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镇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镇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工作,特成立兑镇镇规模畜禽养殖管理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瑞敏(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副组长:王志先(镇政府副镇长)
成 员:陈小明(镇人大主席)
王登华(镇党委委员)
温万富(镇党委副书记、政协工作联络组组长、
综治办主任)
郑 毅(镇纪委书记)
赵丽华(镇政府副镇长)
刘方炳(镇政府副镇长)
王惠前(镇武装部部长)
黄志强(镇党委委员)
李晓宇(镇工会主席、党政办主任)
郑俊强(兑镇派出所所长)
刘保伸(镇老干协理员、农技站站长)
任振兴(镇纪委副书记)
武恩礼(镇团委书记、党政办副主任)
赵晓强(镇畜牧站站长)
翟昌楼(兑镇国土资源所所长)
魏 炜(兑镇供电所所长)
吴大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兑镇所所长)
李晋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兑镇站站长)
各村下乡干部,支部书记、村委主任
二、畜禽养殖场备案条件
在本镇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镇畜牧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5户以上,生猪存栏500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15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二)场址要求
场址应在符合土地、林业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饲养管理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畜禽要按整栋圈(禽)舍为生产单元实行全进全出制。
(五)卫生防疫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并持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合格证。
(六)无害化处理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雨污分离,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
三、档案资料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种畜场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携带。
(三)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镇政府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兑镇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