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是指挥棒,既有“督”的作用,又有“导”的职能,是保障教育事业在党的教育方针引领下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发挥好教育督导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对学校办学行为形成刚性约束,推动学校规范办学、提升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评估和判定教育政策、规划的执行情况,为相关工作落实提出相应的指导性建议。可以说,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是我国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走向科学化、精细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最近,教育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专门出台了《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作出新的制度安排。落实好这项制度,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制度、加快推进新时代教育治理现代化、激发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活力、深化中小学幼儿园评价改革、引导督促广大校(园)长认真履职尽责、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中学校长,我认为该《意见》有几个鲜明特点:一是导向鲜明。《意见》强调要发挥督导评估的指挥棒作用,引导督促校(园)长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五育并举”,坚持发展性评价,着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二是重点突出。评估重点和参考要点在对各学段共性要求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对幼儿园园长特别强调依法依规办园治园,促进幼儿园安全优质发展;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特别强调坚持面向全体、教好每名学生,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办好老百姓家门口每一所学校;对普通高中学校校长特别强调办出特色,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接受高等教育和未来职业发展打好基础。三是操作性强。《意见》明确了国家、省、市、县各级的职责,为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留足了空间。
作为教育督导的一项新的制度安排,《意见》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在贯彻落实。这是一项复杂工作,也是一项敏感的工作,需要周密设计,精心组织实施。一方面要看到,中小学幼儿园育人水平的高低,影响因素众多。在综合考量诸多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对校(园)长发挥的作用作出科学公正的评价,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工作。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校(园)长的工作成效最终体现为育人成效。对育人质量和效果的评价,不同主体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可能存在较大分歧。同时还要看到,对校(园)长的综合督导评估引入了增值性评价,这是一项新的尝试,在具体实施中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
贯彻落实《意见》,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加强方方面面的能力建设。我认为,核心是从“督”和“导”两个方面分别发力,形成综合督导评估的最大效力。
从“督”的角度,应该重点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强化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这项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是代表政府对中小学校(园)长履行职责情况作出考核评价,是一项刚性制度安排。作为校(园)长,从履新的那一刻起就要清醒地认识到,任期结束时将接受综合督导评估,从而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带上“紧箍咒”,增强敬畏之心。二是注重用好综合督导评估结果。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将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作为办学情况诊断、重大决策、校(园)长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将综合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校(园)长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校(园)长,还要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适当方式进行问责。
从“导”的角度,应该重点把握好4个方面:一是科学制定地方综合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意见》明确了综合督导评估重点及参考要点,更多是方向性的。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综合督导评估指标作出优化,明确各项指标的权重及相关数据的采集办法,便于操作和落地。二是组建高水平综合督导评估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综合督导评估专家库,遴选高素质人员参加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突出讲政治、懂教育、敢担当的导向。督导评估专家队伍要有合理的结构,能够体现专业水准。三是要注重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的综合督导评估,既要体现问题导向,推动解决办学治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善于总结校(园)长履职尽责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在今后的办学实践中更好地继承,同时也便于其他学校幼儿园学习借鉴。四是要强化整改提升。对每一名任期结束校(园)长的综合督导评估报告,不仅要指出问题,还要就如何整改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求被评估的校(园)长或继任者及所在学校(幼儿园)不折不扣予以整改。
总之,教育部颁布实施《意见》,是新时代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作为一线校长,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业绩观,始终以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为核心,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意见》中的具体内容作为检验自己工作的标准,本真致美办学治校,努力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北京市第八中学校长、第十一届国家督学、国务院参事 王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