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襄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襄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6日。

通讯地址:襄阳市檀溪路160号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邮 编:441021

电 话:0710-3607527

电子邮箱:xyzhijianke@126.com

襄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发挥重点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培养平台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适应我市“一极两中心”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不断规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襄发〔2017〕10号)要求,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应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紧围绕我市“一大支柱六大产生”、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建成实力强、专业优势明显的培训基地。

第三条培训基地主要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水平。同时,培训基地还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申报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坚持“条件公开、自愿申报、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按照程序组织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第五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过违法违规事件。

(二)具有相应的培训资质和良好的办学诚信度,运行机制健全,专业特色鲜明,措施办法具体,且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或基地建设工作。

(三)培训目标明确,设备经费有保障。培训目标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设有1-3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具有满足年培训1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需要的场地、设备、实训装备,经费来源充足,投入有保障。

(四)有满足培训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有2名具备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相应专业(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培训大纲、教学教材等相关资料,教学目标明确,教学质量较好,课程设置合理,技能操作重点突出。

(六)建立了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能够利用现有培训资源、技术设备、实训场所,积极建立校企合作关系,以及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实训方案。

(七)院校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在校生规模应达到1000人以上。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规模每年不少于500人次,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规模每年不少于100人次。

(八)企业能够严格按国家规定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积极组织开展技能人才培训,每年技能培训人数不少于职工总数的30%,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凡具备申报培训基地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培训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2);

2.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附件3);

3.申报单位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职业院校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培训基地各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6.申报专业及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目录(名称、版本、出版单位);

7.管理人员和专(兼)教师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评估。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料审核评议,对评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三)审定批准。经考核评估合格的入选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和授牌。

第三章任务和保障

第七条 培训基地主要任务

(一)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其中,依托行业、企业建立的培训基地要健全高技能人才培训制度、积极推进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依托职业院校建立的培训基地要深入推进校企合作、扩大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规模、积极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

(二)培训基地在完成本单位年度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外,还应承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

(三)培训基地应在每年年底将当年培训工作完成情况及第二年工作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内容包括:当年度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投入、主要工作、培训成果、技能竞赛和交流研修活动以及师资力量建设、教材出版、论文发表等有关情况,次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重点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培训基地保障措施

(一)经命名为“襄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并能够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单位,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建设单位也要相应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二)对在考核评估中成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将予以通报表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安排和有关政策扶持上将给予重点倾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家职业标准、国家题库、考务管理软件等方面为培训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工作提供支持服务,并在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课程、课件等优质培训技术方面提供支持服务;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组织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管理工作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和质量督导人员培训等活动时,将专门分配名额组织培训基地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培训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基地建设所需的技能研修实训设施设备购置、原材料耗材购置,完善培训基地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加强师资培训、开发高技能人才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培训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五章 产出与评估

第十条 培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1-3个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年培训能力不少于100人。

(三)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管理

(一)设立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培训基地的资质、场所、设备、培训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估认定等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和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基地建设、培训任务完成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对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建设达不到要求、未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等情况的培训基地实行退出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及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培训基地称号,并给予相应处理。

(三)培训基地所在单位负责培训基地的日常管理、完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夯实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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