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开展第七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水平。
二、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技艺精湛,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原则上传承实践时间需累计20年以上,但具有突出贡献或所传承项目濒临消亡,没有其他更为适合传承人,则不受传承实践时间限制;
(二)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影响,获得广泛认可;
(三)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五)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认定为该项目的州(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三、推荐申报范围
推荐申报相关工作要突出目标导向,稳慎认定、优中选优、循序渐进。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省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中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空缺、队伍老化等问题,侧重考虑从目前没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省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和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总体年龄较大的省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中推荐申报。
原则上各州(市)、省直项目保护单位每个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所认定的在世具有传承能力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得超过2人,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建议稳慎推荐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确需推荐的,应在相关项目的保护传承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得到广泛认可,且所认定的在世具有传承能力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得超过5人。已认定为国家级传承人的省级传承人不计入省级传承人名额。超过此名额限制的省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原则上此次不予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但对作出突出贡献、在全国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州(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受此名额限制。从事非遗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推荐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四、推荐申报材料
(一)推荐函。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直项目保护单位(文化和旅游系统之外的省直项目保护单位需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下同)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推荐本地、本单位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函,包括申报工作总体情况简要说明。如果存在推荐申报人选身份证件姓名与公布的州(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姓名不一致等特殊情况,应注明并说明原因,所推荐传承人姓名、年龄等信息需与传承人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二)推荐申报名单。包括项目基本信息、代表性传承人基本信息等。
(三)推荐申报表。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及授徒传艺情况、声明及授权书、专家组推荐意见和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直项目保护单位意见等。
(四)相关文件。已正式公布的州(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含名单,省直项目不需提供)。
(五)推荐申报片。视频内容应包括传承人的基本状况,如生活环境、师承经历、在传承该非遗代表性项目中的作用、所具有的能力、授徒传艺情况等。
推荐申报材料应突出申报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授徒传艺和掌握核心技能艺能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如发现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情况,则取消参评资格。
五、推荐申报程序
(一)推荐申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直项目保护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履行告知义务。符合认定标准和推荐申报范围的州(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或中国公民向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或提交推荐书,如实填写推荐申报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审核申报材料并上报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省直项目保护单位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由传承人或中国公民向省直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或提交推荐书,并如实填写推荐申报表;省直项目保护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复核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
(二)提交材料。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直项目保护单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直项目保护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推荐函、推荐申报名单,每位推荐人选的推荐申报表、推荐申报片等材料电子版和盖章签字件PDF扫描版发至邮箱ynwhtfyc@126.com,并统一拷贝至U盘或移动硬盘,连同纸质件于2023年10月31日前邮寄至昆明市五华区瓦仓南路143号云南省非遗保护中心,邮编650032。
(三)复核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
六、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掌握着非遗的专业知识和精湛技艺,是非遗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加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云南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直项目保护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组织实施,将具有广泛群众基础、掌握精湛技艺的人选推荐出来,推动建设一支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非遗赓续传承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
(二)以传承为中心,严格标准程序。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直项目保护单位要着眼于非遗的有效传承,注重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审慎推荐申报,不断完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梯次构成、覆盖范围。要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人员遴选、推荐评审等工作,确保推荐人选符合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条件。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各阶段工作,根据需要落实好现场答辩等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高效优质完成申报工作。
(三)坚持人民立场,加强指导帮扶。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直项目保护单位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彻推荐申报工作始终,坚持为民服务、节俭办事原则,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措施,在材料填报、申报片制作等方面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指导和服务,对存在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予以支持帮助,保障推荐申报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守纪律规矩,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直项目保护单位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杜绝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可前往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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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信息员:范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