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全面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市“三个层次”(省特级教师、正高职称教师,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省市教坛新秀、市教坛中坚、市教坛宿将;市学科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市新锐教师)骨干教师管理,进一步发挥骨干教师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加强教师礼遇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立德树人,进一步发挥师德模范作用

(一)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精神追求,模范履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带头遵守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六不准”规定,争做“减负提质”排头兵。

(二)热爱教育践行承诺。倡导骨干教师坚守教育初心,饱含教育情怀,常怀感恩之心,长期服务本地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回报学校、回馈家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骨干教师服务期承诺机制,骨干教师要严格履行服务期约定。

二、坚持专业引领,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模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骨干教师须坚守教育教学第一线,按规定承担饱满工作量,模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退出校级领导岗位的骨干教师由所在学校(单位)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继续履行骨干教师职责。

(四)发挥专业发展示范作用。制订成长发展规划,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提升现代教育理论水平。增强教科研能力,锤炼教学风格,成为研究型、专家型的优秀教师。

(五)发挥交流支教先锋作用。积极承担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各类支教、送教等工作任务。没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或两所学校任教经历的骨干教师,须积极参加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工作,助力缩小教育城乡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六)发挥教师成长引领作用。骨干教师在做好校内示范同时,须积极承担名师工作室建设任务,骨干教师要设立省、市、县、校各级名师工作室,从师德建设与专业发展方面帮扶学员成长。

三、坚持立足本职,进一步突出岗位贡献作用

(七)立足本校本职工作。骨干教师的主业务是本单位教育教学工作,骨干教师应减少外出参加活动,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本地研训机构组织的活动外,每学期外出活动不超过3次,对不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考核达不到优秀、良好档次的骨干教师严格限制外出参加活动。骨干教师外出参加活动由所在学校审批,其中第一层次骨干教师到县域外参加活动,还须报经属地骨干教师管理部门审批。严格执行外出讲座讲学取酬有关规定,工作日期间,在本县域或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讲座讲学不得取酬,县域外或工作职责外要严格按照标准取酬,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备。

(八)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主动承担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推进本区域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当前,在“双减”背景下要积极投身课堂教学改革和作业管理改革,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九)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学校青年教师提升培养工作,在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业务水平等方面指导青年教师成长,成为教研组、班主任团队的引领者。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教研组长、段长、行政干部等工作。在学校德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为学校改革与发展作出贡献。

四、坚持优绩优酬,进一步发挥考核激励作用

(十)分级实施骨干教师考核。市教育局负责全市第一层次骨干教师考核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局直属学校(单位)负责第二、三层次骨干教师考核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名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骨干教师考核严格把关,对考核工作不力的将追究领导责任。要突出学校考核主体作用,学校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本校骨干教师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十一)加大骨干教师激励力度。骨干教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良好比例不超过70%。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依照考核结果等次,省特级教师年度贡献奖可分别发放10万、7万、4万元左右;正高职称教师、市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可分别发放5.5万、4万、2.4万元左右;省市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可分别发放2万、1.2万、0.9万元左右。对作出特殊贡献的教育人才年度贡献奖可按最高不超过14万元发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根据学校(单位)工作需要,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省特级教师、正高职称教师,可以申请延迟退休。

五、坚持守牢底线,进一步健全退出机制

(十二)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温州市教育局核实后,撤销其骨干教师荣誉称号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撤销,不再享受骨干教师相关待遇。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2.在骨干教师推荐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服务期未满,提出辞职的;

4.未按约履职且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正常流动的;

5.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师生群众反映意见较大,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违背教师思想政治标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8.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温州市教育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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