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xx〕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晋政教督办〔20xx〕4号),切实做好我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目标
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县(区)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二、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以评促建。推动各县(区)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二)客观公正。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实效。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三、组织领导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由大同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市教育局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专门成立了督导评估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督导评估工作(附件1)。
四、督导评估的范围
全市所有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附设幼儿班、幼教点。
五、督导评估的周期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督导评估范围,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自评。
2.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每年对辖区内三分之一的幼儿园、附设幼儿班、幼教点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3.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市直幼儿园及县(区)自评情况适时进行重点抽查。
六、督导评估内容
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附件3)。
1.办园条件(250分):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
2.安全卫生(200分):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情况等。
3.保育教育(200分):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
4.教职工队伍(250分):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
5.内部管理(100分):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
根据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幼儿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5个指标与32个要点进行了细化分解,形成了5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53个三级指标、194个采分点(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信息化工作平台,登录网址为:)。主要依托信息化平台进行督导评估,并对督导评估过程和结果进行实时监测。
七、督导评估的方式
督导评估主要通过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方式进行。同时登录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信息化工作平台,运用相应的评估账号进行信息化评估。
八、县级督导评估的程序
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照三年评估周期,制定本县(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计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规程》,以及省、市实施方案,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督导评估。从2019年开始,县级督导评估工作要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督导报告要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8年督导评估工作于9月15日前完成。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督导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分为前期准备、实地督导和工作总结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
1.印发督导评估通知。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本县(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计划,向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督促、指导幼儿园完成自评工作。督导评估通知下发幼儿园的同时向社会公示。
2.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3.成立督导组。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学和相关专家成立督导组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督导组至少包含3名以上成员。
(二)实地督导
1.召开预备会。督导组在实地入园前,由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对实地开展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实地督导。督导组成员进行实地督导评估时,与幼儿园相关人员核对园所信息(附件2),确认之后在评估系统中启动评估程序。通过召开座谈会、资料查阅、现场观察等方式开展实地督导。对教育教学活动的观察应覆盖一日生活的各主要环节,覆盖每个年级,特别是集体教学活动的观察应覆盖每个年级。对幼儿园区角环境、玩教具材料配备等的查看,对教育计划、一日活动安排等的查阅应覆盖每个年级。
3.核查问题。公示期间如有教职工或家长反映幼儿园存在虐待或体罚幼儿、乱收费、拖欠工资等问题,在实地督查前或督查时进行核查。
4.结果反馈。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评估组向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和申辩。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督导评估组报告、幼儿园自查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督导意见书,留给幼儿园。
5.幼儿园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6.复查。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三)工作总结
1.督导评估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梳理问题,为下步持续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供依据。
2.做好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3.鼓励各县(区)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
九、市、省、国家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市教育局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属地原则,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组织督导组每年对部分县(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根据县(区)督导自评及抽查结果,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幼儿园办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对无证幼儿园进行分类治理,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缔。汇总市本级及所属县(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从2019年开始,每年9月底前形成市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复核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督导评估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督学、评估专家每年对部分市、县(区)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情况进行抽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采用随机抽取督查对象、随机选派督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对部分市、县(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十、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市、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二)对督导评估为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及时总结、推广幼儿园规范办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十一、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是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的重要举措,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需求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对指导各级加强对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依法治教水平,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维护幼儿合法权益,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2.把握政策标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标准是国家制定的统一的底线要求,是一项兜底线、保基本、抓规范、促发展的评估。各县(区)要准确把握评估特点和标准要求,把握好每一个采分点的政策依据以及相关指标说明,学会应用操作系统,做到严格标准,统一尺度,切实开展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
3.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落到实处,市教育局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成立了由教育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督导评估工作领导组,组织协调开展相关督导评估工作。
4.强化监测管理。市、县(区)要建立监测机制,每年运用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及时了解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推进情况和幼儿园基本情况,强化对评估数据信息过程和结果的管理,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对幼儿园提供帮助和指导。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材料
为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教育部关于《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7〕7号)、自治区教育厅《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宁教督导〔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为宗旨,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为目标,坚持监督、指导、服务并重,不断建立健全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督促各幼儿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强化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园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端正办园思想,改善办园条件,加强科学管理,全面提高保育保教质量,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工作原则
1、问题导向。以普遍存在的办园行为问题为导向,开展督导评估,引导幼儿园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
2、以评促建。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保教质量。
3、客观公正。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注重实效。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评估组织机构
组长:
成员:
三、督导评估的对象与周期
(一)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全县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
(二)督导评估的周期。按照我县实际,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完成对全县幼儿园评估,在评估周期里,各幼儿园至少接受一次督导评估。(详见附表)
四、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方式
(一)督导评估内容。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5个方面,62个评估要点。
1、办园条件: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
2、安全卫生: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安全管理、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室外设施设备及使用情况等。
3、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
4、教职工队伍: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
5、内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
(二)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采取现场查看、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方式进行。
五、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与工作程序
各幼儿园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已确定的评估周期和全县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计划进行自评,督导室将对全县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开展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一)印发督导评估通知。根据《永宁县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计划》,每年1月10日前向当年要接受督导评估的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二)幼儿园自评。幼儿园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实地督导。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成立督导组,在每年2月初到3月20日前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四)反馈申辩。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组向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和申辩,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督导组报告、幼儿园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
(五)整改提高。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六)整改复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幼儿园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七)形成报告。根据督导评估情况,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于每年4月20日前形成督导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报银川市教育督导室。
六、督导评估的结果认定与运用
(一)督导评估结果的认定。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结果实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总分为1000分,得分为900分(含900)及以上为优秀,得分为800分(含800分)至900分为良好,得分为750分(含750分)至800分为基本合格,得分为750分以下为不合格)。幼儿园存在以下行为或现象的,对其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1、2011年以后新建的幼儿园校舍建筑未经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许可的,存在d级以下危房的,周边及园内环境有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2、凡幼儿园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群体性食源性疾病,或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3、凡教职工有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的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现象且情节严重,经相关部门查实的;
4、未按月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存在拖欠工资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
5、幼儿园有乱办班、滥收费现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经相关部门核实认定的。
(二)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送县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同时,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民办普惠园的申请必须达到合格等次。对于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幼儿园,限期半年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有关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抽查结果,将与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资金分配挂钩,对于督导评估工作成效明显,幼儿园办园水平提升显著的,在资金分配时将给予一定权重的倾斜。对幼儿园办园水平和办园行为出现重大滑坡,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局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的建议。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评促建。推动各地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二)客观公正。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实效。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督导机构对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实施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应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
第四条督导评估周期为3-5年。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第二章督导评估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
(一)办园条件: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
(二)安全卫生: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情况等。
(三)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
(四)教职工队伍: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
(五)内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
第三章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第七条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评估周期制定本县(市、区、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计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一)印发督导评估通知。教育督导机构向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二)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教育督导机构。
(三)实地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成立督导组,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四)结果反馈。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组向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和申辩。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组报告、幼儿园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
(五)幼儿园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教育督导机构。
(六)复查。教育督导机构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幼儿园督导评估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并上报市级教育督导机构。
第九条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县(市、区、旗)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幼儿园办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幼儿园的监管和分类治理,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缔。汇总全市(地、州、盟)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市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并报省级教育督导机构。
第十条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对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要求开展督导评估工作。汇总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省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采用随机抽取督查对象、随机选派督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对部分省(区、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项督导情况、省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国家督导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各地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
第四章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各地依据本办法,对督导评估为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及时总结、推广幼儿园规范办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