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经中央批准,“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评选活动变更为“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届,今年开展第一届评选。现将《“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团委和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开展“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寻访选树宣传活动,加强对市、县两级的工作指导,增强青年的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扩大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要积极将工作成果转化为政治成果,用真人真事激励更多有志青年投身农业农村发展,增强联系、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市、县三级要普遍建立乡村振兴青年人才库,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培养储备一批优秀青年人才。今年评选请各省级团委和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标准,坚持选育结合、以育为主,通过层层组织化发动、社会化动员等方式,按要求于2021年8月20日前推荐“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候选人。以后评选周期时,请按表彰办法规定时间进行推荐。
联系人:鄢阳阳王卫卿
电话:010—85212028 85212812
附件:
1.“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表彰办法
2.首届“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名额分配表(点击下载)
3.“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候选人名单汇总表(点击下载)
4.“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候选人地方推荐表(点击下载)
5.“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候选人系统推荐表(点击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1日
附件1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表彰办法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7月21日发布)
第一条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是共青团中央、农业农村部授予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作出积极贡献的青年人才的全国性奖项。为规范评选表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活动由共青团中央、农业农村部共同主办,联合成立“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协调指导评选表彰工作。评委会主任由共青团中央书记处负责同志担任。秘书处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由共青团中央、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的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
各省级团委和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共同负责候选人的考察、审核和推荐,具体工作由各省级团委牵头协调。
第三条 评委由大众评审员和专家评委组成。大众评审员由熟悉乡村振兴相关工作、在农业农村领域有所建树的青年学者、青年记者、涉农创业者等担任。专家评委包括席位评委和特邀评委,席位评委由共青团中央、农业农村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特邀评委由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委相关负责同志、“三农”领域专家学者、中央媒体负责人等担任。
第四条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逢单数年的3月初启动评选表彰工作,各省级推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候选人申报、初审工作。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应于当年5月底前报送团中央青年发展部。
每届次评选表彰“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400名左右,其中“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标兵”10名。评委会将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地乡村人口数量和第一产业产值,结合各地乡村振兴青年人才培养等工作实际,按照不小于20%的淘汰率,评定表彰对象。
第五条 候选人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含)至35周岁(含)的中国公民。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思想觉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励志正能量,无违法违纪行为。
3.敢闯敢试,勇于创新,积极投身农业农村改革。
4.原则上应获得过地市级(含)以上荣誉。
5.近3年内曾获得全国五四奖章、中国青年创业奖等全团性荣誉的青年,原则上不再参评。
6.在涉农创业、乡村治理、科技兴农、乡村社会实践等服务乡村振兴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涉农创业。从事农(包括农垦)、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经营以及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的相关行业,从业时间3年以上,成绩突出,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2)乡村治理。从事乡村治理工作3年以上,为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驻村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村“两委”成员等;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乡土文化、推广民间技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
(3)科技兴农。在涉农科研、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且对农户、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涉农创业者、乡村手工业者等具有带动作用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大学生等。
(4)乡村社会实践。通过下乡担任志愿者、行医助学、捐资捐物、法律服务、环境保护等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的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
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司局级及以上干部,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第六条 本评选表彰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1.候选人申报。推荐单位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社会推荐与青年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向评委会秘书处申报参评。
2.资格审查。推荐单位负责审核候选人事迹、个人及企业信用,通过司法、公安、征信、税务、社保等数据系统进行信息比对,相关数据资料留档备查。评委会秘书处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正式候选人。
3.大众评审。“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入围人选由大众评审员投票产生。
4.公示。“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入围人选在中国共青团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布全国统一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
在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各省级团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及相关单位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并书面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评委会秘书处将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对确有问题的正式候选人,取消其参选资格。
5.标兵候选人推荐与考察。各推荐单位要对标兵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500字以内的考察报告,报告应加盖公章、考察组成员签字。标兵候选人要求在其所在县(或以上)的党报或电视台等公众媒体上公示(事迹必须与报送评委会秘书处的材料一致)。考察报告和公示材料报送评委会秘书处。
6.标兵评选。评委会秘书处组织召开由席位评委和特邀评委参加的评审会,依据候选人事迹材料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报评委会审定后,认定得票前10名的标兵候选人为“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标兵”。
第七条 评选结果一般在当年的中国农民丰收节前后公布,通过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予以表彰。
第八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精心谋划、突出特点、务求实效地开展好联系培育服务“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的各项活动。
1.大力开展宣传分享活动。各级团组织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广泛组织优秀青年代表,讲述“靠山吃山唱山歌、靠水吃水念水经、贴近市场谋发展”的生动实践,线上线下结合开展交流展示活动,分享脱贫致富、发展产业、服务“三农”的经验体会,引导广大青年努力奋斗、寻求改变、点亮人生,叩敲和唤醒大有潜力的乡村。
2.有效开展联系服务活动。各级团组织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服务青年贵在坚持、注重雪中送炭”的原则,充分体察“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所思所想,积极回应发展关切,因地制宜地开展结对帮扶、金融扶持等工作,切实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广泛传递以干得助、自力更生的奋斗精神,努力做到“扶上马、送一程”。
3.务实开展示范带动活动。各级团组织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动员“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等青年典型,通过产业链带动、吸纳就业实习、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方式,示范带动有志青年扎根“三农”创业、发展乡村产业,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先锋模范和示范导向作用,进一步引导广大青年向榜样学习,投身乡村振兴实践。
第九条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获得者如有违法违纪等行为,或发现其参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评委会秘书处认定后,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
第十条 各地可以根据中央和地方关于评比达标表彰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修订本地区相应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