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同鸡舍的饲养员不能串岗,不得交叉使用生产工具,场内兽医不得对外开展诊疗业务。
3.同一养殖场不得同时饲养其他禽类,不得将非本场的禽类及其产品带入场区。
4.当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养殖场出现传染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和其他应急防控措施。
(三)免疫
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符合乌鸡养殖要求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
2.应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说明书进行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
3.加强疫苗管理,按照疫苗保存条件进行疫苗的贮存和运输,使用疫苗前仔细检查疫苗外观质量,确保疫苗在有效期内。
4.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发现免疫不合格或免疫失败的,应及时进行补免或强化免疫。
(四)疫病监测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开展养殖环境、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生物安全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生物安全措施。
(五)疫病控制和扑灭
1.乌鸡发病时,应由执业兽医或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进行临床诊断或实验室检测,必要时,送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检测。
2.应在执业兽医指导下进行治疗,并按照兽药使用规定要求执行。
3.治疗用药期间或休药期内的乌鸡不应上市、屠宰。
4.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程序报告,并积极配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并对全场进行彻底消毒。
八、无害化处理
(一)应按照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应有可控的专用场所或者容器贮存病死乌鸡,该场所或者容器应易于清洗和消毒。
(三)没有处理能力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与登记注册的专业机构签订正式委托处理协议。
(四)对废弃鼠药和毒死鼠、鸟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应及时清除圈舍内的粪便、污物等,粪便无害化处理可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168-2006)的要求进行。
(六)应及时收集过期、失效兽药以及使用过的药瓶、针头等一次性兽医用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安全处理。
九、档案记录
记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引进记录。应包括产地、养殖场名称、品种、数量、引进日期等。
(二)饲料记录。应包括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购买日期等。
(三)兽药记录。应包括药物名称、生产单位、有效期及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用药日期、停药日期、贮存条件等,以及出入库记录与过期或变质兽药处置记录等。
(四)生产记录。应包括禽舍号、日龄、变动时间、调人数、调出数、死淘数、存栏数等内容。
(五)诊疗记录。应包括乌鸡发病时间、症状、诊断结论、治疗措施等。
(六)免疫记录。应包括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接种量、免疫方法、免疫日期、免疫日龄等。
(七)消毒记录。应包括消毒地点、消毒剂名称、用量、消毒方式、消毒日期等。
(八)销售记录。应包括不同批次乌鸡销往各个经销商或买家销售的出库、运输、入库及销售库存记录等。
(九)无害化处理记录。应包括病死乌鸡无害化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处理日期等。
(十)粪污处理台账。应包括每天粪污的产生量、处理量、处理方式、处理时间、出售情况等。
肉牛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
一、场地环境
(一)选址
1.养殖场选址要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远离交通要道、工业区、居住区和污染区,尽量选用荒山、荒坡等地。
2.场区内空气清新、水源充足,水质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7-2008)的要求,不含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重金属、有机腐败物。
3.养殖场环境质量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的要求。
(二)布局
1.养殖场区建筑整体布局应合理,便于防疫和防火。
2.养殖场区应设生活管理区、养殖区、隔离饲养区、粪污处理区,各区之间应相对隔离。
3.生产区应在生活管理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兽医室、隔离饲养区、粪污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
4.养殖场区应分设净道和污道,互不交叉。
(三)设施设备
1.养殖场区周围应建有隔离设施。
2.养殖场入口处应设置满足进出车辆消毒的设施设备,生产区入口应设置更衣室和消毒间,并配备安全有效的消毒设备,每栋圈舍入口处应有消毒设施设备。
3.圈舍应有良好的采食、饮水、采光、通风、控温、集污以及防鼠等设施设备。
4.应配有兽药冷冻(冷藏)贮存专用设施设备。
5.应有兽医室、相对独立的肉牛引种隔离舍和患病肉牛隔离舍。肉牛养殖场应有保定设备。
6.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牛、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饮用水安全
供水、饮水设施设备及其表面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在饮用水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饮水设施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二、肉牛来源
(一)引进种牛应从具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牛场引进,或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从国外引进。
(二)引进的肉牛应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肉牛引进后应隔离饲养45天,经引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饲养。
三、饲料
(一)来源
1.除原料和粗饲料外,应从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单位购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2.购买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内。
3.进货时应查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证号等)。
4.购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必要时可进行抽样验证。
(二)贮存
1.应有专门贮存和运输饲料的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2.饲料应贮存在干燥、阴凉的地方。冬季时,应防止肉牛日粮结块。
3.青贮饲料可用防老化的双层塑料布覆盖密封,不漏气、不渗水,塑料布表面应覆盖压实。
4.饲料库房及配料库中的不同类饲料应分类存放,标示清楚,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管理使用。
5.饲料应分类贮藏,防止交叉污染。
6.应采取措施控制啮齿类动物和虫害,防止污染饲草料。
(三)使用
1.应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使用的饲料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和其产品质量标准。
2.应按照饲料标签规定的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严格遵守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相关要求。
3.不得在肉牛饲料中添加除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源性成分。
4.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农业部公告第176 号和第1519号列出的药品和物质,以及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其他禁用物质和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5.应建立用草用料记录和饲草饲料留样记录,使用的饲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样品至少保留3个月,对饲草、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采购来源、质量、标签情况等进行记录,确保可追溯。
四、兽药
(一)来源
1.不得购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禁用兽药。
2.从具有国家许可资质的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兽药,包括取得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兽药经营单位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的供应商。
3.购买时应查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查验国家兽药追溯码和产品证明文件,包括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
4.药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国家兽药质量标准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检验证。
5.交货时应查验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包装是否完整无损。
(二)贮存
1.兽药室、药品柜等专用贮存设施设备应由专人管理,有醒目标记,有安全保护措施。
2.不同类别兽药应分类贮存。
3.应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规定贮存、运输兽药。
(三)使用
1.兽药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5030-2016)的有关规定。
2.应在兽医指导下用药,且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兽医处方用药。
3.有休药期规定的,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4.不应使用变质、过期、假劣质兽药,不应使用未经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品。
5.不应将兽药原料药直接用于肉牛或添加到肉牛饮用水中,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肉牛,不应使用激素和治疗用的兽药作为肉牛促生长剂。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6.应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的其他规定。
五、饲养管理
(一)饲养人员
1.员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
2.进行自配料的养殖场,其相关岗位员工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经由专人指导。
3.参与免疫接种、卫生消毒的员工,应接受过专业的培训。
4.参与饲养管理的员工,应具有相关饲养和管理经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绿色食品生产要求。
5.场内兽医人员不应对外出诊,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牛的配种。场内工作人员不应携带非本场的动物食品进入饲养区。
(二)饲养条件
1.应保持适宜的饲养密度,并根据肉牛的不同生长阶段和饲养方式适当调整饲养密度。
2.应采取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圈舍通风良好。
3.圈舍地面应防止打滑,圈舍内温度、湿度应能满足肉牛生产需要。
(三)饲养标识
1.应按照《畜禽标识和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加施肉牛免疫标识。
2.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3.建立肉牛唯一识别码和有效运行的追溯制度,所有肉牛应能被单独或者批次识别。
六、疫病防控
(一)消毒
1.应制定消毒制度,定期检测消毒效果,符合《无公害农产品 畜禽防疫准则》(NY/T 5339-2017)规定。
2.选用消毒剂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5030-2016)的规定,按照说明书使用,不同类型的消毒剂交替使用。
3.对养殖场周围、圈舍环境、料槽和水槽等饲养用具应进行清扫和消毒,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卫生。
4.肉牛转群或出栏后,应对牛舍、运动场和通道进行清扫消毒,保持圈舍清洁卫生。
5. 对养殖场进出车辆进行全方位清洗消毒。
(二)免疫
1.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实施符合自身要求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
2.应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说明书进行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
3.使用疫苗前,应仔细检查疫苗外观质量,确保疫苗在有效期内。
4.免疫应“一牛一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5.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发现免疫不合格或免疫失败的,应及时进行补免或强化免疫。
(三)疫病监测
1.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2.定期对口蹄疫、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主要动物疫病进行抽样监测。
3.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对养殖环境、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进行生物安全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生物安全措施。
(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
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如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感染或疑似感染的情况,应迅速封锁场区,对感染牛只及疑似感染牛只立即隔离,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七、废弃物处理与利用
(一)过期药品处理。剩余的疫苗和过期的药品及其包装不得随意丢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牛只处理。对非正常死亡的牛只应由专门的兽医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病死牛应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粪便处理。采用好氧发酵或自然发酵的方式处理。
(四)污水处理。采用氧化塘处理。
八、运输
(一)运输工具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二)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交通路程、季节等不同条件及牛群种类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三)运输途中应备足所需的药品、器具,并携带好检疫证明和有关单据,运输过程车速平稳,防止剧烈颠簸及急刹车等,尽量避免应激。
九、档案记录
(一)牛只档案。应包括牛只出生日期、产地、品种、年龄、胎次、体尺体重、照片等。
(二)饲料记录。记录并保存购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时的主要信息,包括购买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产品批准文号、发票或收据、出入库数量、经办人等。记录自配料的配方、生产程序、生产数量、生产记录等资料。
(三)兽药记录。记录并保存购买兽药及药物添加剂时的主要信息,包括购买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产品批准文号、发票或收据、出入库数量、经办人等。记录开始使用时间、停止使用时间、牛耳号、日(月)龄、数量、预防或治疗病名、兽药名称、剂量、用药方法、休药期、兽医签字等内容。
(四)生产记录。应包括母牛发情、配种、妊娠、流产、产犊、哺乳和产后护理;牛只的生长发育性状。
(五)消毒记录。应包括日期、消毒场所、消毒药名称、用药剂量、消毒方法、操作员签字等内容。
(六)免疫记录。应包括日期、牛舍号、牛耳标号、存栏数量、免疫数量、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剂量、操作员签字等内容。
(七)无害化处理记录。应包括日期、牛耳标号、数量、处理或死亡原因、处理方法、处理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八)产品销售记录。应包括日期、名称、日龄、数量、销往单位、休药期执行情况、出栏前最后用药物时间等内容。
肉羊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
一、场地环境
(一)选址
1.养殖场选址要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远离交通要道、工业区、居住区和污染区,尽量选用荒山、荒坡等地。
2.场区内空气清新、水源充足,水质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7-2008)的要求,不含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重金属、有机腐败物。
3.养殖场环境质量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的要求。
(二)布局
1.养殖场区建筑整体布局应合理,便于防疫和防火。
2.养殖场区应设生活管理区、养殖区、隔离饲养区、粪污处理区,各区之间应相对隔离。
3.生产区应在生活管理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兽医室、隔离饲养区、粪污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
4.养殖场区净道和污道应分开。
(三)设施设备
1.养殖场区周围应建有隔离设施。
2.养殖场入口处应设置能满足进出车辆消毒要求的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应设置更衣室和消毒间,并配备安全有效的消毒设备,每栋圈舍入口处应有消毒设施。
3.圈舍应有良好的采食、饮水、采光、通风、控温、集污以及防鼠等设施。
4.应配有兽药冷冻(冷藏)贮存专用设施设备。
5.应配备兽医室、相对独立的肉羊引种隔离舍和患病肉羊隔离舍,有保定设备。
6.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羊、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饮用水安全
供水、饮水设施设备及其表面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在饮用水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饮水设施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二、肉羊来源
(一)引进种羊应从具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羊场引进,或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从国外引进。
(二)引进的肉羊应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肉羊引进后应隔离饲养45天,经引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饲养。
三、饲料
(一)来源
1.除原料和粗饲料外,应从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单位购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2.购买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范围内。
3.进货时应查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证号等)。
4.购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必要时可进行抽样验证。
(二)贮存
1.应有专门贮存和运输饲料的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2.饲料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地方。冬季时,应防止肉羊日粮结块。
3.青贮饲料可用防老化的双层塑料布覆盖密封,不漏气、不渗水,塑料布表面应覆盖压实。
4.饲料库房及配料库中的不同类饲料应分类存放,标示清楚,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管理使用。
5.饲料应分类贮藏,防止交叉污染。
6.应采取措施控制啮齿类动物和虫害,防止污染饲草料。
(三)使用
1.应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使用的饲料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和其产品质量标准。
2.应按照饲料标签规定的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严格遵守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相关要求。
3.不得在肉羊饲料中添加除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源性成分。
4.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农业部公告第176 号和第1519号列出的药品和物质,以及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其他禁用物质和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5.应建立用草用料记录和饲草饲料留样记录,使用的饲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样品至少保留3个月,对饲草、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采购来源、质量、标签情况等进行记录,确保可追溯。
四、兽药
(一)来源
1.不得购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禁用兽药。
2.从具有国家兽药许可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兽药,包括取得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 证书的生产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兽药经营单位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的供应商。
3.购买时应查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查验国家兽药追溯码和产品证明文件,包括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
4.药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国家兽药质量标准相关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检验证。
5.交货时应查验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包装是否完整无损。
(二)贮存
1.兽药室、药品柜等专用贮存设施设备应由专人管理,有醒目标记,有安全保护措施。
2.不同类别兽药应分类贮存。
3.应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的规定贮存、运输。
(三)使用
1.兽药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5030-2016)的有关规定。
2.应在兽医指导下用药,且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兽医处方用药。
3.有休药期规定的,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4.不应使用变质、过期、假劣质兽药,不应使用未经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品。
5.不应将兽药原料药直接用于肉羊或添加到肉羊饮用水中,禁止将人用药用于肉羊,不应使用激素和治疗用的兽药作为肉羊促生长剂。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6.应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的其他规定。
五、饲养管理
(一)饲养人员
1.员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
2.进行自配料的养殖场,其相关岗位员工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经由专人指导。
3.参与免疫接种、卫生消毒的员工,应接受过专业的培训。
4.参与饲养管理的员工,应具有相关饲养和管理经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5.场内兽医人员不应对外出诊,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羊的配种。场内工作人员不应携带非本场的动物食品进入饲养区。
(二)饲养条件
1.应保持适宜的饲养密度,并根据肉羊的不同生长阶段和饲养方式适当调整饲养密度。
2.应采取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圈舍通风良好。
3.圈舍地面应防止打滑,圈舍内温度、湿度应能满足肉羊生产需要。
(三)饲养标识
1.应按照《畜禽标识和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加施肉羊免疫标识。
2.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3.建立肉羊唯一识别码和有效运行的追溯制度,所有肉羊应能被单独或者批次识别。
六、疫病防控
(一)消毒
1.应制定消毒制度,定期检测消毒效果,符合《无公害农产品 畜禽防疫准则》(NY/T 5339-2017)的规定。
2.选用消毒剂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5030-2016)的规定,按照说明书使用,不同类型的消毒剂交替使用。
3.对养殖场周围、圈舍环境、料槽和水槽等饲养用具应进行清扫和消毒,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卫生。
4.肉羊转群或出栏后,应对羊舍、运动场和通道进行清扫消毒。
5.对进出养羊场车辆进行全方位清洗消毒。
(二)免疫
1.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实施符合自身要求的免疫程序和免疫计划。
2.应按照免疫程序和疫苗说明书进行预防免疫接种,做到应免尽免。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
3.使用疫苗前,应仔细检查疫苗外观质量,确保疫苗在有效期内。
4.免疫应“一羊一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5.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发现免疫不合格或免疫失败的,应及时进行补免或强化免疫。
(三)疫病监测
1.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2.定期对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等主要动物疫病进行抽样监测。
3.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对养殖环境、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进行生物安全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生物安全措施。
(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
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如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感染或疑似感染,应迅速封锁场区,对感染羊只及疑似感染羊只立即隔离,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七、废弃物处理与利用
(一)过期药品处理。剩余的疫苗和过期的药品及其包装不得随意丢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羊只处理。对非正常死亡的羊只应由专门的兽医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病死羊应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粪污处理。采用好氧发酵或自然发酵的方式处理。
(四)污水处理。采用氧化塘处理。
八、运输
(一)运输工具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二)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交通路程、季节等不同条件及羊群种类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三)运输途中应备足所需的药品、器具,并携带好检疫证明和有关单据,运输过程车速平稳,防止剧烈颠簸及急刹车等,尽量避免应激。
九、档案记录
(一)羊只档案。应包括羊只出生日期、产地、品种、年龄、胎次、体重、照片等。
(二)饲料记录。记录并保存购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时的主要信息,包括购买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产品批准文号、发票或收据、出入库数量、经办人等。记录自配料的配方、生产程序、生产数量、生产记录、喂料量等资料。
(三)兽药记录。记录并保存购买兽药时的主要信息,包括购买时间、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产品批准文号、发票或收据、出入库数量、经办人等。记录开始使用时间、停止使用时间、羊耳号、年龄、数量、预防或治疗病名、兽药名称、剂量、用药方法、休药期、兽医签字等内容。
(四)生产记录。应包括母羊发情、配种、妊娠、产羔、哺乳等;羊只的生长发育性状。
(五)消毒记录。应包括日期、消毒场所、消毒药名称、用药剂量、消毒方法、操作员签字等内容。
(六)免疫记录。应包括日期、羊舍号、羊耳标号、存栏数量、免疫数量、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剂量、操作员签字等内容。
(七)无害化处理记录。应包括日期、羊耳标号、数量、处理或死亡原因、处理方法、处理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八)产品销售记录。应包括日期、名称、日龄、数量、销往单位、休药期、出栏前最后用药物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