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委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部署,科学有序推进我省村庄规划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以及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委驻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组《关于村庄撤并工作中自然资源部门履职情况专项监督中有关问题和建议的反馈函》的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企业解难题、我为基层减负担”专题实践活动,现就做好我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落实国土空间规划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精神和自然资源部工作部署,需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村庄分类、行政村的规划布点,在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村庄单元划分及相应控制要求,在村庄规划中确定全域用地布局,落实乡村振兴项目。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按照“按需编制、应编尽编”的原则,对照聚集建设、整治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五种村庄类型准确找准定位,着力解决改善村民人居环境、加强村域用地管控、推动乡村土地全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需求,科学有序推进全省村庄规划编制,切实解决各地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助推乡村振兴、美丽浙江建设。
二、按需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
村庄规划编制划
(一)因地制宜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村庄规划按照编制范围分类,由一个或若干个行政村组成一个规划单元,编制时应按照《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要求执行;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研究郊野单元、生态单元、特定功能单元等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由某种特定功能或空间为主导构成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为一个特定功能单元,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
各地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通盘考虑资源保护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防治乡村建设“千村一面”;坚持有序推进、务实推进,防止一哄而上,片面追求村庄规划快速全覆盖;认真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对实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应先完成项目区范围所在地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对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估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满足乡村地区发展实际和村庄建设管理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对不进行开发建设或只进行简单的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在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村庄建设边界,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要求,制定管理通则,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科学合理开展村庄规划编制。
村庄规划编制要构建由“村庄单元——区块管控——地块管控——项目落地”组成的全过程编制管控系统,满足村庄规划的管控需求。要充分衔接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落实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不挖山、不填湖、不毁林,因地制宜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等管控边界。要统筹科学划好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建筑高度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保护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探索村庄设计手法,营造乡村景观风貌,改善乡村空间品质,彰显村庄地域特色和自然人文禀赋特征。
各地在编制村庄规划时要树立“存量规划”理念,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在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村庄建设用地布局,逐步提高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率。要突出公益属性,对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要探索规划“留白”和规划预留指标使用等管控机制,认真梳理项目清单,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以及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需要。
(三)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助力村庄规划编制。
要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强化村民主体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引导村民委员会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要落实“开门编规划”的理念,切实加强与村民、乡贤的沟通联系,引导熟悉当地情况的乡贤、能人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坚持上下结合、多方协同,综合应用各有关单位、行业已有工作基础,加强与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共同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更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实现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乡村提供助力。
三、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管理
1.加强规划“一张图”管理。村庄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相关规划数据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数据汇交、使用和更新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1〕28号)入库到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乡村各类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及规划监督评估、监测预警、执法考核的依据。
2.健全村庄规划落地实施。各地要依据村庄规划,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实施管理。要在实地进一步落实规划各类控制线和管控单元的边界范围、坐标、面积和责任人,标注涉重要功能区和项目的名录、范围和面积,落实规划管控要求,探索建立完善乡村地区用途管制规则和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管控制度。
3.推行规划师下乡制度。坚持“问题导向、试点先行、全域覆盖、全程服务”的基本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进“驻镇规划师”“社区规划师”“驻村规划志愿者”制度,结合城市更新行动、乡村振兴、历史文化保护、城乡景观风貌提升、未来乡村建设等工作,建立规划联络员队伍,进一步推动规划专业人才下基层、进社区。
鼓励各市、县(市)政府选择知名的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机构作为战略合作伙伴,为辖区内详细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引导大专院校加大与各市、县(市)政府合作,参与详细规划实践和城市设计(村庄设计)跟踪研究。支持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加村庄规划编制,探索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
四、加快形成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试点经验
11个设区市要按照“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要求,每个市择优确定10个(其中舟山市为4个)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村庄(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作为全省第一批省级试点;积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的方法,鼓励条件成熟的地方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村庄规划编制试点。
各试点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健全驻镇规划师、驻村规划志愿者工作机制,为村庄规划科学编制和实施管理提供人力和技术支持,于年底前加快完成试点成果。试点名单请于7月20日前报送至省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