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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下午,灌南县人民法院的青年干警们在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聆听了河海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李义松关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解读》的专题讲座,并就《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对于环境资源审判产生的影响展开了热烈讨论,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一起来听听他们怎么说吧~

灌河法庭法官助理 孙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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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李义松教授关于《长江保护法》的讲座,对我们今后的审判理念和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长江保护法》坚持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让破坏生态环境付出相应代价。李教授的讲座深入浅出地论证《长江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提出了一些审判实践相关问题的解决思路,我们受益匪浅。

立案庭法官助理 汤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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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守护长江。《长江保护法》是水事立法新类型,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立法,对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长江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有着深远意义。

坚持绿色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长江保护法》字里行间都在强调绿色发展。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成为长江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

坚持协同合作,损害担责原则。协同合作是实现长江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不同行政区域、不同部门之间要重新审视和协调不同地区之间的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冲突,共同面对长江生态环境问题。

灌河法庭法官助理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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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松教授结合自己的科研经历,通过法条与案例解读相结合的模式,向我们介绍了《长江保护法》的时代背景、立法亮点及实施意义。

黄金水道川流不息,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不容忽视。在《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修复的关系,做好与现有法律的衔接,促进多部门联合,形成流域治理合力,实现“共抓”。《长江保护法》开启了流域立法的新模式,这对长江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挑战。作为环境司法队伍的一员,在后续的工作当中,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肩负起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任。在案件审理方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司法业务能力,贯彻最严密法治,健全完善司法协作机制,创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巩固审判专门化成果,让环境司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

初任法官助理 卜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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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松教授以“长江立法开启流域新模式”为主题,分别从立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亮点、典型司法案例、完善和建议等方面由浅入深,层层递进。重点对其实施的意义和立法亮点进行深入解读。第一,其生效实施有利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有利于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引领和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第二,其立法亮点在于建立长江流域协调保护机制;建立长江保护标准体系,加强资源保护;设立专章强化规划与管控,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生效,是中国第一部流域管理立法,其生效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依法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作为新时代法院干警,要以这次讲座为契机,加强学习,全面理解法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制度,为有效改善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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