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

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动议报告

换届前,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决定”,并提前1个月报请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批复同意后,村(社区)党组织及时召开委员会和党小组会议,传达批复要求,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相关事宜。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召开村(社区)党员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现任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人选推荐的重要依据。

·酝酿人选

按照“两推”程序,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以不低于20%的差额比例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人选,一并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人选,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查。其中,党员和群众推荐环节是由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党员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建议名单,重难点村(社区)可召开党员和户代表会议,实行分类计票,为推行“一肩挑”摸清民意基础;乡镇(街道)党(工)委推荐环节是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和研判结果,统筹考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意见建议和干部队伍实际状况,研究提出建议名单,并通报村(社区)党组织。

·资格联审

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候选人人选任职资格初审后,县级组织部门会同有关县级部门进行资格联审,联审结果书面反馈乡镇(街道)党(工)委。

·考察公示

乡镇(街道)党(工)委对符合条件的委员候选人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在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候选人。酝酿的党组织书记候选人人选由县级组织部门牵头考察。

·确定党组织书记正式候选人

考察后的党组织书记候选人人选,经县级组织部门部务会研究后,提交县级党委常委会审定。确定的党组织书记正式候选人名单逐级反馈至村(社区)党组织。

·党内选举

村(社区)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先召开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再召开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党员大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数不少于应到会党员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数的一半,始得当选。选举结束后,选举结果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复。

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机构的全程指导下,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进行选举,推行候选人资格县级部门联审机制。

·推选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把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推选为选举委员会主任,可将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推选为副主任,若选举委员会主任被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副主任主持工作。

·制定选举办法

选举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结合实际,拟定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提交居民会议讨论通过。须将“合格、优选、负面”三张清单写入选举办法,明确“不符合条件的当选无效”。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应加强指导把关,确保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依法依规、具体详细、规范可行,由选举委员会对选举办法进行公布、宣传并组织实施。

·选民登记

截至本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的村(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下列人员登记为选民: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城市社区参照以上条件采取居民主动登记式选举。在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须出具户籍地未参选证明,并注明拟参选的村(社区)名称。提倡易地搬迁群众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或选委会成员两人以上电话联系并登记确认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本次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二十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确定候选人

本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全面推行有候选人式的差额选举,选民单独或者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候选人人数多于法定正式候选人名额时应进行预选。正式候选人经村(社区)自审、乡镇(街道)初审、县级部门资格联审通过后,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以预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名单。候选人中应至少有一名女性,没有产生女性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女性为候选人,提倡“专职专选”。

·组织选举投票

积极动员、组织选民亲自投票。选举时,应设立主会场,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可设立分会场和投票站,会场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从严把控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计票,按照选民数和得票数“双过半”原则,确认投票结果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对于通过“另选他人”方式得票过半的,须经县级部门资格联审通过后,由选举委员会另行宣布选举结果。

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级配套组织建设

·推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村(社区)党组织负责提名候选人,对照“三张清单”,实行县级部门资格联审。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通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社区)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会计(报账员)、文书、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十五日内,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推选,提倡把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小组长推选为村民小组长,把党员中心户、党员致富带头人等党员推选为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村民代表。

·做好其他配套组织建设

村(社区)妇联、团支部换届工作由省妇联、团省委统筹安排。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成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下属委员会,配齐网格员。集体经济规模较大的村民小组必须设立理财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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