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预防再犯为工作目标,既要对已办结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个案办理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更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案件整体质量和办案水平进行全面检视,对共性、多发性质量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持续提升全域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能力水平。为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长效常治作用,实现从“纠一案”到“治一域”的实践效果,《意见》从制度层面明确提出了以查促改、以改促治,做深做实案件质量评查“后半篇文章”的具体要求。
深化评查结果运用
如何用好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达到工作目标,是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为实现评查效果最大化,《意见》着重强调对评查结果的综合运用,一方面,持续发挥“指挥棒”的导向作用,对于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和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被评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推动被评查单位对照检视、立行立改,引导其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变“个案整改”为“专项治理”,严把案件质量关。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红黑榜”的激励作用,对案件质量整体水平较高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案件质量普遍较低的单位,予以批评;对案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视情约谈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档案、开展优质案件评选,将有关情况作为对被评查单位及其部门、人员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既肯定成绩,也通报问题;既激励先进,也鞭策后进,切实推动被评查单位提升对案件质量及整改工作的重视程度,持续提高整体案件质量。
压实整改责任
整改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最后闭环,整改质量决定了案件质量评查的最终成效。从实践看,整改工作实不实,很大程度上不是能力问题,而是责任问题。《意见》明确各被评查单位是整改责任主体,要在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下开展整改工作,由相关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共同研究整改举措。既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照清单逐项整改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要举一反三,整改案件办理中的理念认识不到位、方法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深层次问题。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报告整改情况。被评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对评查整改情况进行把关。开展评查工作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一评了之”,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开展评查“回头看”,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视情约谈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延伸开展业务指导
案件质量评查始终坚持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注重对办理高质量案件有益经验的总结,也注重对案件中突出、共性问题的研究。《意见》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为契机,积极总结办案工作有益经验,组织案件质量长期较好的单位或者评查整改成效突出、案件质量进步明显的单位交流有益经验和做法;对评查中发现的突出、共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专题指导、专项整治等方式予以纠正。要深入剖析案件质量问题背后的制度短板和能力短板,紧盯办案工作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制度规范体系;关注办案人员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方面的短板、弱项,通过课题研究、咨询答疑、授课培训等方式开展业务指导。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3年第9期,作者:胥其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