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与地方公务员分别管理。国家公务员由中央人事院统一管理,人事院对内阁具有相对独立性,掌管和调整职员的级别、考试、任免、报酬、进修、惩戒等人事行政事务,并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它有权就人事问题直接向国会、内阁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地方公务员则由各地方自治体的人事委员会或公平委员会管理,这些组织以《地方公务员法》为依据,管理地方公务员的有关事宜。中央与地方人事机构都有各自严密、合理的组织,各司其职,而非隶属关系,其权限范围十分明确。但地方人事机构可就技术问题,请求人事院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和指导;而人事院所实施的制度则给地方人事机构以影响。
(2)实行以职阶制为基础的人事行政基本制度。职阶制是官职的等级制。1950年公布《国家公务员职阶制法》指出职阶制是根据职务的种类、复杂性和责任大小把官职加以分类整理的计划措施。职阶制吸收了美国的职位分类经验,经过长期筹划而成。但因日本仍存在着"终身雇用制"和"年功序列制",加上日本公务员在知识技术上训练不足,尚不能像美国文官那样在不同职位间移动;同时职阶制过于简单,有违《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因而尚未全面实施。
(3)各项公务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日本政府不断改革和完善各项具体公务员制度,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公务员制度体系,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先后制定关于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政令和规划有40多种,有效地保证了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和效率化。
(4)各级公务员实现知识化和年轻化。一般职公务员通过考试择优录用,保证了公务员的文化专业水平,同时限制了年龄,使他们在年富力强时承担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