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虞伟庆
坚持与发展“枫桥经验”已经成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法宝,对“枫桥经验”的研究与应用,全国各地众多高校、研究院、专家学者及机关部门都在开展,但对“枫桥经验”的研究与应用中存在诸多需要去伪存真的问题。 为科学研究、坚持与发展“枫桥经验”,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提供客观、科学、有效的方法与经验,仍然有相当多的问题应该充分考量。 “枫桥经验”的原产地究竟在哪里? 关于“枫桥经验”原产地的认识,目前很多地方说“枫桥经验”是诞生于诸暨市枫桥镇的经验,百度百科对“枫桥经验”是这样描述的: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中国法学会枫桥经验课题组报告及其他很多学者的文章中,对“枫桥经验”的原产地表述也为诸暨市枫桥镇或者诸暨县枫桥镇,第二届新时代“枫桥经验”高端论坛也直接表述为产于浙江诸暨枫桥等,这种表述,对于“枫桥经验”的原型是准确的,但对“原产地”的表述不够严谨。 “枫桥经验”当初是指诸暨县枫桥区改造四类分子的经验。 1963年,公安部领导调研枫桥后起草了《诸暨县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即最原始的“枫桥经验”。
当时的诸暨县枫桥区在枫桥、新枫、视北、视南、栎江、檀溪、东溪等七个公社试点开展运动,“枫桥经验”是这七个公社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试点成就。撤乡并镇以后,原诸暨县枫桥区实际包括了现在的枫桥镇及相邻的镇街,其中视北、视南公社历经视北乡、阮市镇建制,到现在并入店口镇。从尊重客观史料考量,对“枫桥经验”原产地的准确表述,应为浙江省原诸暨县枫桥区,包括现在的枫桥镇及店口镇部分区域。 “枫桥经验”为何起源于枫桥? 当然,这点“原产地”的考据,不影响“枫桥经验”的本质以及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其功能演变的启示,那就是“依靠群众、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上世纪六十年代对四类分子的改造,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当时的诸暨县众多公社也都在进行,为什么能够在枫桥产生这个改造经验?六十年代为什么要对四类分子进行改造?国内当初的社会环境或者阶级斗争形势如何?当初中国的国际环境又是如何?全国其他地方改造四类分子的方式与成效如何?枫桥区与其他地方的改造方法区别在哪?优点在哪里?以至于能够得到公安部关注,甚至能够得到毛主席的亲笔批示。 对“枫桥经验”产生原因分析研究更能体现其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目前上述问题研究总体应该还是空白。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就地解决”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是当初经验的结果或表现,也是现在矛盾化解的要求,“矛盾就地解决”是其本质内涵。 在发展和创新实践“枫桥经验”过程中,必须围绕“枫桥经验”的本质内涵,以联动的方式,通过延伸部门职能、扩展服务管理模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以政府、乡村、行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动网络,通过机制的创新,引导“枫桥经验”逐步演化成为一种可资运行的社会治理机制,如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全覆盖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自治化的乡村治理模式等。 “枫桥经验”的本质内涵包括哪几个方面? “枫桥经验”的内涵细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强调矛盾的就地解决,形成社区自治的导向。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到“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纠纷”。实现这一目标,要靠广大党员干部主动下沉基层,倾听百姓心声,回应群众诉求,获悉矛盾纠纷情况、原因与解决矛盾纠纷的路径、方案,让问题在萌芽状态得以及时发现并化解,从而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同时,要明确绝对不是坐视问题的积聚和爆发,更不是坐等击鼓升堂。 二是求和谐。
强调以平和的方式处理纠纷,这既是传统文化的积淀使然,也是核心价值观的追求目标,天然地契合三治融合的社会治理目标和追求。 三是依靠群众。群众自身要形成具备自我调处化解矛盾的能力和组织,形成多元的纠纷化解机制。从当前的实践看,多元化的矛盾调解机制,强调的是多元化主体参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好两代表一委员及乡贤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凝聚各方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乡村、社区的矛盾化解。 “枫桥经验”在社会治理中的时代要求: 一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是社会精神支柱,是行动向导,是国家的重要稳定器。积极倡导并践行具有强大凝聚力、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对整合社会意识,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枫桥经验”在化解社会矛盾时的方式、举措等必须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必须从公民个人层面诚信、友善着手,坚持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层面价值取向及解决路径,最终实现文明、和谐的国家层面价值目标。 二要符合法治中国建设要求。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要求注重强化学习贯彻习近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加大法治宣传,形成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崇法的氛围。坚持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加强司法公正,在重大法律问题、案件事实面前不和稀泥。做到化解矛盾时,在程序、实体等方面全面合法,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枫桥经验”对新时代社会治理有何启示? (一)制度供给下基层。“枫桥经验”是一种民间智慧的总结,如何在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中进一步创新并发挥好作用,相应的制度供给要更深嵌基层。如现在在做的矛盾调解中心、诉源治理等,都可以看作是对“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也是对“枫桥经验”的制度供给。 (二)实践总结上高层。制度供给与“枫桥经验”能否匹配,本身也是一个不断试错和矫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将这些经验上升到高层,形成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比如矛盾调解中心,一个矛盾化解的制度供应超市,但是能否起到矛盾化解的自选、自适需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是信息化的数据共享、法治化的调处选择、可数据化的模型建构以及可负担的成本构成,为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和供应奠定基础。当然社会治理、矛盾化解应当要有一定的成本,从某种程度看,成本本身也是矛盾化解的一种机制之一。
另外,要避免把矛盾调解中心当成了现实中的生活超市,将其他纠纷化解平台当成了店中店,众多机关工作人员把自己当成了超市的售货员,守着这一块块牌子坐等群众和矛盾上门,而非主动帮助群众调解纠纷,化解难题,这就与矛盾调解中心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 (三)以自治推法治,以法治助自治。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尽快形成一个符合“枫桥经验”精神内核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一种“自治推法治、法治助自治”的双向互动的良性格局。这个格局目前正在形成或者说推进中,久而久之,以“枫桥经验”为治理方式或者追求的法治、德治联动模式,肯定会成为市民行为、社会自律、政府管理的规范。必将出现社会高度和谐安宁的格局,必将能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繁荣形成基础保障! 坚持与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一中心两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已成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考察、厘清“枫桥经验”的起源背景、原因等重大事实问题,对准确把握“枫桥经验”的本质内核,联动、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应合时代要求,不无裨益。(本文作者系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