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王建国 李华

水产养殖业是中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值占整个农业产值的3.45%,相关的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万。因此,建立健全水产养殖保险制度是构建完善的中国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环节。虽然当前中国农业保险规模已经跃居全球第二、位列亚洲第一,是全球最重要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但中国的水产养殖保险却发展滞后,这不仅与中国水产养殖业的地位及广大水产养殖户的切身利益不相符,也有违中国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广覆盖”的发展原则。本文认为,水产养殖保险应该是未来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点。

一、水产养殖保险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水产养殖就是利用一定面积的合适水域对水生的经济动植物进行种苗投放、饵料喂养及经营管理,以获取最终水产品的活动。水产养殖保险特指利用合适水域对水生动植物进行商品性人工养殖的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造成养殖物死亡或者流失,需要对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经济补偿的养殖险种。水产养殖保险作为分散水产养殖业经营风险和对水产养殖风险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重要手段,其发展有利于减轻相关风险对水产养殖业的威胁从而提高水产养殖业的稳定性、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促进水产养殖业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加强对本国水产养殖业的保护从而提高水产养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弥补政府救灾资金的不足从而有效减轻政府灾后筹措资金的压力、有利于保障水产养殖户的基本生产生活从而减少了水产养殖户的后顾之忧。总之,水产养殖保险对于稳定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和保障水产养殖户的基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水产养殖保险历经曲折,大致经历了局部试点、全面推广、审慎控制等发展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农业部合作率先开办水产养殖保险。起初只是集中在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地区试点,后来逐步推广至全国大部分地区。但全国推广后的情况并不理想,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统计显示,1982年到1995年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水产养殖保险完成保费112万美元,同期赔付达到220万美元,赔付率高达197%。面对这种局面,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保险公司对水产养殖保险采取了慎重开展的态度,逐渐停止了全国性的水产养殖保险业务。近年来,随着水产养殖业的蓬勃发展,保险需求日益旺盛,一些保险机构也在尝试重新开办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现有的尝试从保险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和互助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两种形式。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水产养殖保险主要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业务范围有限,主要集中于内陆地区小规模、区域性的鱼、虾、蟹等淡水养殖业,并未涉及海水养殖业;二是依赖政策扶持,业务开展离不开地方政府在保费补贴、税收优惠、“以险养险”安排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互助保险机构的水产养殖保险主要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以及各地渔业互保协会来经营,正处于探索前进和积累经验阶段。总的来说,中国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并不顺利,历史上尝试基本上以失败告终,当前仅有的发展不仅规模较小、涉及险种稀少,而且处于一种“零散”分布的状态,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差。这客观上要求对阻碍中国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做深入分析,为下一步全面推进水产养殖保险发展找准着力点。

二、中国水产养殖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中国水产养殖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可以从需求和供给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主要表现为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以及市场供给主体的积极性不高。

(一)市场需求的有效性不足

从中国水产养殖业生产的现实情况来看(见表1),中国水产养殖业的总产量高居世界首位,占整个世界水产养殖生产总量的60%以上,但人均产量却远低于欧洲、北美洲和大洋洲的平均水平。这反映出中国水产养殖业以小规模分散化生产为主的突出特点,也是导致中国水产养殖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

表1 中国及世界主要地区的水产养殖总、人均产量(2010) 单位:吨

国家和地区

水产养殖总产量

人均水产养殖产量

全球

59 872 600

3.6

中国

36 734 215

亚洲

53 301 157

3.3

欧洲

2 523 179

29.6

北美洲

656 423

183.2

大洋洲

183 516

33.3

数据来源: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渔业和水产养殖状况2012》[R].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网站:2012.

一是小规模分散化生产影响了水产养殖保险的投保倾向。中国的水养殖户在长期以来的生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客观上形成了一种自发的风险分散机制,再加上相当一部分水产养殖户的保险意识淡薄,存在着侥幸心理,从而也就弱化了对于水产养殖保险的投保倾向。而且,当前中国主要农产品的保险基本都能获得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这对于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农户来讲容易造成心里不平衡,导致小养殖户不愿意投保。

二是小规模分散化生产制约了水产养殖保险的支付能力。小规模分散化生产的收入水平不高,实际支付能力有限,限制了水产养殖户参与水产养殖保险的能力。而且,小规模分散化生产一般比较粗放,对于保险人开展水产养殖保险业务需要掌握的诸如水源的水质、设备的参数和运行、放养密度、历史损失等颇为专业、复杂而繁琐的信息,水产养殖户几乎是不可能提供的,这也限制了水产养殖户的参保能力。

三是小规模分散化生产模式下的小农行为导向阻碍了水产养殖保险的顺利推进。传统小规模分散化生产模式下的水产养殖户小农意识比较严重,对于水产养殖保险分散风险的机理并不完全理解,认为即使不出险也应该获得相应的保费返还或是减免。而且,由于水产养殖业生产中信息不对称更加突出的现实,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几率也就更大。

(二)市场供给的积极性不高

水产养殖业分散的市场主体结构、特殊的生产环境及丰富的物种类别等特点决定了水产养殖保险高成本、高风险、高技术的特征,客观上限制了保险机构开展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成本高企,不愿承保

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空间上的分散性以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利用上的季节性,不仅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为主要针对散户的点对点保险业务支付较高成本,也意味着风险区划和保险费率的确定上较大的工作难度。而且,水产养殖保险承保之前需要对关系整个水产养殖生产的各个环节(见图1)进行核查以确保达到承保条件,后期一旦保险条款有所变更或者是投保户采取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养殖物生长系统的措施,保险公司都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另外,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流程也因为时间上比较集中和地域上比较广阔而工作强度较大。可以说,水产养殖保险运营成本是相对高企的,这限制了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使得保险公司难以获得维持业务持续稳定发展所必要的利润水平,从而影响了保险公司开办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水产养殖应该普及哪些技术_水产养殖关键技术_水产养殖的三大技术模式

图1 水产养殖业的产业链示意图

2、风险太大,不敢承保

由于水产养殖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特殊水环境及人工水产养殖本身的问题,水产养殖保险面临的风险很难具有现实的可测性,而且极有可能引起大多数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的情况出现,这大大削弱了水产养殖风险的可保性,也使得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涉足水产养殖保险的相关业务。

一是特殊水环境造成风险控制的复杂性。对于保险来讲,水产养殖业面临的风险本身并不复杂,关键在于风险作用的环境以及产生的客观效果。水环境是一种特殊的环境状况,其复杂性突出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水环境具有高度敏感性。水环境对于温度高度敏感,温度变化将会改变水环境中化学成分结构,进而影响水产养殖物的生长发育。在全球气候模式在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水产养殖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第二,水环境具有高度隐蔽性。在看不见、摸不着的水下进行动植物养殖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难题,几乎不可能对水下养殖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措施,也很难在发生部分死亡或者是流失情况下准确核定损失程度,水产养殖保险面临查勘定损和防灾防损的难题。第三,水环境具有高度关联性。水环境下的风险事故具有较高的空间和灾害关联性,这意味着水环境下的单一风险事故极有可能在更广阔的空间范围引起更多的伴生灾害,从而在投保人之间造成大规模的损失,形成巨灾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单一灾害损失几乎无法准确计量,而且保险赔付有可能超过保费收入,如果没有预先的风险分散安排(如再保险安排等),将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巨大的财务风险。

二是人工水产养殖本身形成风险。人工养殖下的水环境与野生生长条件下的水环境有较大的不同,水产养殖业面临的一些风险恰恰源于水产养殖本身。在野生水环境下的水生动植物经过长期的自然演进已经形成了应对自然风险的策略,但这对于人工养殖条件下的水产养殖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人工养殖往往是将养殖物集中起来以便控制和管理,这决定了水产养殖物不可能运用野生条件下的策略来应对自然风险,所以就需要先进的养殖技术来弥补这个损失。但事实上,新的养殖品种的引进、新的养殖技术的进步、新的养殖区域的开发在弥补损失的同时几乎都伴随着新的养殖风险的出现。可见,人工水产养殖本身虽然意味着养殖品种、技术及区域的发展,但同时也意味着新的未知风险。

3、技术局限,不会承保

水产养殖保险标的物的种类涉及面广、养殖技术性强,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具有全面的知识积累和扎实的技术支撑,这对于大部分保险公司来说是很难实现的。可以说,保险公司开展水产养殖保险业务面临着棘手的技术难题。

一是保险标的种类繁多,承保理赔需要足够的知识积累。水产养殖物的种类纷繁复杂,联合国粮农组织2010年的水产养殖产量统计记录显示,水产养殖物种数量已经达到541种,包括327种鱼类(5个杂交种)、102种软体动物、62种甲壳类、6种两栖动物和爬行动物、9种水生无脊椎动物和35种藻类。不同的品类在生物学特征(耐寒程度、抗病能力等)、生长期、饲养管理、风险程度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鉴于此,要开展以水产养殖的水产品为保险对象的水产养殖保险业务,首先就要明确品种和产地来源,了解其生活习性、环境适应性、现有饲养管理条件下的抗风险能力和成活率等一系列要素,否则盲目承保将会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

二是鱼病防治专业性强,防灾防损需要扎实的技术支撑。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高密度、集约化的养殖技术大面积推广,鱼病的出现频率越来越高,涉及到的病种也越来越多,成为水产养殖业,特别是淡水养殖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所以,水产养殖户对于鱼病保险的需求比较大,希望通过鱼病保险来实现风险的转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顺利稳定而持续的提供水产养殖保险业务,不仅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对鱼病进行比较准确的诊断和快速的应对,而且为了更好地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平时也要能够提供鱼病防治、药物应用等专业的技术服务。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配备一只具有良好经营管理素质和专业技术条件的水产养殖保险队伍专门开展水产养殖保险业务。

可见,承保水产养殖保险是一项十分困难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保险公司具有高超的承保水平和对水产养殖产业及其面临风险的广泛而深入的知识,这其中许多风险的确认和应对都是非常专业的,现阶段的保险公司极少有能力来运作和管理水产养殖保险的相关业务。

综上,水产养殖业保险高成本、高风险及高技术要求的特点制约了保险公司对于水产养殖保险的有效供给,即使是具备了承保技术条件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制定高费率才能保证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然而,由于支付意愿、能力及小农行为导向的约束,水产养殖户对于水产养殖保险的需求并不高。可见,有条件的供给加上不足的需求恰好在水产养殖保险的供求市场上形成了矛盾(见图2),表明中国的水产养殖保险不适合商业化的运作模式。

水产养殖的三大技术模式_水产养殖关键技术_水产养殖应该普及哪些技术

图2 市场条件下、政策支持下水产养殖保险的供求变化示意图

三、推进中国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思考

综合上文的分析,中国水产养殖保险的推进需要解决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源于水产养殖业小规模分散化生产的现实带来的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从属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农业人口逐步城镇转移的城镇化发展的大趋势。当前中国处在城镇化与工业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伴随城镇化进程中以水产养殖业为代表的农业生产结构的变革正在加速进行,可以预见,制约水产养殖保险发展需求方面的问题将逐渐弱化。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已经进入到“以工促农”发展的新阶段,中国水产养殖保险的需求不足问题更多的体现的是“能不能”的参与能力问题,而不是“想不想”的参与意愿问题。因此,作为农业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水产养殖保险发展不仅要服务于产业发展的经济利益导向,更重要的是要服务于保障千万水产养殖户的社会利益导向。也就是说,即使面临小规模分散化生产带来的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当前中国也需要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政策性的水产养殖保险的供给实现产业与水产养殖户利益的双保障。

对于政府来说,积极扶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有其客观必然性:一是保障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国水产养殖业是渔业发展由“捕捞为主”向“养殖为主”转变的重要依托,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关键领域,在农业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但水产养殖业也是极易遭受风险损失的脆弱行业,其发展离不开保险保障。二是保障水产养殖户利益的必然选择。中国水产养殖业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的特点决定了水产养殖户抗风险能力差,一旦遭遇风险,因灾返贫的概率较高,直接影响到农民利益、农业发展及农村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水产养殖保险为水产养殖户提供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风险保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积极参与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也有其客观必然性:一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根据国家对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部署,要求保险企业勇担责任,在强化农业基础、惠及农村发展及富裕农民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水产养殖保险显然是实现这一要求的重要途径。二是撬动广阔的涉渔保险市场的契机。水产养殖产业链除了水产养殖环节还涉及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分销等诸多环节(见图1),这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商业性保险市场。以政策性的水产养殖保险为契机,通过良好的服务形成广泛的社会认可,将为保险公司进一步开展商业性的涉渔保险业务打好基础。总的来说,推动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将带来积极的经济和社会效应。2012年11月,酝酿良久的《农业保险条例》出台,明确将渔业生产中遭受约定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纳入到农业保险的范围,这表明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认可。

本文认为,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发展必须依赖于政府的强力扶持和引导,并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主动性,形成“政府+市场”合力推动的良性发展格局。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

一要完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需要从法律上明确市场定位及运作规范。但遗憾的是,当前中国涉及到水产养殖及水产养殖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没有能够实现这一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订)只字未提水产养殖保险的相关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主要是规范商业保险行为,不能适用于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需要。况且,其中也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修订)对包括渔业在内的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原则性规定,但对具体运作并未细化。刚刚公布的《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通过)虽然进一步对于包括渔业在内的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职责、经办主体、组织推动方式、经费筹集渠道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大多也只是指导性原则意见,涉及到财政保费补贴的方式、对象、程度以及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仍缺乏细则配套。因此,构建水产养殖保险的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就是要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与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发展不相符合的内容并加快对《农业保险条例》具体配套措施的细化。

二要加强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资金支持。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作用于水产养殖保险的供求双方,促进供求曲线的位移(见图2),努力达成水产养殖保险稳定发展的市场均衡。对于供给方,提高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水产养殖业务积极性的主要措施有:一是税收优惠。减免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所得税,减轻参与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负担。二是费用支持。为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管理费用提供一定的补贴,降低保险公司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三是基金支持。由政府主导建立水产养殖的巨灾风险基金,以备大灾之年。对于需求方,提高水产养殖户投保能力的主要措施有:一是保费补贴。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根据不同的水产养殖保险险种给予有差别的财政补贴支持。二是信贷优惠。对参与水产养殖保险的水产养殖户优先予以贷款支持,解决水产养殖户扩大再生产面临的贷款难问题。

三要构建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良性运行机制。当前中国的水产养殖保险主要有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两种形式。提供商业保险服务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一般具有充分的偿付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扎实的专业技能及健全的网点体系等发展优势,但因为面临着盈利和分红的压力,难以不计成本地发展水产养殖保险业务。提供互助保险的互助机构一般具有熟悉水产养殖业态、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优势,但同时也面临着承保经验缺乏以及承保能力、范围和产品开发能力有限的局限。因而,水产养殖保险的持续发展需要在政府引导下综合发挥两种模式的优势。鉴于中国水域广阔、水产资源品种繁多的特点,中国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发展应该因地制宜,灵活选择政策支持下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模式或者是政策支持下商业保险公司与互助保险机构合作的发展模式。

四要形成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认识基础。首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手段,普及水产养殖保险的基本知识及重要意义,提高水产养殖户对于水产养殖保险的认知度。其次,鼓励水产养殖户加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业协会等专业化组织,发挥专业化组织在集合水产养殖户进行保险参保、防灾减灾、查勘定损、协调理赔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再次,引导水产养殖户的投保选择,避免盲目的低保费导向,着眼于长期自身生产发展需要慎重选择高水平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

五要建立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技术保障。一方面要重视水产养殖保险专业从业人员的培养,培育一支由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等各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水产养殖保险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不断研制先进、可靠、适用的技术、材料及装备,为水产养殖户的水产养殖保驾护航,降低风险事故出现的可能性。

(二)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

一要打造专业化的保险人才队伍。保险公司水产养殖保险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要注重内外结合。一方面要加强内部培养。建立长效的水产养殖保险培训机制,培养同时具备水产养殖专业知识和保险业务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另一方面要重视外部合作。加强与国内外保险企业的交流和合作,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国外开办专业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三十多年来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并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系统培养员工的专业知识,或者直接引进专业对口人才;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特别是要紧密依托各级水产养殖技术部门,聘请水产养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水产养殖保险业务。

二要致力于科学合理的保险设计。保险公司要基于保障风险、承保条件等基本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保险设计。第一,要根据风险情况和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状况,将全国水产养殖区划分为若干不同的风险类型和等级的区域,并在不同的风险区域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和免赔范围,细化保险服务。第二,要确定合理的保险责任范围。可以先将水产养殖户比较关注的、风险预报和灾害确定比较明确的自然灾害率先纳入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第三,要根据“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地区和水产养殖户率先试点,力争形成一些可复制的成功发展模式向全国推广。

三要建立合理的共保和再保险制度。水产养殖保险的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是公认的事实,单个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及赔付能力有限,需要通过共保合作构建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加强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以最经济的共保、再保成本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获取最大的风险保障。

四要构建完善的基层服务体系。考虑到中国水产养殖业生产主要以小规模的分散养殖为主的现状,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确保水产养殖保险服务能够顺利覆盖了尽可能多的水产养殖户。

五要开拓可操作的创新型新险种。一方面要发展逐家逐户登记造册、查勘定损的传统保险模式,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发以水位指数、台风频次等指标作为承保理赔具体依据的指数型保险,通过创新型新险种的开发应用实现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

四、小结

中国水产养殖保险发展受制于中国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实际。由于中国水产养殖业小规模分散化的生产特点造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以及水产养殖业高成本、高风险、高技术要求的行业特点带来的供给不力,中国水产养殖业保险不可能在自愿投保和纯商业化供给的条件下实现市场均衡。因此,中国水产养殖保险发展必须要依靠外力提升需求的有效性和供给的积极性,走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道路。政策性的水产养殖保险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是以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实力为前提的,特别是与工业化进程中工农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相契合。当前,中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到工业化中后期发展阶段,以工促农已是大势所趋。随着中国工业化的持续推进、国力的进一步增强,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种类和补贴水平将会不断扩大和提升,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无疑面临难得的发展契机。顺应发展契机全面推动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要依靠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完善制度环境、提供资金支持、优化运行机制、强化认识基础以及构建技术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人才队伍建设、保险流程设计、风险分散安排、基层体系建设以及创新险种开发等方面积极促进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形成“两只手”强力合作推动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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