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注重对犯罪动机、目的明确汇报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动机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也往往影响到对被告人是否从情处理的问题,对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认定构成何种犯罪十分重要,因为认定犯罪时,不仅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还要考虑到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目的等主观故意或过失方面的情况,因此,在汇报案件时必须作为重点问题汇报。例如对,销赃案件必须把犯罪嫌疑人明知所销之物不是好来的要汇报清楚,奸淫幼女案要把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对方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问题汇报清楚。在汇报这些情况时,要把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此问题一并汇报。

(四)必须对重要情节、手段突出汇报汇报案件事实,要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抓住具体罪状的主要特征汇报,将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汇报清楚。如汇报强奸案,首先要说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其次应说明是否违背女方意志,是反抗还是反抗不明显。对那些反抗不明显的案件,应讲明既然违反女方意志,为什么反抗不明显或根本没有反抗。再次,应讲明被害人告发情况,是主动报案,还是被害人的亲友代为报案,是马上报案,还是隔很长时间报案,或犯罪嫌疑人供认之后才证实的。

第四,应交代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接触史;

第五,应交代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犯罪及有无间接证据。

(五)注意安排好不同部分内容的汇报顺序,使之符合逻辑性汇报案件事实没有固定的格式,无论如何安排汇报顺序,都要把“七何”要素及有关证据情况汇报出来,使之符合逻辑关系,便于听者了解案情。安排汇报顺序可以采用顺序、倒叙和插叙等不同形式。对于多人参与犯罪或一人、数人犯数罪的案件,汇报时应突出重点,层次分明。对多人犯一罪案件,首先可将该罪的全过程汇报清楚,使领导对全案有基本了解;其次汇报每一个参与犯罪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对多人犯多种罪的案件,先简要汇报该案所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次数,再按照从重罪到轻罪的顺序,或者按犯罪的时间顺序逐条汇报,最后综合说明各犯罪嫌疑人参与了哪些犯罪活动及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对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可按从重罪到轻罪的时间顺序进行汇报。

(六)汇报案件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避免先入为主在收集证据工作中,办案人员很可能围绕同一证明对象收集到证明方向不一致的证据材料,需要法制承办人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去伪存真。法制承办人在汇报时既要向领导汇报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也要汇报有关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说明证据间相互矛盾情况,便于领导正确分析讨论,准确定案。不能随意取舍证据或者隐瞒相反证据做出片面汇报,这将影响领导对案件做出正确决策。汇报中还要注意的是,汇报语言要力求准确,不可模棱两可。再者,要注意认真听取领导在审批案件时所做出的批示,注意熟悉不同领导的工作作风,领会领导意图,不要固执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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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案件的基本方法案件审核工作大体可以分为审查案卷、制作阅卷笔录及审卷报告(阅卷审批表)、向领导汇报和制作法律文书四个环节。汇报案件,即法制承办人在通过阅卷搞清楚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对办案情况有全面了解,形成了处理意见的前提下,以口头或者书面叙述形式向有关领导说明案件情况、提出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为领导最后决策提供依据的工作程序。汇报案件分为书面汇报和口头汇报两种。书面汇报,是指领导通过审查阅卷审批表、审卷报告及阅卷笔录的方式来审批案件,这要求法制承办人在这些内部审批文书中把案件事实、处理理由、意见和适用依据用文字表述清楚,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口头汇报,是指法制承办人用口头叙述的形式向领导阐述上述有关问题,向领导面对面地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便于领导当面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本章主要研究口头汇报问题。汇报是审批工作的关键。对一个违法犯罪嫌疑人能否处理、如何处理,在于公安机关如何认定其违法犯罪事实和适用何种法律。由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主要靠听取汇报进行审批,大多不亲自全面审卷,因此,法制承办人能否实事求是地汇报案件,能否在汇报时抓住重点问题,能否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直接影响到领导在审批案件时能否正确决策,影响到能否依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问题。

一、汇报前的准备汇报是审卷工作的最后环节,与审卷、制作审卷报告等各个环节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密不可分离。审卷是制作阅卷笔录的前提,制作笔录又是书写审卷报告的基础。制作审卷报告几乎就是准备汇报提纲,但汇报案件又不能完全按照审卷报告的内容进行,还要根据听取汇报人对本案件的熟悉程度进行适当增删,并且根据其提问再行组织汇报内容。因此,要做好汇报就必须从抓好其他环节入手,充分做好汇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认真阅卷,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审查,才能正确审定案件事实,发现办案中的问题,形成高水平的审卷意见,才能填好“阅卷审批表”,拟好汇报提纲,在向领导汇报案件时取得最佳效果。法制承办人整理出审卷意见后,如果已经形成了审卷报告,则不需要单独制作汇报提纲,只要在审卷报告上标明汇报顺序和要点即可。如果不要求制作审卷报告,而要求制作阅卷审批表,则应当整理出汇报提纲,与阅卷审批表结合使用。

二、汇报案件的程序及内容向法制部门领导和向局一级领导汇报案件有繁简区别,但有时也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因此在有所侧重的同时,都是以把案件看透,进行深入研究并做好充分汇报准备情况下进行。开始汇报前,法制承办人应将拟汇报的案件卷宗、案件审批表、补充工作单、催办单等提供给领导,供领导在听取汇报时查阅,本人持阅卷笔录、审卷报告进行汇报。

(一)有开场白在汇报之前要有对领导交底的一段开场白,使领导对该案件首先有个概括印象。开场白包括汇报案由、目前法律手续和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如:“这是西城分局呈报提请逮捕的合伙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张xx已经被刑事拘留6天。”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场白中要点明汇报中要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如:“这就是新闻媒体报道的几个农民偷吃天价葡萄的案件,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认定他们所偷吃的这些葡萄的价值。”“这起涉嫌抢劫的案件供证不一致,双方各执一词,但被害人事后报案非常及时,坚决要求处理。”法制承办人与办案单位在案件定性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在开场白中先把意见分析讲清楚,便于领导在听取汇报时思路更清晰,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问。在汇报之前有个开场白,便于抓住领导的注意力,而且便于领导转移注意力,或者对工作时间作适当安排,提高工作效率。

(二)汇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由于局领导是拿着法制承办人的阅卷审批表听取汇报,所以法制承办人在作汇报时不必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项项汇报,而应重点汇报与能否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情况或者比较敏感的项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职业、是否是本地人以及有无前科劣迹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少数民族,则“民族”项目绝对不可省略。如果系未成年人,则要重点汇报他是哪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便领导根据法律对不同责任年龄的规定作出不同的处理。汇报对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案件要重点汇报其家庭是否有管教能力,是否属于在校学生等。对于有前科劣迹的,重点要汇报其原来受处理的原因和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具体时间,以便考虑是否对其从重处理问题。这一部分一般可以做概括介绍:如“自1997年以来,李xx因为扒窃被先后劳动教养3次共计6年,最后一次解除是在2003年7月19日。”对于那些是否有前科劣迹成为能否处理的重要标准的,则更要注意重点汇报这些问题。如果其职业涉及到对其行为定性问题,则要重点介绍其工作单位、职务和业务范围。如某公司的会计,某单位的门卫等。汇报这一部分时速度不能太快,音速要适中,必要时可重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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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报案件的来源此处应当汇报案件初查单位根据何种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查获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在何种情况下被扭送归案以及投案自首等到案方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具备投案自首、以自首论或者拒捕等法定从轻、从重情节的,要着重汇报。汇报这一部分要高度概括,首先给听取汇报的领导一个初步印象,至于到案的具体情况还要在汇报案件事实时进行补充汇报。

(四)汇报案件的事实及证据问题这是汇报的中心内容,也是汇报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有关量刑事实等。1.汇报审定的案件事实。汇报案件事实,必须按照“七何要素”进行,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动机、目的和危害结果一种都不能少,要叙述清楚、完整。汇报一人多案的案件,在汇报案件事实部分可以使用以下三种方法。一是依主次罪的顺序汇报;二是按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顺序汇报;三是对作案次数较多而罪名、情节又大致相同的,按综合归纳的方法汇报。不管采用何种方法,都必须把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叙述清楚。所谓清楚,就是简要、明确地叙述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经过、后果等,以便领导根据客观事实对该案定性处理。叙述犯罪事实不仅要求高度准确,忠于事实真相,而且必须全面、正确。案件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都属于证明对象。定罪事实是指与认定是否犯罪有关的事实,包括影响到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而量刑事实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汇报案件是在汇报定罪事实的基础上,也要注意汇报量刑事实,以便领导正确决策。2.汇报案件的证据情况。

这里不仅应当汇报收集证据情况,还要汇报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情况,要有对本案证据的具体评价。由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汇报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在汇报犯罪的时、地、人、情、果、犯罪动机与目的的同时就包括了有关证明情况;而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多人多起的案件,将收集证据情况与审定案件事实同时进行汇报,不容易组织语言,容易造成混乱。故对此类案件除了要注意汇报以上“七何要素”外,还要专门汇报有哪些案件证据比较充足可以认定,哪些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如,某作案多起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当场抓获后又交待了三年来多次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可以这样汇报:张某被抓获后,经讯问交待了多起余罪,办案人员就带其外出辨认作案地点取证。经辨认,张认出入室盗窃的地点五处,经走访这五家确实在张某交代的盗窃时间内被盗,被盗物品与张某所交代的基本一致,可以认定这五起盗窃案件的盗窃价值为4000余元。此外,张某还交待入室盗窃6起,由于他找不到犯罪地点,无法查找被害人,又没有收缴相应物证,故这6起盗窃案件无法认定。对于破案距发案时间比较长久的案件,在汇报时一定要重点汇报如何认定这起案件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所为;对于盗窃案件要重点汇报如何认定的涉案物品价值;对于伤害案件要重点汇报致伤责任和对伤情的认定,对于强奸案件要重点汇报如何认定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对于杀人案件要重点汇报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凶器认定、血迹鉴定等证据情况。不能用“本案有被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有同案犯口供相互印证等”共性语言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作一致的证据评价。

3.汇报有关量刑事实。量刑事实,是指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从宽或者从严处理的相关事实,包括法定量刑事实和酌定量刑事实。对于法定的量刑情节要着重汇报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累犯,有无自首或者立功的表现,是否为主犯,是否年满18周岁等。酌定量形情节包括行为人在案发后是否积极抢救被害人,是否积极退赔,认罪态度如何,平素表现如何等。这些情节虽然不影响定性问题,但是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影响到对其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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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报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意见。汇报完上述问题后,法制承办人应当指出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违纪等,也包括漏罪、漏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如果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已经将有关问题解决或者解决一部分,应当将已经解决的问题作简单汇报,而重点汇报尚未解决的问题及其原因。对于经补充工作仍然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当着重汇报不能认定的具体原因,以求得领导的支持。对于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好的经验和做法,都是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的,便于领导及时解决问题和积累材料、掌握情况。

(六)法制承办人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办案人在汇报完审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等问题后,法制承办人应再次介绍办案单位对本案的定性处理意见及理由,同时阐明自己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质的认定,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阐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理由及法律依据,供领导决策参考。如果法制承办人与办案单位的意见一致,只要具体表明此情况即可。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则应分别说明各种不同观点的理由,对双方意见做具体分析。在汇报中要注意反映各方面的意见以及前一审批程序领导的具体意见

(七)领导审批听取汇报后,领导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提问,法制承办人要给予回答,必要时指出答案在卷宗材料的具体位置以供领导审查。领导将案情及查处情况了解清楚后,会在《阅卷审批表》“领导批示”栏签署处理意见。对于领导在做批示时利用口头形式作补充指示的,法制承办人应当注意准确领会领导意图,注意积累,并在阅卷审批表的备注部分或者审卷报告中详细记录、备查。对于向领导汇报一次未通过的,应当依照领导意见抓紧补充工作。当补充工作完成再次汇报时,法制承办人原则上应找原听取汇报的领导汇报。如果因时限关系无法找原听取汇报的领导的,可以找其他领导汇报,但须说明以前汇报未曾通过的原因。案件汇报程序完成后,法制承办人应当抓紧时间办理法律手续,包括打印《提请逮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或者签发《刑事拘留证》等,将法律文书在法定时限内送达有关单位。对领导在审批时作的具体指示,法制承办人要向办案单位如实反馈,并督促落实。

三、汇报应注意的问题

(一)汇报的层级要求法制承办人在完成审卷的全部任务后应当对案件审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向领导逐级汇报。一般情况下应当先向法制部门的领导汇报,经法制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再向主管局长汇报。对于涉及到杀人案件、伤害致死案件、疑难复杂敏感性强尤其是领导交办的案件,法制承办人应当向法制部门正职领导汇报审批。如果在需要汇报时正职领导因故不在单位,法制承办人在向别的领导报批后,应当将审批结果向正职领导通报。对于未列入法制审核程序的案件,办案人也需要向办案单位的领导和县意义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逐级汇报案件,汇报案件的要求与法制承办人汇报案件的要求基本相同

。(二)汇报的详略要求领导级别不同,听取汇报的方式也不同。要熟悉不同级别领导的工作作风,汇报要繁略得当。局领导可能每天要审批几十件甚至上百件案件,还要处理其他公务,因此,审批案件一般不亲自阅卷,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也是在听取汇报时有重点的翻阅卷宗材料,只有对特殊案件,如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敏感性较强的案件,才可能亲自审卷。法制承办人和法制部门领导就是局领导的业务秘书,代理领导阅卷,然后向局领导作汇报,由局领导签署处理意见。要注意的是,局一级领导公务繁忙,即使一个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送审查起诉都由同一位领导审批,他也很难记住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案情,尤其是对于同一类案件。局领导在听取汇报之前,对于一般性案件基本上是心中没数。因此,法制承办人应当把每一次汇报都当成对案件的初次汇报认真准备,便于局领导对办案的整体情况有个整体印象。相对于向局领导汇报案件而言,法制承办人向本部门领导汇报案件尽量详细,具体,突出重点。法制部门的领导在审核案件时,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听取汇报,对办案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共同帮助局领导把好这一关。在办案任务较少的法制部门,部门领导应当在承办人审卷后进行阅卷复核,然后听取承办人的汇报。在办案任务比较重的法制部门,部门负责人没有精力对每一起案件都亲自审卷,往往采取一边听取汇报一边翻阅卷宗材料的办法对承办人的工作进行全面复核,以保证审批质量。有的法制部门领导采取听取承办人汇报后先不签署意见而留下卷宗审查抽查承办人的工作,防止个别承办人对工作不负责任。总之,法制部门的领导要较为详细听取案件汇报,对认定案件事实、获取证据、认定案件性质、适用法律和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执法监督检查方面逐项听取汇报,参与研究。在此基础上,拿出处理意见并尽量说明理由,让局级领导全面掌握工作思路,以便准确决策。无论向哪一级领导报批案件,法制承办人汇报时都要做到思路清晰、详略得当。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简明扼要汇报;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要详细汇报,不能遗漏重要案情和问题。如果领导明确表示已经回忆起其中内容,法制承办人可以根据领导的回忆情况选择汇报内容,并根据领导提问不断补充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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