细细拆解开来,总结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画图,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该画什么图,如何根据需要阐明的不同核心观点设计不同的图表结构,高效地向法官传递信息。如下图:
“案件事实图”和“法律关系图”宜打印并呈递法官(合议庭成员一人一份),在已经数字化的法庭中,可将这两张图制作成PPT,现场演示、讲解。
四、Q&A预设清单
Q&A,即Question and Answer。每场庭审基本都存在Question andAnswer环节,发问者主要是法官,有时对方律师也可能发问。法官的Question基本都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当法官Question时,说明其对该事实问题存有疑问,尚未形成内心确认,希望受问律师能向其传递更多的信息,以便排除疑虑,形成内心确认。我们经常会见到这样的场景:当法官Question一方律师时,该律师立刻要么回答“作为代理人不清楚”;要么答非所问,企图蒙混过关;要么拿出手机临时询问当事人。如此种种,均不是出庭律师应有的表现,也不是法官所期待的表现。其实,只要出庭律师在庭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准备一份Q&A预设清单,就能避免答非所问或不知所答的尴尬局面。这不仅能够获得法官的良好印象,也是最容易打动法官的地方。
五、法条与案例检索报告
在法庭辩论环节,出庭律师对法条及案例的信手拈来不仅彰显专业水平,而且有助于说服法官,形成倾向性意见。因此对庭审而言,法条与案例检索报告不可或缺。
对法条的检索,宜本着“关键而非全面”[3]的原则进行。出庭律师在庭前分析案件时,应当全面检索法律法规,甚至是规章、政策。但在庭审中使用的“法条检索报告”并非是全面的法律法规检索,而必须是围绕案件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案件争议焦点的核心法律法规,长篇的法律法规检索反而不利于出庭律师临场提取之便。除了检索法律法规之外,检索报告中还应包括辖区高院的指导意见、问答、解答、批复等文件。
对案例的检索,宜本着“同法官、同法院、辖区高院/最高院同类案例”的原则进行。鉴于法院内部实行审判专业化分工的情况,某一法官往往固定审理某特定类型纠纷的案件,这容易让法官在这类案件的事实认定上累积经验,在法律理解上形成固化思维,且不容易改变,因此出庭律师必先检索承办法官的裁判先例,以便预判其审判要点,分析其裁判思维。同案同判是每级法院秉承的原则,因此出庭律师需检索、研究同法院的既往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深刻领会该院既往裁判所蕴含的要旨。最后,下级法院遵循上级法院的裁判思路亦是法院的审判惯例,故辖区高院与最高院的案例具有权威性与指导性,值得检索研究。
在科学的庭审策略指导下,辅之以精良的庭审工具,出庭律师“回回赢”的梦想或许就能实现。
以上拙文,粗浅非常,望各位同仁指正,亦希望同仁们将宝贵的办案心得与我们分享。
注释:
[1]《诉讼可视化》,蒋勇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12月版。
[2]《诉讼可视化》,蒋勇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12月版。
[3]《手把手教你如何制作一份》,华轶琳著,载无讼阅读,201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