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有关单位:
《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优质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优质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中小学规范优质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主席令第55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深教规〔2017〕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所有民办中小学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工作。
第三条 依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规范与扶持并举,促进我区民办中小学规范优质发展。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四条 加强民办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加大民办中小学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选好管好民办中小学党组织书记,从严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民办中小学应按要求组建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加强党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民办中小学的设立、终止及重大事项变更等,都应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依法落实民办中小学的法人财产权。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中小学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中小学的资产。民办中小学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等,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七条 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民办中小学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执行相应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财务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加强对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实行财务公开。
民办中小学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存入三方共管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规范采购方式、方法、流程,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严禁任何民办中小学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期收费。对于民办中小学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
第八条 加强对民办中小学财务的检查和审计。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检查和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并依法接受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内部管理。民办中小学应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监督机制。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董事长1人。民办中小学应当制定学校章程,学校决策机构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要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管理和办学。民办中小学校长变更应符合任职条件和程序。民办中小学应当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家长委员会等校内监督机制。
第十条 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教师管理。民办中小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配齐配足各学科教师,切实落实教师每年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民办中小学聘用的教师应全部具有教师资格证,招聘外籍教师应按照国家外专局和出入境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证件,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保,鼓励民办中小学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支持区民办教育协会制定《宝安区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鼓励民办中小学设立奖教、助教基金,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审标准和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评聘办法,试点探索民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
民办中小学应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深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师德师风建设进行过程、量化和常态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招生,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规模制定招生计划,按照招生计划确定招生人数,招生人数与学籍挂钩,每年招生计划及招生人数要向社会公布,严禁超规模招生。民办中小学要优先接收符合深圳市规定就读条件的学生,接收的转学插班生须符合深圳市规定的就读条件。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民办中小学学籍管理。民办中小学应为学生办理学籍档案,实行“人籍一致”,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和转接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严禁任何形式的学籍空挂和虚假学籍。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中小学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十三条 加强民办中小学德育建设。民办中小学应加强德育队伍建设,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德育校本课程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增强学生民族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民办中小学要开展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大力开展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教育,增强学生学法、懂法、守法意识,杜绝校园欺凌现象。
第十四条 加强民办中小学课程和教材管理。民办中小学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普通高中学校校历和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历开展教学活动。民办中小学应当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品德、艺术、体育、科学、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国家要求开设的专题教育等课程。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民办中小学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定,深圳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在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定的教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各种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民办中小学和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图书。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设国际课程实验的学校,应规范教材的引进和使用,对引进的国(境)外各种形式的教材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正规渠道引入,并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加强民办中小学教学管理。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学生在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时间总量,确保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占用课余和节假日等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民办中小学应当合理安排学生作业数量和内容,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考试、竞赛等活动。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按成绩排列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安排座位。
民办中小学应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接受、管理外国学生,教育外国学生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校的校规、校纪。
第十六条 切实保障校园安全稳定。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构建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校园校舍、设备设施、卫生、食品、消防、治安、交通、校车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执行校车使用许可制度,执行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隐患月排查制度。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学校安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区民办中小学实行安全分级,对不同安全等级的学校实行差别化管理:对A级学校,实施简化监督管理;对B级学校,实施常规监督管理;对C级学校,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对D级学校,实施高风险整治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民办中小学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区教育局业务科室、学区教育办、学校三级管理,各民办中小学应及时、准确、全面的进行信息统计和填报,区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加强信息的分析、研判和公告。
第十八条 完善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制度。在常规年检的基础上,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在民办中小学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并将年检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在上级教育质量评估监测的基础上,加强本区民办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构建切合我区实际的民办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民办中小学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和教育质量监测。依托督学责任区,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机制,坚持对民办中小学开展每月每校至少一次的经常性督导。加强对民办学校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章 奖励与扶持
第二十条 按照《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办法》,提高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标准。按小学不超过每人每年7000元,初中不超过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给予学位补贴(以上学位补贴已包含本市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助)。
第二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应依法规范本校的招生活动,义务教育阶段接收符合在深就读条件学生就读的,按年度一次性给予600元/人的奖励(以学籍为准),获得奖励的民办中小学应将该奖金用于补充民办中小学办学经费。
第二十二条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学校安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每年评定不超全区民办中小学数量20%的学校安全等级为A级,并对安全等级为A级的民办中小学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取消“宝安区民办教育进步奖”评选,继续开展“宝安区民办教育质量奖”评选。“宝安区民办教育质量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全区民办中小学总数的10%。奖励标准为小学40万元/所、九年一贯制60万元/所、十二年一贯制(含完全中学)100万元/所。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得“宝安区民办教育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四条 提高民办中小学专任教师从教津贴。享受从教津贴对象为现在宝安区民办中小学校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任教师:
(一)在现学校连续任教满1个学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证;
(三)在本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
(四)近1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从教津贴每学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年发放一次,每次发放12个月。发放标准为:从教年限满1学年的,每人每月500元,以后每多1学年,每月增加150元,至每人每月2000元止,不再增加。从教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以在深圳市民办中小学累计从教时间计算(不完整的学年不予累计)。
第二十五条 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每年发放民办中小学教师节慰问金,并为符合从教津贴申领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教师提供免费体检。
第二十六条 加强民办中小学教科研和教师培训。在现有公民办中小学结对帮扶的基础上,适时扩大支教的范围,安排公办学校后备干部至民办中小学挂职,建立帮扶监测与评估机制,帮扶效果纳入公民办中小学和校长年度考核,对帮扶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给予用地优惠。
第四章 相关处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违反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的民办中小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1. 情节轻微,但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校提费以及我区各类奖项和资助的申请;
2. 情节严重的,当年年检“基本合格(含)”以下,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该校提费以及我区各类奖项和资助的申请,并视情况缩减该校招生计划;
3.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4. 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强化民办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结果运用和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报告应用,通过意见反馈、公开通报、限期整改、约谈问责等方式督促引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将评估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开,其结果与提费申请、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挂钩。
第三十条 各民办中小学应保证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随意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的,区教育局应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校对我区各类奖项和资助的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范管理和奖励扶持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另行制订,所涉资金纳入宝安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各学校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和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与监督机制,确保专项资金和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学位补贴和从教津贴发放工作按照《宝安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实施方案(试行)》(深宝府办〔2013〕5号)和《宝安区民办中小学教师从教津贴实施方案(试行)》(深宝教联〔2013〕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