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宗旨,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促进民办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教育改革发展、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实现民办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协调。

(二)总体目标。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优质发展,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中小学校、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类学历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引导和规范发展紧缺型、实用型民办非学历教育,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发展服务平台,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三)基本原则。

——依法办学。全面贯彻“积极鼓励、优化服务、正确引导、依法监管”方针,在民办学校享有充分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依法指导、服务和管理,不断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

——合理布局。科学统筹,合理布局,妥善处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规模、质量和效益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共同发展。

——扶强扶优。优化政策管理和服务环境,培植优质教育资源,努力实现民办教育的数量再扩张、质量再提高、结构再优化,重点扶持一批条件好、规模大、质量高的民办示范学校,以点带面,促进民办学校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科学合理制定规划。把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在承担发展教育责任不变、保证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留出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事业,着力优化教育结构。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各阶段。民间资本可独立投资办学,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以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办学,也可以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收购、兼并。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支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选择性教育服务。探索民办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的体制和培养模式,发挥其在促进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化、多样化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民办中、高等职业学校创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职业院校,提高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推进终身学习体系与学习型社会建设。

三、进一步优化对民办学校的服务与管理

(七)规范法人登记管理。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按照“政府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的原则,对已经批准成立的学校,由审批部门对办学许可证进行变更,按类别规范注明学校属性,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进行变更登记;对新办学校,一律按新的分类实施登记管理。学校类别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八)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按时、足额注资,并经验资确认。民办学校因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出资人将土地、房屋、设备等过户到学校名下的,按账面原值记账,过户过程中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免征营业税等税费优惠政策。资产尚未过户的,需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应按规定用于办学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九)设立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按不同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幼儿园、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按学费收入的2%提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学历教育学校按学费收入的5%提取,到最高定额时不再提取。幼儿园风险保证金最高定额为10万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最高定额为20万元,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在校生1000人以下(含)的为50万元、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含)的为100万元、2000人以上的为150万元。提取的风险保证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和支出管理,接受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十)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的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产(股)权份额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要求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原审批机关核准,由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公益财产的移交、接收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出资人可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期间投资财产。

四、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保障水平。民办学校教师(含参与教学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应为其教师缴纳单位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教师本人应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积极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其他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参照养老保险执行。

(十二)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建立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教师月工资人均最低标准,原则上要求达到公办学校助级职称教师的月工资标准,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完善工资晋级制度。民办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优化分配制度,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优待骨干的分配原则,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工作积极性。

(十三)健全教师流动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机制。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现有各类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任教的,应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由聘用学校发放,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关系转入所在地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或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档案工资按原办法晋级,并作为计发退休生活待遇的依据。对合同期满未续聘、本人要求重新回到公办学校任教的,同区域内,在接收学校编制许可的情况下,经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可直接通过考核的方式选聘;跨区域流动的,需经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参照公办教师流动程序办理,迁转社会保险关系。实行人事代理并按公办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公办学校的招聘考核,一经录用,工龄、教龄予以连续计算。

(十四)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双向的教师交流学习制度,每年委派一定数量的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同时组织一定数量的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跟班学习。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劳动聘用合同。民办学校要严把教师准入关,凡新进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条件和教师资格,已经在职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要加强培训,限期取得。

公办学校优秀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其身份不变、档案关系不转、工资和社会保险等仍由公办学校发放和缴纳,同时享受支教民办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

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跟班学习期间,其身份不变、档案关系不转,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仍由原民办学校发放和缴纳。

(十五)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纳入全市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计划,统一安排,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要积极组织教师和校长参加各类培训。民办学校要按照生均公用经费的10%足额提取培训经费,专项用于教师培训,对参加由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或教育部门指定派出的培训,其培训费由同级政府补助三分之一。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大力提升学前教育整体素质。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务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户籍已进入民办学校集体户的,其子女就学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五、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六)规划与土地政策。统筹民办学校布局,将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和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部门在统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进一步优化民办学校合理布局。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满足民办教育用地需求。

登记为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土地,其土地用途(教育用地)、土地所有权取得方式不变;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严禁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鼓励民办学校在符合规划条件的情况下,利用原有厂房临时改变用地性质建设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十七)投融资政策。探索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将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为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提供以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

探索教育信托投资,支持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通过专业基金运营机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学校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县(市、区)要建立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低息贷款政策,支持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融资。对于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各县(市、区)政府可建立贴息贷款机制。

(十八)财政奖补政策。各级财政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扶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市财政三年内(2014—2016年)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作为市区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市区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建设、升等创优、年检优秀及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保障市区基础教育阶段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购买服务,补助市区规模以上优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贷款贴息,奖励和扶持民办学校毕业生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发展、教学科研培训等。具体奖补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十九)建立相关激励机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结余的,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报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按规定比例计提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按市场机制办学,按企业机制获利。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十一)开展规划指导下的“项目引资”。加强学校项目选址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推行民办教育“项目引资”工作,编制项目引资目录指南,推出一批带动性强、示范型好的优质项目,遴选有教育情结、教育经验和资金实力的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兴办民办学校。

(二十二)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把民办学校纳入全市教育督导评估范围。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扶持资助和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建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部门合作、集中整治,通过联合检查、综合巡查、年检、举报案件查处等形式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场所、招生广告、师资配备、消防安全、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规范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无证办学、超范围办学、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二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政府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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