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建[2022]21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省属粮食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促进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对《四川省省级促进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3月3日

四川省省级促进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促进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30号)和《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促进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粮油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一)粮食部门。省粮食和储备局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商财政厅编制三年滚动项目计划和年度重点支持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草案,经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负责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查;提供资金分配所需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协助财政厅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对专家、中介机构和项目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制定专项资金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建立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自评;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省人大报告资金分配和使用绩效情况。地方粮食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自评。

(二)财政部门。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并结合省级财力情况,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对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的年度重点支持计划和预算分配草案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程序等进行审核;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重点整体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退出机制以及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三)主管部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省级单位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申报;按规定对本部门及省级单位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部门及省级单位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对本级单位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自评。

(四)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粮油仓储、加工、“优质粮食工程”、“天府菜油”行动等,培养壮大粮食产业主体、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具体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地方粮食储备企业开展仓储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和新建,促进粮食储藏科技创新发展等;

(二)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大力实施“六大提升行动”,提高绿色优质粮食产品有效供给;

(三)支持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县建设,重点支持粮食企业创建国家或者省级名优产品、驰名或著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国好粮油以及民族地区特色粮油产品等优质粮油品牌。

(四)支持“天府菜油”行动;

(五)支持粮食供应特定和应急事项;

(六)支持中央粮食和物资储备专项工程建设资金配套;

(七)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粮食和物资储备事项。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要事”的基本思路进行分配管理,充分体现“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体现差异、强化绩效”的安排原则。

(一)规划引领。专项资金主要对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给予支持,强化项目库管理,突出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重点支持计划的引领作用,突出实现规划目标任务。

(二)突出重点。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适时调整三年滚动项目计划,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事项和重点领域,促进我省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体现差异。资金安排遵循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战略,体现各区域发展的不同特点。同时,加强部门间相关资金安排统筹协调,确保同方向资金项目安排政策协调、资金聚焦、推进统筹、效益最大。

(四)强化绩效。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央及省委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合理设定绩效目标,规范资金分配方式,严格资金分配时限,有效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条 分配方式:资金采用项目法和特定法进行分配。

(一)项目法。本办法第四条使用范围中的第(一)、(二)、(三)、(四)项资金分配适用项目法。按照规划、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项目,涉及的有关资金补助标准在当年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采用项目法安排资金的项目,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评审结束后,对拟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

(二) 特定法。粮食供应特定和应急事项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粮食和物资储备事项适用特定法。采用特定法分配的资金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商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由财政厅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省人大有关规定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分地区、分项目的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编制工作。

对中央提前下达的粮食专项资金参照上年度相关专项实际下达数予以分解提前下达到相关县(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省本级支出部分,应当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列入相关省级单位部门预算,经省人大批复后30日内下达支出预算;地方转移支付部分,应当于11月30日前将次年预算预下达地方财政部门,经省人大批准后60日内正式下达预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的,省粮食和储备局应于预算下达的规定时限提出预算调整建议,并商财政厅将资金统筹调整用于其他重点项目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对连续结转超过两年且停留在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对已分配到部门和项目单位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项目实施完工后的资金结余,按照财政部和财政厅项目资金结余处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网站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拨付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省粮食和储备局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地方粮食主管部门是本区域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与地方财政、粮食主管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保障绩效目标实现。

第十六条 省级项目单位和地方粮食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向社会公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及时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

财政厅依据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下年度资金安排规模,专项资金出现安排项目绩效较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等情况,相应调减专项资金预算规模;财政厅依据项目评价结果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地方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2019年10月21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促进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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