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国国家治理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重大考验。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指出,此次公共卫生事件暴露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存在一些不足。肖胜方拟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议案,建议对《条例》进行修订。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抗疫一线奋战的医护人员。南都资料图片
“层层上报”式机制影响应急响应速度
肖胜方认为,针对这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了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还要从法律机制上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从而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
他在议案中指出,《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于发生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主体的报告职责,由医疗机构等报告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等,实行“逐级上报”的机制。
肖胜方指出,在发生突发性传染病、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时,“层层上报”、“逐级审批”式的报告机制会受到地方诸多因素的干扰,直接影响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速度,并不能实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的目的。
因此,他建议,有必要增设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直通机制,避免因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机制影响突发事件的响应速度。
议案中还指出,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设立了“越级上报”制度,但由于行政体制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现行《应急条例》中缺少对越级上报机制的落实规定,造成上述条款适用的困难,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
应完善“应急联动机制”方面的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抗疫一线奋战的医护人员。南都资料图片
议案指出,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往往会超出某一行政区域和部门的应对能力范围,在多个区域造成重大危害,需要各方通力协作甚至举全国之力加以应对。但在目前我国现行的应急管理体制下,危机应对和化解过程中最为核心的应急资源往往又分散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等不同的单位。如果没有有效的联动机制予以事先规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很难快速、高效地调集各类物资,调遣各方力量进行应对。
但当前《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中缺少关于“应急联动机制”方面的规定。肖胜方认为,通过修改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设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使得危险状态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对于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议案指出,此次疫情防控的经验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基层社区防控一线主体作用,尤其在人口密度大的区域。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否正确、妥善处理至关重要。
因此,肖胜方建议《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基层防控主体除了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主体以外,还可以进一步囊括“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主体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建议隐瞒缓报谎报行为与个人征信挂钩
议案指出,《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但相应罚则较虚,处罚也较轻,无法达到预期的作用。
为此,肖胜方建议参考民事执行中失信者名单的做法,将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人员,与个人征信捆绑在一起,影响其贷款、消费、出行等行为。
议案还指出,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在处理事件时可能会出现征用民用设施设备等情况,但当前法律法规对政府处理紧急突发公共事件行政征用的权限和程序存在空白,有必要设立对应急状态下的行政征用和补偿相应的条款,确保应急状态下行政征用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