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新森林法》施行,其中变化最大的就是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罚标准,对比2009年的旧法,几乎全面改变,本文章将和大家一起探究新法73条关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罚标准重大变化的立法目的:

旧法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作出规定,后续的《森林法实施条例》43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新森林法》73条1款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我们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新法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作出具体规定,处罚种类从【应当】变为【可以】,处罚方式从【固定数额罚款】变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罚款】

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变化呢?以下仅代表我个人愚见,大家可以充分讨论:

1、总书记曾说过“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2017年——2018年国家进行的环保督察也能看出,在当前时代,中央对于国内环境非常关注,百姓对于侵占自然资源的行为深恶痛绝,在旧法时代,可能很多地区的林业行政案件因为一些复杂原因【最终只交了罚款,但侵占林地的违法建筑仍然没有拆除和恢复原状】,侵害国家林地资源的情况没有得到彻底治理

2、新法处罚方式出台后,各地林业部门向国家林业局询问【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如何确定?是否出台计算标准?】的问题,但目前还没得到准确答复,我认为永远不会有确定答复,根据我的理解,国家这次立法的改变,就是为了彻底治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建筑or林地开垦行为】,强制林业部门先予执行,先在实质上【恢复林地原状,恢复种植条件,这样林草局自己就可以计算出来“恢复原状”+“恢复生产条件”共花了多少钱,然后可以自由裁量是否根据这个钱的1—3倍进行罚款】,所以新法规定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前提必须实质让国家林地资源恢复,不被侵占,是否进行罚款,林业部门可以自由裁量,这也是新法73条的立法目的“从根儿上解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这个顽疾,还林地资源绿水青山”。

3、旧法时代,有人认为【对其先罚款以后,他可以拿着处罚结果去申请林地征占用手续】,但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申请条件为: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以上可知,申请林地征占用手续不需要处罚结果,而且林地征占手续属于行政许可,不能出现在行政处罚之后,行政处罚之后只能出现强制执行or违法行为人自己恢复原状,所以旧法阶段林业行政案件处罚中写有【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但后期行为人若真办下来林地征占手续,那么林业部门应该撤销该条处罚or继续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可能涉嫌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我个人分析《新森林法》对于擅自侵占纳入林业资源管理的林地,立法目的必须执行清除,不能再出现只罚款,不执行的情况,这也和中央环保督察指导理念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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