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中华医学会核医学分会护理工作委员会各位委员的努力,结合优质护理工作要求和核医学临床工作特点制定的核医学护理工作指导意见与大家见面了。相信工作指导意见在指导和提高我国核医学护理工作中将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感谢各位委员的辛勤工作和努力。
指导意见
为了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推进优质护理服务持续深入的开展,促进核医学专科护理服务工作发展,依据《优质护理服务评价细则(2014版)》、《护士条例》、《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结合《临床核医学诊疗最优化要求及其辐射安全防护要求》,制定核医学专科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指导意见。如下:
基本要求
工作要点
1.护士人力资源配备与医院功能、任务及核医学科规模一致,满足护理工作需求
1)护士要求持《护士执业证书》、《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2)在岗期间定期接受卫生防护辐射安全再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考核合格后上岗。
2.核医学科护士放射防护要求
1)严格执行放射防护卫生标准,按要求着装
2)根据不同种类同位素的防护要求,必须穿戴放射防护用具,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按放射工作人员要求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3)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4)避免安排怀孕者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者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照射
基本要求
工作要点
1.根据责任制整体护理要求,健全并定期更新护理管理制度、护理常规、护理服务规范和标准,并有效落实
基本要求
工作要点
1.为患者提供心理与健康指导服务,出院指导
2.病房安全管理要求
中华医学会核医学分会护理工作委员会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