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四个案例入选

2021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吴中法院充分彰显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诠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方面的重要价值,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培育工作,注重发挥典型案例在促进司法公正、传播司法理念、服务中心大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月24日,苏州中院在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我院“进出小区强制刷脸”案、“因孙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撤销赠与”案、“租车平台虚假投保”案和“乾生元”破产重整案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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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开办首期“法官说”栏目,请到四则典型案例的承办法官,讲述他们在发掘、培育典型案例中的心得。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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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请求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某物业公司将小区门禁系统改为人脸识别验证,并要求业主限期完成信息录入。业主张某认为此举存在隐私泄露风险,未办理信息录入,导致其无法正常出入小区,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张某与物业公司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物业公司表示,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改造征求了小区业主意见,除张某外,其他业主均同意。

处理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向物业公司释明业主有权拒绝以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物业公司的做法有违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原则。物业公司遂认识到其行为的不妥当之处,增设了刷卡验证方式。张某随即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小区创新管理模式,借助人脸识别技术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使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但是,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被非法收集、违法处理,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这要求我们在拥抱科技创新的同时,强化对人脸信息的保护。本案中,法院依照民法典确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物业公司释法析理,使物业公司认识到保护人脸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为业主增设了刷卡验证方式,既有效维护了业主的人格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物业公司在尊重业主人格权益的基础上,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该案入选省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联合发布的首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十大典型案例,并被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1+1》《新闻直播间》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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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小区强制刷脸”案主审法官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荣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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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

紧扣时代热点,弘扬法典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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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谓之典型至少在体现统一法律适用、提升理论研究、弘扬法治精神三方面价值中据其一。在“出入小区强制刷脸”一案中,我充分研判案情,发现本案事实明晰,法律适用简明,故在统一法律适用、提升理论研究价值方面难以凸显,而在总结提炼本案存在“科技发展”、“数据安全”两个元素后发现,这与当下大众对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敏感话题高度贴合,同时与民法典保护人格权的规定和以人为本时代价值联系紧密,故选择在弘扬法典人本精神价值方面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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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逢人脸识别司法解释新近实施,我便以此作为切入点,充分利用司法解释出台的宣传热度,第一时间加以适用。本案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引发的纠纷,为了增强案件处理和宣传效果,本案在审理方式上作了“微创新”,回归场景,实现事实查明在现场,释法析理在现场,纠纷解决在现场,普法宣传在现场,让社会公众可以形象直观的感受到法律条文的要义所在和隐含的原则精神,充分发挥小小个案的裁判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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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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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英诉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赠与合同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基本案情

袁某英的老宅被拆迁,同孙女乐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三套房产全部归孙女乐某所有,乐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型安置房屋供袁某英居住并承担对袁某英的赡养义务。乐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袁某英无奈将该房出租给王某,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后孙女乐某将承租人王某诉至法院,并追加祖母袁某英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王某立即搬出。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袁某英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乐某的诉讼请求。后袁某英起诉乐某,要求撤销对其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处理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告袁某英将自己的拆迁份额赠与被告乐某的前提是乐某对其进行赡养,但乐某在明知袁某英系将租金用于贴补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提起返还财产诉讼,表明乐某未尽赡养义务。同时,乐某的行为与尊敬长辈、与人为善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亦违反公序良俗,故法院判决撤销袁某英对乐某的赠与。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乌鸦尚知反哺,羔羊亦能跪乳,为人更应饮水思源懂得感恩。本案依法撤销祖母赠与孙女的拆迁份额,既尊重和保护了祖母的良善本性,又谴责了孙女罔顾亲情、不讲诚信的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实现了法理与常情、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入选省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联合发布的第二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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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孙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撤销赠与”案主审法官

少家庭副庭长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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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

“小案件”中的“大价值”

首先,不要忽视“小案件”。作为少家庭的法官主要处理的都是家庭纠纷,看起来是一些家长里短的小事,但民生无小事,民事案件也无大小之分。所以,必须时刻保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心态,不论大小,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个案件,用心、用情化解每一个纠纷,从看似不起眼的“小案件”中去发掘大道理,尤为要注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案件中的恰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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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做一名有温度的法官。民事法官特别是家事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一定要有同理心,多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作出的裁判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基本的正义观和良知,能够对社会风尚起到引领和指引作用,使得社会公众能够从裁判中汲取生活经验和法律智慧,感受到司法裁判的温暖。法律是刚性的,但司法和法官是柔性、有温度的,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必然能够引起社会的共鸣,由此编写的案例也会更加出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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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做有心人。法官办案压力较大,但决不能为了结案而结案,就案办案。拿到一个案件时,我会先分析一下这个案件的特点——争点是什么,涉及到什么法律关系,此前是否遇到过类似案件,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争议较大案件、新类型案件,不能轻易放过,要结合庭审情况与当事人进行再沟通,对案件细节再调查,深挖案件背后的隐情,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更要认真分析、探究案件所涉法律关系以及案件背后蕴含的法律原理,力争形成高质量的裁判。拿本案来说,赠与合同纠纷发生在一对祖孙之间,我一开始就对该案加以了关注。随着庭审的推进,对案情了解的加深,我感到孙女的行为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必须旗帜鲜明的通过司法裁判加以规制,予以谴责和否定性评价,这样才能彰显正义、惩恶扬善,才能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为社会公众的行为提供正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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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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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芳等诉神州汽车公司、安某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租车人驾驶互联网租车平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根据租车平台是否合理履行风险控制义务,认定其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租车平台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安某于2020年1月6日取得驾驶证,实习期至2021年1月5日。2020年3月16日,安某通过被告神州租车公司的租车APP租赁案涉车辆。租车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享受神州租车网站公示的相关保险保障,而根据租车APP和官网公示内容,用户在承租期间发生事故的,可享有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障,但该车实际投保的额度仅5万元。2020年3月18日,安某在高速公路上独自驾驶案涉车辆将严某四撞倒,严某四经抢救无效死亡。严某四近亲属李某芳等遂诉至法院,要求安某、神州租车公司等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处理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神州租车公司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对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79881.17元。神州租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首先,神州租车公司未按约足额购买保险,应在未足额购买的15万元范围内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次,神州租车公司明知安某尚在实习期,亦能实时掌握行驶轨迹,应当预见其违规上高速公路驾驶的风险,却既未予以必要的安全提示,亦未采取必要的手段纠正违规驾驶行为。故二审法院认定,神州租车公司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对超出保险限额及前述15万元以外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改判神州租车公司赔偿306587.44元。

典型意义

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既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需及时予以规范引导。本案中,法院根据共享汽车平台的风险防控能力,合理认定其提示说明、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范围,划分了租车平台与用户对事故的责任。同时,对平台企业未足额购买所承诺额度保险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要求在其承诺而未履行的投保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使受害人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也有助于平台强化安全意识、规则意识,以更加优质的服务为用户出行提供便利,促进共享汽车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本案二审判决书获评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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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平台虚假投保”案一审法官

开发区法庭副庭长 梁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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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

“三步法”打造精品案例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我们每年审理的案件中有些标的很小,有些看似普通,想要办好案,出精品,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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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耕审判,保证案件质量

案件质量是精品案例的生命线,精品案例无疑都来源于我们平时办理的千千万万个案件之中,想要办出精品案件,首先就要潜心办案,保证案件质量,让每个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二、“慧眼”识案,发现个案亮点

作为基层法官,每年我们要审理大量民商事案件,这些案件大部分是普通案件,但是,我们平时要增强精品意识,不能“就案办案”,要善于发现个案中的闪光点,尤其是新类型、新情况案件,这类看似“前无古人”的案件往往具有借鉴和典型意义。

三、画龙点睛,提升案件品质

法律的生命在于司法实践,在办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时,我们可以拓宽思路,创新思维,提高案件审理层次,总结办案经验,为今后该类型案件的审理摸索出一套裁判规则。比如,共享汽车这种新商业模式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是“老案由”遇上“新业态”继而产生的新情况,办理此类案件时,切不可僵化审判思路,机械应用以往的审判经验,只有潜心发掘案件中的新特点、新问题,并运用司法智慧,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灵活合理适用法律、解决新问题,才能凸显个案的社会价值,维护公平正义,办出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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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精品案例的“诞生”需要法官不断地积累和实践。相信我们只要在案件审理中注重案件质量,树立“精品”意识,突破思维局限,就一定可以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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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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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乾生元食品公司破产重整案

裁判要旨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为实现重整竞价程序公开透明和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可以在重整投资人招募环节借鉴“假马竞标”规则,以意向投资人作为兜底投资人,以其提出的兜底价格作为重整投资人资格公开拍卖的起拍价。在流拍的情况下,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由兜底投资人以兜底价格出资参与破产重整。

基本案情

乾生元,始创于1781年,原名“费萃泰”,以生产松子枣泥麻饼蜚声海内外,1881年更名为“乾生元”。2000年,由乾生元食品厂转制而来的民营企业苏州乾生元食品公司成立,被商务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其掌握的“乾生元枣泥麻饼制作技艺”被列为苏州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因资金链断裂,2018年该公司停产,机器设备及知名商标均用于抵债。2020年10月,债权人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处理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受理苏州乾生元食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及时指导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调查,发现市面上乾生元门店均为商标受让人依托商标开展经营,一旦公司宣告破产,老字号也将随之消亡。于是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与此前受让乾生元核心食品类商标的所有权人某互联网数据公司积极沟通,告知其商标只有与老字号配合使用才能相得益彰,动员其作为兜底投资人参与重整,并通过公开招募,借鉴假马竞标规则,以“兜底投资人+竞拍投资人”资格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最终由兜底投资人承诺出资,确保重整计划顺利实施。2021年4月20日,法院裁定对苏州乾生元食品公司进行重整,由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5月20日,破产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分组表决高票通过。6月8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破产重整制度挽救中华老字号企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擦亮“江南文化”品牌的典型案例。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老字号企业未能紧跟时代步伐,逐渐陷入经营困境。本案中,通过借鉴假马竞标规则,引入互联网企业作为兜底投资人,发挥投资人擅长组织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优势,实现了传统技艺与现代营销手段的有机融合。短短49天,有着厚重历史积淀的乾生元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该案被《人民法院报》《江苏经济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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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生元”破产重整案主审法官

民二庭副庭长 沈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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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

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高效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保护拯救危困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不仅仅体现对单一市场主体的调节功能,更能体现人民法院对破产法的良性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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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育一个好的破产案例,就需要寻找案件本身的闪光点。例如,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中“办理破产”指标,主要是通过评估企业破产时的时间、成本、结果、债务回收率以及破产法律体系质量来衡量一个经济体办理破产的便利度和效果。因此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可以重点从案件审理时间、资产处置方式、债权清偿率等角度入手,寻找案件在这些指标中值得一提的地方,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等主题进行提炼。也可以从债务人企业的特殊性出发,以乾生元公司重整案为例,该案引发共鸣的亮点,就在于乾生元公司是苏州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百年中华老字号,品牌价值较高,通过重整程序能够使其“壳”得到有效保留,也能够较好体现对其文化价值的传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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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撰写乾生元公司案例时,我除了关注其“中华老字号”本身,还有一点值得一提的是其重整投资人是一家新媒体公司,将“以新带老”完成“老字号”企业的新发展,这一“老”一“新”的碰撞让案例更生动起来。除了破产审判,商事案件也同样适用上述办法,总结个案裁判中的商事规则,尤其是能够弥补市场空白或实效性较强的规则,都可将其发展为具有闪光点的典型案例。

编:黄 薇

审:马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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