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04-2020-0006

浙教督〔2020〕14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6年来,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我省学前教育的发展,其中的一些指标已不适用,为认真落实《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发挥等级评定在促进各类幼儿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中的作用,全面扩大我省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在认真调研各地学前教育现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办法》和《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做好分级评估、分级认定工作;已认定相应等级的幼儿园要认真学习修订后的标准,逐条对照,尽快达到新标准要求。

附: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doc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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