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要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200个左右集群,引导和支持地方培育一批省级集群。

《办法》提出要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展开工作。

并提出,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并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集群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编制集群发展评估报告。

附:七问+一图,读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办法》,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工作有哪些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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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定位在县域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是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和载体,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开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工作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完善优质中小企业培育体系,形成“点线面结合”的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格局,打造覆盖广、专业强、服务优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加快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二是有利于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发挥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在资源对接、要素整合、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惠企政策宣贯落地,缓解企业在资金、供需、人才等方面的困难。三是有利于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引导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做强主导产业,形成一批核心配套产品,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四是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地方特色产业优势,更好汇聚产业资源,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打造县域经济新增长极。

二、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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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建设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立足特色资源和产业基础,确立制造业差异化定位,推动制造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提出,“支持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定位和资源禀赋,围绕产业链培育一批产业定位聚焦、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将县城为重要载体,“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引导县域产业集中集聚发展。

当前,大部分省(区、市)制定了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相关政策,因地制宜推动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培育认定的块状经济产业集群示范区、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特色小镇等已超过600个,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日益显现。但是,调研也发现,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仍普遍存在主导产业优势不突出、质量效益不明显、发展环境不完善、核心竞争力不强、产业协作与协同创新能力不高、国际合作水平偏低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我们制定出台了《办法》。

三、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重点培育方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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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立足做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主导产业,明确了六大培育重点工作:一是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二是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支持集群建设各类创新设施,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三是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四是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五是深化集群开放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交流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六是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定集群培育方案。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向中小企业倾斜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发展的引导和优秀经验的总结宣传。

四、哪些集群可以申报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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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应为县级区划范围内的集群,需先被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第二批起)。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无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无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同时,集群还需具有显著的发展成效,主要包括: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主导产业定位明确且优势特色明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具备产业链关键环节高水平配套能力;协同创新能力较强,协同创新机制和创新平台建设较为完善,创新成果丰富,有效提升主导产品竞争力;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集群数字化管理和企业数字化发展成效显现;绿色化发展水平较高,能效和水效优于行业基准值;积极开展多元化对外开放合作,成效显著;集群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较为完备,治理效能和服务效果突出等。

五、如何申报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需经过哪些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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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所在地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交申报材料。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集群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形成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六、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的有效期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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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认定有效期是三年。有效期内,集群应按要求每年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认定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如发现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将撤销其认定。

七、如何做好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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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促进工作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认定不是目的,通过认定工作促进集群高质量发展,通过动态管理实现久久为功,从而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才是此项工作的目标。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统筹推进集群培育。开展《办法》宣贯,立足地方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在财政、金融、产业、土地、人才等方面加强对集群发展的支持力度,统筹各类资源汇聚对接,做好本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发展工作,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二是系统开展集群管理。建立健全本地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统计监测工作机制,及时掌握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情况,建立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储备库。对已认定集群培育任务执行情况、培育目标进展、培育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做好信息数据分析与汇报,做到集群认定工作“有质有量,有进有出”。

三是切实做好经验宣传。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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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通知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9月13日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200个左右集群,引导和支持地方培育一批省级集群。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第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并已认定为省级集群(首批申请除外),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标准(见附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编制集群发展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3日起实施。

附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2022年版)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

(2022年版)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认定须满足以下八方面指标。同时,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

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国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4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7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7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10%。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

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

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

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10%;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5个。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

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5%,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

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

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

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要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要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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