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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2002年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共作出了16项修订。国务院《意见》的出台与民促法的修订是相辅相成、协同推进的关系。

首先,遵循了重大改革必须有法律依据的原则。第二,形成了统筹谋划、系统推进的改革路径和实施策略。第三,注重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意见》贯彻和落实法律规定,从政策层面做了具体和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对平稳推进民办教育分类改革,将产生良好的协同作用。

什么是社会力量办学?

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一、基本原则

1.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2.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3.优化环境,综合施策。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4.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5.鼓励改革,上下联动。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二、加强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2.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创新体制机制

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2.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完善制度政策,对非营利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差别扶持;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3.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4.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鼓励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5.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6.健全学校退出机制。实行分类管理,把学校分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对现有学校和新设学校退出时分别做除了制度安排。

四、完善扶持制度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大对民办教育扶持力度,财政扶持资金要纳入预算。

2.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地方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3.落实同等资助制度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4.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教育捐赠,依法予以相应税收扣除;符合资格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5.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7.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8.保障依法自主办学

9.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1.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2.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

3.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宣传招生、学籍管理、证书发放要符合有关规定。

4.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明确学校办学定位。学前教育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职业院校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

3.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培养一批民办教育家。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1.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国务院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应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2.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改进许可方式;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

3.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年度报告和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

4.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5.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地方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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