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记账的必要性: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关于代理记账的推动及实施,我们认为除了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宣传以外,应当由税务部门牵头推动其实施。一是税务部门同规模较小的单位组织,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推广工作力度大;二是税务部门本身有这方面的经验,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建制建账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前几年税务部门曾进行过组织、督促小型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建制建账工作,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坚持下来;再有就是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马上开展这项业务。当然,代理记账仅仅靠税务部门一家是不够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也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为代理记账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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