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经验论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的F.培根、T.霍布斯、J.洛克和法国的P.伽森狄。他们都是唯物的经验论者,肯定感觉经验是外间对象作用于人的感官而引起的。但他们并不是全都彻底地坚持反映论。例如,霍布斯虽然坚信一切感觉都来自外间的刺激,但却认为感觉的内容主要是表现主体感官本身的反应而非外物的性质。洛克承认"第一性质"的观念是外物性质的"肖像",但却认为"第二性质"的观念,是由外部对象的一定"能力"在人们心中所引起的,与外物性质"根本不相似",是上帝指定给人们作为区分事物的一种"记号";虽与外物性质"对应",但并不反映它们。洛克还区分了两种经验,即感觉与反省,认为灵魂反观自省而产生的观念也是知识的一个来源。这反映了洛克哲学中的二元论,已经离开了唯物主义。
17世纪经验论的最大功绩是深入地研究和论证了观念的来源,建立了知识的发生学,从而有力地批判了天赋观念论。他们断定感觉经验是知识的来源,但对经验论原则的贯彻并不都那么彻底。例如,培根还承认有所谓"靠神圣启示的灵感"而来的信仰的"真理"。洛克否认有任何与生俱来的天赋观念和天赋命题,但是,他又承认有"直观的知识"和"证明的知识"。直观的知识只须从观念之间关系的判断即可取得,如白不是黑,圆不是三角;证明的知识只须以直观知识为根据进行证明即可取得,如数学、道德和关于上帝存在的知识。这些知识仅与观念有关,不依赖于经验事实。这里洛克已经转到唯理论的观点上了。
关于感性和理性的关系问题,17世纪经验论者的看法比较复杂,难以简单论定。伽森狄继承伊壁鸠鲁的观点,相信感觉决无虚假或错误,错误是出在判断上面。培根则认为直接的感官经验是有缺陷的、不完善的,甚至能给人以"虚妄的报道",只有经过实验的校正和补充而得到的感性经验才是知识的可靠基础。他主张经验必须与理性"联姻"。他所了解的理性活动主要是指通过对经验的归纳分析找出事物的简单元素、"形式"或规律,从而逐步引申出由低到高的"公理"的过程。然而,培根不了解理性和感性的质的差异,认为"最低的公理和赤裸裸的经验只有很少的区别",他不了解感性向理性的飞跃,对理性演绎的作用是轻视的。霍布斯比培根更为重视理性认识的作用。他相信理性可以通过感性现象把握事物的因果必然性;理性既需要归纳分析,即从感觉经验得出普遍原则,也需要演绎综合,即从普遍原则推出特殊的结论。霍布斯似乎更重演绎,企图从一个最普遍的从经验来的原则推导出他的全部哲学体系。他虽然赋予理性以如此重大的作用,但是他对理性的看法也未超出经验论的狭隘眼界。仍然把理性活动或推理看作是一种"计算",只是把得自经验的概念加加减减而已,实际上认为理性和感性只有一种量的差别。洛克对感性和理性的关系的看法同样表现了经验论的狭隘性。他承认从经验得到知识的材料以后,理智可以展开积极的活动,主要是抽象活动。但是,他认为抽象的作用不过是把来自感觉或反省的简单观念加以量的结合、联结或分离,由此形成的一般观念并不能揭示事物的"实在的本质"。洛克与培根、霍布斯不同,他认为通过对经验事实的归纳分析不足以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因果必然性,只能获得程度不同的或然性,永远达不到普遍的确实性。另一方面,洛克又深受R.笛卡尔唯理论的影响,认为只有那些不靠经验而直观自明的知识,和以此为根据演绎或证明了的知识才具有绝对的普遍必然性和确实性。这样,洛克就把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截然割裂了。
17世纪的经验论者从唯物主义立场出发,一般都肯定真理的客观性。培根说知识是"存在的映象",知识之真理性的标准不在于逻辑,也不在于感觉观察,而在于客观的实践,主要是实验,洛克给真理下过一个唯物主义的定义:真理是指各种符号(观念或语词)的结合与分离(亦即所谓命题)同它们所表示的事物之一致或不一致是一样的。但是,洛克始终未能找到一个客观的真理标准。他认为,直观知识、证明知识的普遍命题仅与观念有关,因而其真理性的尺度只在于命题所包含的观念是否融贯一致。至于涉及经验事实的特殊命题,洛克认为判定它们与事实相符的标准就在于感觉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