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登上历史舞台,领导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不懈奋斗,最终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在革命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积累了领导革命胜利的丰富经验,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根本经验。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但是,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东方大国进行革命,面对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特殊国情,落后分散的小农经济、小生产及其社会影响根深蒂固,又遭受着西方列强侵略和压迫,经济文化十分落后,选择一条什么样的道路才能把中国革命引向胜利成为首要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成功解决了这一难题,创造性地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起来,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共产党人深刻分析中国社会形态和阶级状况,经过不懈探索,弄清了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任务、动力,提出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社会主义的“两步走”战略,制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开辟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革命道路。这个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一旦被中国人民所接受和掌握,就转化成进行革命改造的伟大物质力量。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一条根本性经验。

中国社会是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革命需要建立最广泛的统一战线。中国革命的敌人是异常强大的,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把控着旧中国的经济命脉和政权,拥有庞大的反动军队。辛亥革命及以前的救亡运动之所以失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革命者始终孤军奋战,没有广泛发动并依靠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中国共产党从萌芽开始就被斥为“过激主义”,被视为“洪水猛兽”,遭到中外反动势力联合剿杀。面对穷凶极恶的敌人,仅靠中国共产党“千里走单骑”是不行的。毛泽东指出:加入党的人总是少数,党外的人总是多数,所以党员总是要和党外的人合作。有了全民族的统一战线,就有了胜利。我们的势力越大,胜利的把握就越大。根据革命阶段不同状况,党积极发展进步力量、争取中间力量、分化敌对力量,团结全民族最大多数人共同奋斗,使敌强我弱的形势得到扭转。大革命和抗日战争两次国共合作,最大限度动员力量共同奋斗,为北伐战争和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巩固和扩大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加速了解放战争的胜利和新中国的诞生。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特点是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主要组织形式是军队,主要斗争形式是战争。1939年10月,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指出:我们党的历史,可以说就是武装斗争的历史。武装斗争这个拿血换来的经验,全党同志都不要忘记。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这个问题一开始认识不足,结果大量党员和革命群众惨死在反动军阀的屠刀之下。“须知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这个论断就是从大革命失败血的教训中取得的。党通过武装斗争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实行土地革命、武装斗争和根据地建设,形成工农武装割据局面。为了取得武装斗争的胜利,必须建立一支党绝对领导的新型人民军队。三湾改编把“支部建在连上”,使“党指挥枪”的根本原则开始确立。古田会议确立了思想建党、政治建军原则,规定红军是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从而把新型人民军队与旧式军队根本区别开来。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人民军队探索出一系列具有中国特点的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为革命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

把党建设成为用科学理论和革命精神武装起来的、同人民群众有着血肉联系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但是,中国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导致工人阶级比重很小,绝大多数党员是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也有很多知识分子,还有非劳动者阶层革命分子。同时,党还长期处于农村根据地的斗争环境。如何保持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成为迫切问题。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把党的建设作为一项伟大工程,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紧紧围绕党的政治路线进行,确保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党通过经常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批评和自我批评,探索出总结历史经验和整党整风的有效手段,不断克服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左”右倾错误,逐渐走向成熟。党还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培育出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三大作风,这些优良作风是我们党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是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1949年6月,毛泽东在总结经验和历史启示时指出: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军队。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各革命阶级各革命派别的统一战线。这三件是我们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经过革命锻造和斗争考验,党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从开始时的50多名党员,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成为一个拥有448.8万多名党员的全国范围内的革命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取得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胜利,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王光鑫 陈坚 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4月8日理论周刊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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