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协调合作是实现合法与高效有机统一的客观需要。寸有所长,尺有所短。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各自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难以弥补的短板。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及时采取“双规”等强制性措施对侦查对象进行政策法律攻心,在这种强大的心理攻势下,违纪对象的防线很容易崩溃,这种高效优势是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在初查阶段所不具备的,但是这种优势还缺少.一件合法化的外衣,一直倍受争议,因为随着依法治国的完善.-切组织的活动都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来办理。在现阶段,只有在办案衔接机制上下功夫,将纪检监察工作与检察工作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合法与高效的完美统一(二)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协调合作是整合职务犯罪办案资源的有效途径。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着职能交叉,另一方面,两者都存在着侦查办案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特别是一些基层机关的侦查人员只有十几人,真正能够独立办案的只有几人,一旦需要对多人进行审讯传唤时,就会出现人手不足的情况,量然可以内部抽调,但是临时抽调人员首先在管理上比较困难,很容易造成案件泄密,其次对及案情不熟悉,无法完全投入到办案工作当中可以克服上述缺陷,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和纪检案部门能形成一个整体,能在与调查对象的对:分享截屏势姿态,且办案人员对于侦查工作都有一定的专业素养易于管理。(三)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协调合作是防止检察监察权利滥用的重要保障。作为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在司法系统中的法律地位是最高的,而纪检监察机关则是党政机关中的NO.1,两者的共同特点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如果自身出现问题,仅靠内部监督机制纠正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极易导致检察监察权利的滥用,从币滋生腐败。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强强联合”•,不仅可以加强纪检监察和检察工作的力度,更可以利用两者之间的权利制衡,以纪约检,以检查纪,互相在对方头上套一个“紧箍咒”,为合理使用检察监察权利上一道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