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违纪案件经验交流

党的十大从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并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逐步加大治本力度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充分发挥惩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整体效能,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腐败,笔者认为要着力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改进教育方式,注重教育效果,充分发挥教育在反腐倡廉中的基础性作用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是从源头上防治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实上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违纪违法,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理想信念丧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开始的。党员干部思想道德方面如果出了问题,腐败就难以避免。因此,我们要强化廉政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强化廉政宣传教育,首先要有渗透性、灵活性。要将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大宣传、大教育、大文化的总体部署,使廉政宣传教育融入和渗透到各领域的活动之中。不仅要继续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而且要注重开展灵活多样的党风廉政专项教育活动,如开展“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专题教育活动。不仅要借助党员干部培训阵地加大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加党校教育计划中党风廉政教育内容和份量,而且要善于自己搭台,定期举办警示教育和根据信访举报进行提醒教育活动,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正反面典型教育活动。要建立廉政教育基地,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弘扬井冈山精神。要建立廉政教育电视讲座、廉政教育网站、廉政教育咨询热线等,利用高科技手段,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廉政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和效果。

强化廉政宣传教育,还要有针对性、持续性。一是要持之以恒地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使领导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摆正个人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关系。自觉处理好“为民奉献”与“向民索取”的关系,增强拒腐防变的自我免疫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坚强的党性、坚定的信念、高尚的人格保证廉洁自爱。二是要持之以恒地强化党的宗旨教育,通过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通过教育,使党员干部明确自己在权力关系中的角色,摆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增强“领导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的意识,增强掌权为民、用权富民的自觉性。三是要持之以恒地强化艰苦奋斗教育,通过教育,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享乐观,正确处理好“一人独乐”和“与民同乐”的关系。通过教育,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弘扬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无私奉献精神,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已主义,克服铺张浪费、贪图享乐的风气,自觉抵止腐败。

二、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体制创新,充分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根本性作用

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长期以来,我国的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弊端是腐败现象得以产生的深层原因,也是腐败分子赖以寄生的温床,从源头治理腐败,必须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构筑抵御腐败的制度防线。重点要围绕权、钱、人的管理不断深化体制创新。

深化“用钱管钱”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因此,要从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入手,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强化政府对财政的宏观调控。完善预算管理制度,通过编制综合预算,提高预算编制透明度,防止预算分配和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有效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现象。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实现管办分离,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和健全金融监督机制,创新会计委派制和强化审计监督制,建立从审计预算、拨付资金到安排使用全过程的资金运行监督机制。

深化“用权管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工程项目招投标改革,试行无标底招标;逐步将可以推向市场的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要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中介机构,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土地使用权拍卖、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等项目统一运作。对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由专门机构对审批内容、程序、条件、时限、收费等逐一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全面公开。总之,通过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改革行政审批方式,来限制行政干预和权力滥用,遏制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深化“用人管人”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危害最大的不正之风,而且会带来和助长其他方面的不正这风。因此,要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和群众参与度为切入点,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大力推行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建立健全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干部考核、交流、培训制度,实行干部考察工作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差额考察制度,以及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制度,对考核、考察、试用不称职,公示不过关,群众不拥护的干部及时调整。严厉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违纪违法行为。通过制度改革,促进干部人事工作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真正实现“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

三、加大查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惩治在反腐倡廉中的震慑性作用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我们党同腐败分子进行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既是治标的重要手段,也有治本的重要功能,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体现。只有通过大力查处违纪案件,才能真正震慑腐败。因此,我们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因守党纪国法这最后一道防线。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司法、审计、监察等重要反腐败职能机关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在经济体制剧烈变革时期,腐败案件渗透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规律。如果单靠纪检监察机关或单靠司法、审计机关的力量和手段,是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查办大案要案的需要。因此,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形成有效的反腐败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形式,既相互协作,又各自行使职权,形成查办和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鼓励揭发举报,依靠群众揭露腐败问题,查办和突破大要案,严惩腐败分子。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必须进一步重视苗头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员,从严惩处大案要案,高筑腐败成本,震慑腐败。一要做到“小过不放”。现在对于一些礼品、小红包,究竟达到什么界限就构成受贿,法律上没有量刑的依据,党纪上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一些党员干部滋生“小节无防”的自慰心理,从而助长腐败之风滋生漫延。因此,根治腐败问题,对苗头性的问题要看重,对小节问题要深究,只要有受贿行为,金额小也必须追究。二要做到“关联追究”。腐败现象之所以屡惩不止,关键就在于惩治腐败往往只局限于腐败分子个人的追究,而对腐败分子产生腐败有关联的人没有追究,现在致使一些腐败分子无所顾忌,甚至滋生“腐败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冒险心理。所以,从源头上治腐,就要对腐败分子走入腐败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其主管领导、推荐的领导、家属追究责任,要加大腐败成本。三要“重案重惩”。惩治腐败必须从严,突出大案要案的查处,对腐败分子的惩处除了在量刑上从严从重外,还要加大社会舆论谴责力度,真正震慑腐败。要通过典型案件的查处,加强对干部的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从腐败案件的查处受到震慑,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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