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与
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信阳师范学院赵东1/111学校安全问题背景与趋势2/111学校安全问题背景学校安全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学校安全包含两个范围:一个是维护学校设施和环境安全;一个是防范校园暴力。关键是确保学生在校期间身心安全。学校安全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需要包含教育、公安、卫生、建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处理问题3/111学校安全成为当前社会关注问题,有多方面原因。家庭关注度过高,教育观念改变,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安全问题有扩大趋势(大中小学有所不一样)1998年发生索赔97万元学生伤害案件,成为学生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关注一个标志。近几年几次重大学生安全事故引发社会高度关注。4/111全国中小学生2亿多,办学点10万个,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天天死1个班学生。在实际调查中,中小学大约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纪、初中事故发生率最高。学校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定要面正确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5/111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主要问题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教师,影响素质教育实施主要问题当初主要存在问题:责任不清楚处理程序不规范赔偿经费缺乏必要保障6/111与学校安全相关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若干意见》
学生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要求》(,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公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中小学幼稚园安全管理方法》()7/111相关规章产生影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6月以教育部第12号令名义颁布,并报国务院立案,为现行有效部门规章。实践中引发争议,但发挥了对应作用多数地方被司法机关所认可促进了许多相关地方性法规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认可了方法所确定标准,提供了司法保障。8/111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160.“在幼稚园、学校生活、学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失,能够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其中关于学校伤害事故要求: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幼稚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该负担与其过失对应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学校、幼稚园等教育机构有过失,应该负担对应补充赔偿责任。9/111
案例讨论10月15日课间休息时,北京某中学学生卞某与同学打羽毛球,不料其所持羽毛球拍脱手,击中了在一旁观看同学吕某面部,造成吕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络,并马上派车将吕某先后送至三家医院抢救治疗。经诊疗,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并造成摘除,七级伤残。年3月,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卞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卞某认为应和学校共同赔偿吕某损失。而校方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失,不应负担责任。问题:学校是否应该负担责任。10/111第一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所包括基本理论与标准11/111学生伤害事故范围在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事故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界定标准:时间空间12/111民事行为能力与学生安全我国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要求:10周岁以下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到18周岁是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含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意义。学生民事行为能力对学校安全工作和伤害预防影响。13/111
学生伤害事故归责标准
所谓归责标准就是确定责任归属基本规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依据和标准。归责标准是判断伤害事故责任,及确定今后处理与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基础,也就是说只有依据归责标准明确了责任归属,才能适用损害赔偿标准详细确定事故赔偿数额。关于归责标准,法律上没用明确要求。依据本条要求学生伤害事故采取过失责任标准。即依据学校、学生及其它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是否有过失,来决定事故责任归属。14/111
关于归责标准法律要求
民事法律和司法审判中普通适用三种标准:过失责任标准、无过失责任标准、公平责任标准。所谓过失责任标准是指以侵权行为人主观过失作为归责依据归责标准。无过失责任标准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都须依照法律尤其要求负担责任一个归责标准。公平责任又称为衡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所造成损害均无过失,又不能适用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情况下,由法院依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财产情况及其它情况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赔偿。
15/111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
应适用何种标准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是采取过失责任标准还是无过失责任标准上。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实际上是采取了无过失责任标准来进行归责。方法起草过程中,相关教授一致认为,应该依据法律要求,明确过失责任标准作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归责标准。这么,不但符合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普通标准,也能够发挥过失责任标准法律效能,起到降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作用。
16/111法律上过失责任组成要件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失行为按照第一款要求,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不但要考虑行为人行为及所形成损害,还要考虑到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依据民事法律相关要求进行判断和认定17/111损害后果特征含有法律上可补救性。即首先损害必须在量上到达一定程度才能被视为法律上能够赔偿损害,假如学生在伤害事故受到仅是极轻微伤害,如手指被刮破一个小口子等,能够被即时处理并没有产生其它影响伤害,就不是法律所调整损害。含有赔偿可能性。含有确定性,即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在客观上能够认定事实。18/111因果关系特征因果关系则处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相互关联问题。依据我国学者和司法实践中通说,普通认为只有当行为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含有内在、本质、必定联络时,才含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原因分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19/111过失与过失程度所谓过失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行为有意或者过失状态。换句话说,过失实质是行为人经过违反法律和道德行为所表现出来主观状态。可按程度轻重将过失分为有意和过失。有意是指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行为后果而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主观状态。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行为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即使预见到了其行为后果但轻信能够防止该后果主观状态。20/111过失程度普通又可分为重大过失、详细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显然欠缺普通人注意,即普通人稍为注意即可防止过失详细轻过失,是指没有尽到自己处理同一事物注意程度抽象轻过失则是指没有尽到善意管理人注意程度,所谓善意管理人是指假设一个含有普通勤勉老实并含有相当经验、知识和注意力管理人。21/111判断学校过失标准依据上述理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失,主要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原因是否是在学校能够合理预见范围之内。假如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提出强制性要求,以及学校普通管理和保护能力,事故原因是能够预见,而学校未能预见,未能给与必要注意与防范,则学校就有过失。假如学校在合理预见范围内做到了各个层面,应为和不应为行为,则学校就没有过失。有过失就有责任,无过失也就无责任。22/111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标准和思绪首先要全方面考查事故原因,将与事故发生相关系各种原因都要列入考查范围,包含是否有行为人过失行为、是否有意外原因等等。在原因明确后,要确定事故原因中是否包含了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过失原因,以及这些过失彼此之间关系和它们在促成事故发生过程中所发挥作用,即确定“过失程度百分比”。在确定了过失原因后,则要分析包含过失在内各种原因在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中所起作用。主要原因负担主要责任,次要原因负担次要责任。23/111第二讲学生伤害事故
主要类型24/111学生伤害事故类型在各种情形下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据事故性质可分为四种类型:责任型学生伤害事故可免责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职责外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有意伤害事故25/111责任型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即学校或者学校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未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推行对应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因为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责任事故,即因为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即因为学校、学生以外其它当事人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即因为多方当事人共同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26/111学校责任事故详细情形方法中概述了学校要负担对应事故责任过失情形。所列举十一个情形,都是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过程当中应该加以预见和注意,假如学校出现了本条所列举情形,则能够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着有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过失,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该负担对应责任。27/111
一、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事故学校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要求标准或者有显著不安全原因;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特点是公共性、开放性,对其安全性,学校要负担全部责任。学具等设施设备,前提是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即需要学校做出决定或行为后才能提供给学生使用,所以,学校对其安全性责任是限定在向学生提供之后28/111
相关定义解释本项所称国家要求标准是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制订相关校舍及学校其它建筑建设标准、各种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强制性安全标准等;所谓显著不安全原因,则是指依据学校管理者本身知识和常识,假如处于慎重注意情况下,应该预见也能够预见危险。显著不安全原因学校要采取主动而且切实办法进行防范,仅仅靠提醒学生等从主观上加以注意,不能视为已经有效消除了显著不安全原因。29/111二、学校安全管理事故学校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显著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办法;学校作为一个特定组织管理者,应该在主观上预见到,因为本身行为特点所可能碰到风险,并从制度上、管理办法上确保将这些风险置于可控制范围之内。假如学校没能对风险给予必要注意,或者未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建立对应控制风险制度,则学校在管理上就存在过失。30/111学校管理过失详细情形(一)
制度上存在疏漏没有建立健全依据法定义务应建立安全制度没有依据本身实际情况与需要,针对可预见到风险,建立对应安全防范制度,尤其是针对校园内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步骤,建立起防范制度。校园拥挤事故共同特征,都是发生在未成年学生集中活动时段、场所,而学校管理者则对于此种情况下存在风险,缺乏必要预见,也没有对应防范制度,以至不能及时阻止危险倾向深入发展,防止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31/111学校管理过失详细情形(二)
管理上过失或不作为首先表现为有制度而没有些人执行,也就是学校管理意志没有被加以落实。其次则表现没有分工明确、责任清楚、监督有力安全管理体制。第三则表认识到安全隐患,却没有及时采取办法加以消除。另外,学校将校舍场地出租给其它个人或者组织经营,这往往大大增加了校园中不安全隐患32/111
三、饮食安全事故
学校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本项是指学校在统一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及饮用水时,未推行基本注意义务情形。一个是学校向其它供给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提供上述商品时,没有尽到对应慎重和注意。另一个则是指学校对食品、饮用水进行加工处理后,再向学生提供,或者需要经过注射、指导服用等方式向学生提供药品情况。33/111需注意情况本条中所指食品、饮用水等,应该是学校向学生提供,即是指学校采购、加工或者处理后,以统一或公开方式提供给学生,假如是学生自行在学校中(有些学校可能设有售货点)购置或者在学校外购置而在学校中食用药品、食品或者饮用水情况,则不属于此项所要求学校责任范围。因恶意向学校食品、饮用水中投毒而造成中毒事故,对这类事故,该行为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投毒罪,对此种犯罪行为防范超出了学校行为能力,所以,学校本身并没有责任.34/111四、学校教学或课外活动事故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对应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办法;是指学校在进行特定活动时没有尽到教育与注意义务情形。学校首先要在活动前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学校应将活动风险经过教育形式让学生了解、注意。学校在活动当中,也要尽到必要注意义务。35/111“对应教育”含义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和形式能够是各种多样,但关键是要有针对性,要与活动本身所含有风险有紧密联络。对于大多数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外活动而言,其所含有内在风险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能够认识到把握住这些规律,并使学生能够充分了解教育,就到达了对应要求。36/111五、教师管理疏忽事故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患有不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疾病,但未采取必要办法;
主要是指学校对教师身心健康缺乏足够关注,在明知教师患有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疾病情况下,仍不采取能够有效消除危险办法,致使学生所以而被传染或受到伤害情形。要求中所称不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疾病,主要是指可能经过接触扩大染病人群传染性疾病,以及可能使教师产生暴力倾向或者心理扭曲精神性疾病。37/111六、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
参加不妥活动事故
学校违反相关要求,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它活动;主要是指中小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时疏忽大义,没有考虑未成年人心理与生理特点,或者学校应该知道活动本身含有不应该由未成年人面对和负担危险,而未给予注意情形。
38/111七、学校对学生身体情况
关照不力事故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但未给予必要注意;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疾病身体情况缺乏必要了解和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在可能会诱发不良后果或者加重其病情活动,而造成学生在活动当中产生身体伤害后果情形。学校注意义务应该限于必要范围内。39/111八、学校救护不力事故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觉,但未依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对应办法,以致不良后果加重;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或受到伤害,没有及时采取办法,而是消极地不作为,致使学生疾病或者伤害因为延迟之治疗原因而加重情形。学校推行救护义务应该是无条件,不能因为学生所受到伤害原因不一样而区分对待学校推行这种救护义务对象、范围、程度等则是要受学校详细条件与能力限制。40/111九、教师错误行为事故
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推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它相关要求主要是指教师违法法律和其它相关要求,在推行教师职责过程中出现过失,因主动实施不妥行为造成学生伤害情形。41/111教师违反义务错误行为情形首先是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体罚通常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采取暴力、强制等正常教育方式以外伎俩,对学生实施可直接造成身体痛苦处罚,如殴打、罚站等;变相体罚则通常表现为,教师经过过分利用某种教育伎俩,使学生身心感受到压力、不适甚至是痛苦处罚,如让学生过分地誊录课文、重复地重复同一一个行为等等。教师在体罚行为往往会直接造成学生受伤甚至死亡,是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原因之一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当中违反了专业规范,以及在特定教育教学活动中应遵照操作规程42/111判断教师行为是否得当标准应该以是否有提出了明确教育教学要求文件要求或者实际必要性作为判断依据。教学纲领就是教师实施教学活动基本文件,假如教师是按照纲领要求实施教学活动,就到达了专业要求,尽到了善意管理人责任,行为就不存在过失。假如因为教学特点与规范,并不强制要讨教师必须时时注意指导学生行为,所以,就不能认为,教师离开行为和离开期间学生中发生伤害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43/111十、教师不作为事故
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发觉学生行为含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管理、告诫或者阻止;主要是指教师在应该对未成年学生危险性行为采取必要办法,以预防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发生情况下,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采取了不作为态度,而造成损害后果发生情形。教师组成不作为要件之一,是要有教师已发觉学生危险性行为,但怠于推行职业道德与职责要求情形,也就是表现未对学生危险性行为视而不见,对学生人身安全漠不关心。44/111教师履责方式管理:以强制性伎俩,在学生行为出现危险性倾向时,对其进行控制、约束,阻止危险倾向发展告诫:在发觉学生行为含有危险性而其本人没能认识情况下,向其指出该行为危险所在,要求其不要继续进行这类活动阻止则是教师在发觉学生正在进行危险性活动,采取办法中止学生行为,以防止伤害后果发生假如教师已经采取了必要办法,但因为能力所限,以及其它客观原因影响,仍不能防止事故发生,则不组成不作为情形。
45/111十一、
未及时推行通知义务
对未成年学生私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信息,学校发觉或者知道,但未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以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发生伤害;主要是指学校在发觉未成年学生私自离校等可能使其人身安全方面临危险情况时,没有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使家长难于及时实施保护行为,从而间接对学生伤害后果产生影响情形。学校需要通知家长信息应该是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即这些信息所包含内容,能够直接促使家长继续采取对应保护办法,不然将使学生人身安全处于可预见危险当中。学校过失行为只能是事故发生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否要负担事故责任要视详细情况而定。
46/111其它责任事故概括以上11种情形所未包含学校过失行为。除上述情形外,在其它情况下,学校是否有过失判断只能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做出,即学校没有推行上述要求中明确设定职责,才可能因为行为违法性负担过失责任。
47/111
学生责任事故情形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因为过失,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负担对应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要求,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纪和认知能力应该知道含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
(二)学生行为含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更正;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通知学校;
(四)未成年学生身体情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通知,但未推行对应监护职责;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它过失。
48/111确定学生责任标准上述情形下,学生本人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行为存在着违反法定义务,或者对危险后果能够预见,却因有意或者过失原因而未能预见情况。假如造成学生本人或者其它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则应该负担对应责任。假如行为人就是受伤害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没有其它行为人侵权行为,则责任由其本身负担;假如行为侵害了其它学生人身健康,则应负担对应责任49/111(一)学生违法违纪实施危险行为学生行为首先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要求,含有显著不正当性。其次,学生行为还要含有其能够认知和预见危险性,即其所实施行为是按其年纪和认知能力应该知道含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不一样年纪段学生对危险认知能力有巨大差距,学校管理制度必须是适应学生年纪和认知能力特点在学生出现没有明确禁止行为时,应就其主观状态是否存在有意或者过失来判断其行为是否存在过失50/111(二)学生执意妄为情形。学生已经过学校、教师告诫、纠正,应该已经认识了行为危险性,但不听劝阻、拒不更正,依然去实施该行为情形。学校、教师主要负担是教育职责,并不能完全限制学生主观动机和行为方式。实践中,教师也不可能时时关注学生行为,往往会出现教师阻止、纠正,学生当初更正、停顿了危险行为,但在教师未能注意情况下,又会继续实施。这种情况下,学生处于明知危险而作为状态中,因而属于显著过失行为。
51/111(三)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家长不及时通知必要信息情形即在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情况下,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家长不向学校通告,使学生在本不应参加且能够防止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情形。学生许多疾病尤其是先天性疾病,学校普通是难以知道,此种情况下,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则应该推行通知义务,确保学校对学生保护有效实施假如因为种种原因学生或家长不愿让学校知道,则所以种有意行为所增加学生人身安全风险,应该有行为人自己负担。52/111(四)监护人不推行对学生人身安全与健康监护职责情形当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通知,被监护人身体情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但监护人却怠于推行对应法定监护职责情形。主要是指未成年学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在校期间出现身体不适、情绪不稳定或者行为异常等情况,但在校期间并未发生后果,而有延续性地在家中发生了损害后果情况。因为此时学生处于监护人保护之下,监护人在知道或者已被学校通知情况下,不采取主动、必要办法,以致造成后果发生,则存在未完全推行监护职责过失。53/111第三方责任事故
表述: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它消费与服务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活动组织者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过失当事人应该依法负担对应责任。本条是指由学校、学生以外其它当事人过失所造成责任事故。在此种情形下,学校即使与事故发生相关联,但学校此时法律特征是主要是产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或者活动被组织对象.所以,应由经营者或者学校所参加活动组织者负担对应侵权责任54/111学校不一样情况学校本身只是学生消费行为统一组织者,表现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时,需要为学生统一购置某种商品或服务学校本身是产品或者服务购置者。表现为学校购置在学校内使用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为组织学生活动而租借场地、设备或者是交通工具等。学校本身是活动参加者,同时也负担部分组织责任。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有多所学校参加大规模集体活动。55/111第三讲其它类型学生伤害事故特征与认定标准56/111学校可免责学生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