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意见》通过哪些方法和程序保证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构建日常评查、全面评查、专项评查三位一体推进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长效作用,离不开一套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评查工作方法。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践,不断探索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流程,先后制定《报批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备案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案件审理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试行)》等工作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在本地区、本系统积极探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评查方法上不断改进优化,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意见》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进理论创新,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保证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科学设定评查标准

如何以全面、科学、准确的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量化评估,是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评查标准是开展评查工作的主要武器,也是评查方法的核心内容。一方面,评查标准并不是凭空设定的,它的基本内容源于实践。在长期的执纪执法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总结形成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24字办案基本要求,这是贯穿于案件审查调查和审理工作的较为全面的案件质量要求,也奠定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内容基础。另一方面,评查标准也紧密结合评查工作特点和规律,增加了许多新的可操作性较强的案件质量评查角度,比如,对于办案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文书是否规范、处分执行是否到位等,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对案件质量的评查标准。基于上述考虑,《意见》明确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管理规范、执行到位”32字案件质量评查基本标准,并围绕这一标准设置了19个评查项目和96条具体评分细则。此次《意见》印发时,一并印发了新修订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参考。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坚持评查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评查项目和评分细则。特别是在开展专项评查时,可在坚持评查基本标准的前提下,围绕专项评查主题,有针对性地设定专项评查标准、评查项目和评分细则。

严格规范评查程序

案件质量评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重要的自我监督工作,必须建立规范的评查程序,才能保证评查结果客观公正,维护评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意见》总结近年来的探索实践经验,明确提出:开展评查工作应成立评查组,采取评分制,通过审阅案卷、现场访谈等方式对案件中的每项评查内容进行审核并量化评分,经集体讨论,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评查等次。实践证明,评分制是评估案件质量的有效方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采取“以100分为基础分,根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扣分,同时适当设置加分项”的方式,逐案评分并确定等次;在对个案质量进行评估的同时,也对不同单位、不同时期的案件质量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各单位的案件质量整体水平和案件质量发展变化趋势,取得了显著效果。

此外,《意见》还进一步细化了评查工作程序中的内在监督机制,如:对拟评定为瑕疵案件或不合格案件的,应听取被评查单位、办案人员的意见,对被评查单位、办案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及时研究回复;评查工作应做到一案一表,详细记录发现的质量问题、评分意见、评查等次等内容。上述要求有利于细化工作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保障评查结果经得起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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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评查引导作用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不仅要关注个案质量,也要关注整体质量;不仅要重视问题,也要肯定成绩;不仅要看现在有什么问题发生,也要看以往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全面、及时整改。在评查结果中,需要对上述目的和价值予以充分体现,从而实现对办案工作理念方法的引导。因此,《意见》在规定评分制基本方式的同时,专门强调:对于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积极履行职责,有效解决案件质量问题,以及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情形,酌情予以加分;对于被评查单位经评查反馈后未整改到位,再次出现同类质量问题的情形,从重予以扣分。上述加分和扣分项目是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有益补充,能够弥补单纯采取“倒扣分”方式“就案论案”的片面和不足,帮助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树立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督促整改评查发现的问题,更加充分地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3年第9期,作者:王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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