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浙江幼儿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一、指导思想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为指导,积极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的“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任务,以等级幼儿园建设为抓手,突出日常保教规范和质量导向,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内涵,推动幼儿园上等级,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二、等级评定对象与条件省内所有经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法人登记证书、办学满2年的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小学内的学前班以及儿童早教培训机构),均可参加幼儿园等级评定。集团化办园每一分园须单独评定。三、等级分类、评定标准和前置条件(一)全省经行政许可的幼儿园可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申报相应等级,幼儿园等级共分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二)评定标准见《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2020 年修订)》。(三)申报等级幼儿园,其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申报一、二级幼儿园,每班应按“两教一保”标准配备人员,其专任教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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