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推进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落细,进一步突出基层党建工作的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培育有特色、有成效的工作品牌,学校党委设立“党建工作创新创优”项目(以下简称“党建双创”项目),以项目建设的方式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实践,充分发挥项目建设成果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推动基层党建工作质量全面创优全面提升。为加强对“党建双创”项目的建设指导和统筹管理,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党建双创”项目建设工作作为学校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教育部“对标争先”建设计划和市教卫工作党委“攀登”计划的重要载体,重点推动提升院系级党组织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真正使院系级党组织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质量攻坚为动力,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推动事业发展为落脚点,严格对标看齐,勇于改革创新,努力争创先进。
第三条 学校党委于每年7月发布“党建双创”项目立项通知,并根据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院系级党组织建设标准明确选题要求。为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建设引导,项目申报确立若干重点方向,鼓励院系级党组织围绕重点方向进行选题申报。
第四条 “党建双创”项目包括委托项目、常规项目和专项项目,项目设置及申报方式如下:
(一)委托项目由学校党委根据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需要,委托一个或若干院系级党组织围绕党建工作某方面重点、难点进行工作探索或工作试点。受委托单位同样需要按照委托内容及要求组织申报。
(二)常规项目以各院系级党组织为主体按照当年“党建双创”项目申报要求进行选题和申报。
(三)专项项目是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业已开展的重点工作,为加强对专项工作的推进,一并纳入“党建双创”项目管理。专项项目一般在启动当年“党建双创”项目之前已经确定。
第五条 每个院系级党组织可申报1个项目,规模较大或承担委托项目、专项项目的党组织可增加1个申报名额。申报多个项目的需经排序后报送。
第六条 “党建双创”项目的负责人一般为院系级党组织书记。
第七条 申报“党建双创”项目需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党建工作创新创优”项目申报表》,就选题立意及主攻方向、相关工作基础、建设思路及方法步骤、预期成效及成果形式进行阐述。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党建双创”项目的立项评审,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等共同参与。
第九条 立项评审采取初审、复审和重点项目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主要审查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规范性。复审由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以确定立项项目,并从立项项目中遴选建议进入重点项目答辩环节的项目。经答辩后,确定若干重点项目,其余项目作为一般项目立项。重点项目一般从申报重点方向的项目中遴选,综合考量项目预期成果可推广性、项目负责人以往负责项目的结项情况、所在单位工作基础等方面因素。
委托项目直接列为重点项目,只需在重点项目答辩环节进行项目建设思路汇报。
专项项目立项方式由相关工作通知专门进行规定,原则上参照一般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立项院系级党组织要进一步细化建设方案,确定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加强常态化跟踪指导。
第三章 建设与支持
第十一条 “党建双创”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1学年,自当年9月至第二年6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突出针对性。要紧紧围绕基层党建工作实践,针对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探索,坚持实事求是,找准工作关键,确保精准发力。
(二)富有实效性。要注重实践检验,工作举措要对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形成较好的推动作用,得到党员和师生群众的广泛认可,并努力形成常态长效。
(三)体现典型性。要能体现出基层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能够指导和推动学校基层党建工作实践,具有学习借鉴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并努力形成有显示度的工作品牌。
项目建设在注重创新同时,要坚决摒弃各类只讲形式不重实效的所谓创新,要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创新的苗头和倾向,要坚持实事求是,形成良性的创新导向。
第十三条 立项院系级党组织的党组织会议要结合党建工作实际,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立项项目,学校党委以适当形式给予面上扶持,包括但不限于配套建设经费、提供培训支撑、加强宣传报道、优先选送评奖等,同时纳入分工联系校领导指定了解和指导内容。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的支持经费立项时全额拨付;重点项目的支持经费立项时拨付一部分,之后根据结项情况再拨付剩余部分。
经费支持标准由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决定,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对于个别需要加大支持力度的重点项目,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经费使用及管理原则上参照《华东师范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定。人员费比例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主要用于支付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参与项目建设人员的费用。
第四章 管理和结项
第十六条 在指导院系级党组织认真开展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学校于每年3月组织中期检查,做好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和评估。
第十七条 因机构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无法推进或难以按期推进的,一般应在中期检查时提交终止项目建设或暂缓结项的申请。
终止项目建设的,剩余建设经费由学校收回。暂缓结项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在项目未完成建设前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八条 因干部人事调整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继续牵头项目建设的,一般由岗位接任者继续完成项目建设;接任者确实难以按期推进项目建设的,可以参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终止项目建设或暂缓结项的申请。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6月集中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情况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的结项材料包括1份经院系级党组织会议审定的结项报告和有关支撑材料。
结项报告要根据项目特点凸显以下相应内容:
(一)制度建设类项目应在报告中着重体现有关制度设计的考虑、制度特色、运行效果等。
(二)工作实践类项目应在报告中着重体现有关工作的方法、载体、特色、成效和可供借鉴的经验等。
(三)共建合作类项目应在报告中着重体现双方需求、合作过程、合作成果和深化合作的设想等。
(四)案例集成类项目应在报告中着重体现不同案例的特色、作用及适用情况等。
结项支撑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行有效的党建工作制度、机制;
(二)优秀的党建工作实践方法、典型案例;
(三)党建或思政工作品牌、载体;
(四)有一定影响力的宣传报道、宣传平台、网络阵地;
(五)高质量的党建研究论文、调研报告;
(六)经验推广和辐射带动的成效。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结项评审。一般项目的结项评审以书面评审为主,重点项目的结项评审以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专项项目的结项方式由相关工作通知专门进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结项评审对项目建设是否达到结项要求进行研判,对于建设情况较好的项目,提出优秀项目名单,经党委常委会审议后,择优进行表彰。专项项目评优名额一般单列。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通过结项评审的项目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研判,如因工作推进不力导致项目建设情况不理想,将暂停项目负责人下一轮项目申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三条 “党建双创”项目立项、结项及评优情况列入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评价指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通过线上展示和汇编成果集等方式宣传项目建设成果、实践成效,并在书记例会、党建年会、工作培训等场合,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基层党建工作提质增效、形成特色、创新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