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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建设规划探析

篇1:村庄建设规划探析

村庄建设规划探析

摘要: 因全国正在逐步开展对新农村的建设活动,村庄的居住点整顿规划设计则是关于利用土地的总体规划一个重点。怎样可以做到因地制宜的去建设新农村是实践操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而解决这项建设规划整治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有保护,要改善,还要有建设”,要在总体规划上对村庄进行围绕居民居住点的整顿规划建设的设计。

关键字:村庄 发展建设 规划

一、调查分析项目概况

(1)、先对要建设的村庄做一个调查和分析,研究其是否拥有完整的道路系统,宅基地布和土地是怎样的情况,还有村庄主要的建筑形式,村中的绿化面积大概是多少,是否能和自然地形地貌及周边环境互相协调,村庄的建设布局是否规整,是否影响对其的建设和生产发展等等。以及村庄的用水用电情况如何,是否有完善的饮水排水系统。还有关于服务设施的问题,能否跟上现在的生活需要。

(2)、开展相应的方案,根据对村庄的现状分析还要深入研究村庄建设发展模式,并制定相对方针,首先从改善村容村貌着手,科学安排建设发展顺序:1、主要以现状为基础,对村庄合理预测,因地制宜地规划设计。建筑质量较好的居民点应给予重视,做适当的保留;2、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重点地进行综合整治,优化居民居住环境,改善整体风貌,规划时要考虑建筑与周边环境的融合,在功能结构上达到合理有序,以此加速城郊型新农村社区建设;3、建筑质量较差的建筑应拆除,然后留下的空地应该听从建设的意见来建设和规划,从治理脏、乱、差并结合绿化入手,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完善基础的文娱设施,加快社会事业发展,使村庄面貌从质的方面改善;4、对有特色并且保存完好的传统型民宅、寺庙等建筑则永久保留。

二、规划构思

设计规划方案(建设规划图)

(1)分析基础资料,确定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统计村庄人口规模,制订各种功能不同的建设项目的布局和总体规划基本原则。

(2)在此基础上提出其他类型的布局方案。而且要对每个布局方案的各个系统进行分别分析、研究、比较。其内容为:

1、首先,整治村容村貌是规划目标的重点,应该按照建设时间顺序,分期分批的进行一、二、三类建筑的拆建、搬迁和翻修的工作,在同时还要整治高低不同的围墙,将其修整美化;逐步完备和完善村里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文化娱乐基础设施,建造一系列如村委会、医疗机构、大小超市、文化院、学校和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机构;还要结合相应的规划,按部完成村内水、电、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或者修改工程,增强以上各种设施及基础设备、机构,完善了乡村环境,美化生活,农民收入才能稳步提高,从而踏入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2、规划的结构:(一)建设新村庄的布局结构要总体呈现出以“中心集聚、轴线拓展”这样一种的发展趋势,主要是用了这种结构形式:以建设的村庄现状为基础,从而进行整顿和改善。以道路规划为核心骨架,构建灵活的布局、使用地紧凑,形成便捷的交通组团式的用地结构。(二)把村内的道路划为三个等级,依次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支路。把散乱的布局规整起来,从低级道路上升到高级道路,构建起一个规整有序、畅通无阻的村庄道路。

(3)在进行经济和技术的分析和比较之后,提出适用的一个相对经济合理的村庄布局方案。

(4)在村庄布局方案的基础之上,设计不同的建筑物造型以及空间布置景观。将建设的规划方案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然后记录并修改意见。

三、实施村庄建设规划

(1)根据村庄建设用地现状来规划总体布局,是采用集中和分散融合的布局结构,能够更合理的划出功能分区,有效进行迁建散户工作,进而达到土地资源的整合最佳。把生活区与生产区互相协调起来,解决村庄建设和城镇规划间的一些矛盾,并且要完善村庄对内外的道路网,建立起良好畅通的现代化的交通体系。

(2)土地规划

1、村民居住和建筑用地规划(a)把1到2层联排式住宅作为主要建筑,每家每户都应有各自私有的庭院,若有许多户村民有要求,按规划进行联合住宅建设也是允许的。(b)可以进行一定的绿化建设,比如在屋前屋后、墙边、房顶、阳台等的地方植树种花,这样可以形成绿荫,美化环境。(c)要有村民社区物业管理,实现定点回收垃圾的管理,使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和安全。村庄里的主要道路要设置路灯在两旁,消防栓也要定点安置,达到自来水、有线电视、电话入户的基本要求。(d)集中建设居民住宅,还要尽可能的满足就近农业生产这一条件,利于人们生产活动。

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用地规划(a)行政管理用地:更新改造现有的村委会,建造一个文化大院。(b)教育机构用地:对原有小学也保留,但要进行内部设施和环境的更新改造工作,还要在小学附近开采一片空地,建设供孩子活动的地方。(c)文化娱乐活动设施用地:多建设几处以供人们使用,活动和娱乐不可缺少。(d)医疗卫生保健设施用地:规划几处医疗卫生用地,原有的也可以保留,不过要进行更新。(e)金融和商业用地:也要适当进行建设,发展起来当地的金融商业事业,可以在主干道或者中心部位进行建设。

(3)实施近期规划

1、把建筑划分一类,二类,三类,根据对房屋的综合因素的分析来整治和改建农房,一类建筑不是整治的对象,除非其是严重影响交通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工作;二类建筑则属于主要整治对象,主要应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来进行修整和翻新的工作,还要以不影响交通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为主;三类建筑属于应当拆除的建筑,对这一类的建筑,应该进行原地翻新和修整,不然要按土地置换原则视作搬迁建筑来处理。对近期规划内不涉及拆建和搬迁,但远期规划里在最后还是要进行拆建和搬迁的一、二类建筑,仍旧要提前做好拆建和搬迁的前期准备工作。

2、修扩建道路主要按照村庄道路的整体发展思路,率先考虑其影响到村庄发展的主要道路,以不影响居民生活和出行为前提,村民也可按实际情况自行自主对路面进行硬化处理。

3、修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集中体现在提高村民之间的各种娱乐休闲活动上,还有文化、教育和医疗设施的项目上。其内容有:更新改造村委会,修建集会广场在文化娱乐用地之处,敬老院规可以选择划建在村委会附近,还可在敬老院周围选址新建一处卫生所。

4、设施和布置绿地景观,规划建设绿地阴凉带,让其成为村民茶余饭后聚集一起休憩聊天的舒适之地。按照规划发展区域内景观绿地,根据整体规划发展思路中的点,线,面原则进行。

点:主要是居民自家附近的绿化环境装饰。线:沿着主要道路种植绿树,树种以乡土树种为主,也可增加其他地区的树种,能够突出地方特色即可。面:对原本就有的绿地以保留,对因搬迁而空出的用地,可以规划成街头的休闲绿地;由本来的住户房屋进行设施的规划,对自然形成的院落空间改造升级进行绿化休憩,建设成亲和舒适的邻里空间,能够增进交流,使固有的社会邻里文化更加稳定团结友爱。

5、实行对村庄及周边环境的卫生治理规划,在村内可在道路两旁安放小型垃圾回收处,将垃圾集中倾倒。必须由专人管理并收集,安全密闭的运输及储存,然后再交由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四、结语

关于新村庄的规划建设比起城市的规划建设虽然少了许多的复杂性,但是它具有独特的地域性差异和相当复杂的文化、经济冲突的特征性,因此村庄的整顿规划问题将是伴随着农村改革和建设中的一个长期并且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依然能够攻坚克难,完成好这个繁重的任务,建设起来新型的农村,让今后群众的生活家园越来越好,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陈万蓉.《规划建设有空间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城市规划》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

[2]阎质杰.《各地新农村建设模式分析》.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第9期

[3]《汤阴县宜沟镇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说明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建筑学院,

杨吉花(1981年7月――)女,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人,大专,助理工程师

主要研究村庄规划与建设

工作单位名称及邮编:马龙县马鸣乡人民政府

篇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没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篇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篇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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