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深圳市宝安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深教规〔2017〕1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优质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12号)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2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由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财政资金筹集,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宝安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审核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制定管理办法,研究支出政策,核定专项资金的支出事项。

第五条 区教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

(四)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控、跟踪及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七)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工作;

(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区教育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和撤销等事项;

(三)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四)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五)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对相关教育单位的绩效自评价结果进行绩效再评价;

(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民办学校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要求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二)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自评;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收支计划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区教育局按照区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条 收支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教育局报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及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后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为尽快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支出进度,收支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大审查批准前,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项目可以参照该项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先行执行。

第十一条 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已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及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区教育局报分管教育的区领导审批;需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区教育局提出调整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对区财政当年财力无法满足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计划年度内未使用完毕的,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包括学生资助、教师资助及学校资助。资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资助对象及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项目包括学位补贴、两免补贴、学生健康体检、困难学生资助等四类项目。

(一)学位补贴

根据《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学位补贴。

1.资助对象:在本区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符合深圳市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条件的学生。

2.资助标准:按小学不超过7000元/生/年,初中不超过90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学位补贴(以上学位补贴已包含本市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助)。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最高补贴额度为其收费标准;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二)两免补贴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对我市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练习本。

1.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2.资助标准:

免除学杂费(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普通小学1150元/生/年,普通初中1950元/生/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和练习本标准为:普通小学340元/生/年,普通初中534元/生/年。

(三)学生健康体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对中小学生实行免费健康体检。

1.资助对象:中小学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高中一年级新生57.6元/生/年,其他年级学生28.8元/生/年。

(四)困难学生资助

根据上级有关学生资助文件及《宝安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1.资助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2.资助标准:

(1)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2)广东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3000元/生/年。

(3)高中阶段免除学杂费补助: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含非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学生,免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

(5)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教师资助

教师资助项目包括从教津贴、教师体检、教科研奖励、考务补助等四类项目。

(五)从教津贴

根据《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优质发展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民办职业院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发放民办中小学和民办职业院校专任教师从教津贴。

1.资助对象(民办中小学):现在宝安区民办中小学校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任教师:

(1)在现学校连续任教满1个学年以上;

(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证;

(3)在本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

(4)近1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资助标准(民办中小学):

从教津贴每学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年发放一次,每次发放12个月。发放标准为:从教年限满1学年的,每人每月500元,以后每多1学年,每月增加150元,至每人每月2000元止,不再增加。从教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以在深圳市民办中小学累计从教时间计算(不完整的学年不予累计),学年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3.资助对象(民办职业院校):现在宝安区民办职业院校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任教师:

(1)在本市民办职业院校任教连续3年以上,其中在现学校连续任教满1个学年以上;

(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证;

(3)在本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

(4)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4.资助标准(民办职业院校):

从教津贴每学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年发放一次,每次发放12个月。发放标准为:从教年限满3学年的,每人每月450元,以后每多1学年,每月增加150元,增加金额累计至从教满10年止,10年以上的,按照从教满10年计发。从教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年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六)教师体检

根据《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优质发展暂行办法》,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为符合从教津贴申领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教师提供免费体检。

(七)教科研奖

根据《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获奖者个人进行奖励,包括教师教学教研成果奖等。

1.奖励对象:获奖者个人。

2.奖励标准:按照公办同等认定原则及标准发放。

教师教学教研成果奖包括课堂教学、著作出版、论文发表、论文评奖、课题成果等,具体发放原则及标准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

(八)考务补助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9年六届一百七十次之一),教育考试监考费标准为每人每场450元。其他补助标准根据市教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资助

学校资助项目包括校舍加固奖补、民办教育质量奖、特殊学生随班就读补贴、教科研资助及其他项目资助等五类项目。

(九)校舍加固奖补

根据《深圳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校舍结构加固费用奖补方案》(以下简称“加固奖补方案”),整治工程在2017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按奖补范围内工程结算总价的49%予以奖补;整治工程在2018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按奖补范围内工程结算总价的40%予以奖补;整治工程在201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按奖补范围内工程结算总价的30%予以奖补;整治工程在2020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按奖补范围内工程结算总价的20%予以奖补。具体申报流程严格按照加固奖补方案执行。

(十)民办教育质量奖

根据《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优质发展暂行办法》,继续开展“宝安区民办教育质量奖”评选。“宝安区民办教育质量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全区民办中小学总数的10%。奖励标准为小学40万元/所、九年一贯制60万元/所、十二年一贯制(含完全中学)100万元/所。具体评选标准按照相关方案执行。

(十一)特殊学生随班就读补贴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统一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对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各类附设特教班、随班就读以及送教上门学生按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10倍给予补贴。

1.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2.资助标准:按小学11500元/生/年,初中19500元/生/年补助公用经费。

(十二)教科研资助

根据《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优质发展暂行办法》,加强民办中小学教科研和教师培训。

1.资助对象:开展教科研活动的民办学校。

2.资助标准:

课题资助:参照市标准,每个国家级重点课题资助5万元,每个国家级一般课题资助3万元,每个省级重点课题资助3万元,每个省级一般课题资助2万元。

其他教科研资助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十三)其他项目资助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用于民办学校信息化建设、安全改造、考场建设、教学设备资助等扶持民办学校发展,促进公民办教育均衡化的其他项目资助。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区教育局对编制、汇总的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根据已批复的年度收支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考察及评审。对拟安排项目初审合格后,区教育局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原则上应包括资助对象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资助金额、禁止资助情形、区业务主管部门名称、征求意见或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资助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一)各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区教育局核定;

(二)各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由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核定并印发会议纪要;

(三)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教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后,区教育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款单位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计划文件应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学校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由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绩效评估不合格项目的;

(二)存在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的;

(三)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

(四)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正在进行可能影响其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或在安全生产、环保、消防、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

(五)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二十条 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各民办学校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各民办学校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应建立资助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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