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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室外烈日炎炎,西峡县西坪镇某大鲵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区的温度却保持在26℃以下,凉爽舒适。在这里,8000尾“娃娃鱼”幼苗在技术人员的照顾下正迅速成长。“赔偿款到得非常及时,一拿到钱我就买了这些鱼苗和设备,刚好能赶上繁殖期,现在‘娃娃鱼’市场需求大,今年的效益不会差。”公司负责人老胡高兴地对记者说。看着养殖场现在欣欣向荣的景象,谁能想到一个月前这家企业还面临着生存危机。
修路爆破“娃娃鱼”大面积死亡
大鲵俗称“娃娃鱼”,有重要的科研、营养及药用价值,适宜生活在环境幽静、水质清洁的地方。西峡县位于伏牛山深处,生态环境较好,是河南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大鲵自然保护区。老胡在这里苦心经营大鲵养殖20余年,规模发展到有种鲵748尾、稚鲵3000余尾,价值约几百万元。
2013年春节过后,三门峡至淅川高速公路卢氏至西坪段土建工程开工,由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四公司)承建。高速修好能给附近居民带来很大便利,当大家都沉浸在喜悦中时,只有老胡闷闷不乐。自从距离养殖公司几百米处的高速桥梁桩基开始施工后,巨大的爆破和挖掘声接连不断,养殖场的“娃娃鱼”就开始停食,进而陆续受伤、死亡。老胡多次找到项目部协商,均无结果。伤心之余,他将中铁四局四公司告上法庭。
两度起诉 索赔一波三折
2013年12月24日,西峡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法院以河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的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确定爆破和大鲵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定经济损失为1385473元。后该案又经历了二审维持原判,河南省高院驳回中铁四局四公司再审申请,案结事了。
爆破停止了,一切恢复了平静,可老胡的心却还悬在半空。“还会不断出现死鱼,情况比我想象的更为严重。”
原来,受高强度噪声和冲击波的影响,此后几年,本该产卵繁殖的种鲵均未正常繁殖,技术人员采取措施后仍没有任何成效。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内外交困,几乎走到绝境。2017年12月,老胡再次向西峡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铁四局四公司再次赔偿因噪声和冲击波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6080000元。
“钱赔了,责任也负了,过去几年了,大鲵养殖过程中病死、不繁殖也是正常,怎么能全让我们负责呢?而且也超过诉讼时效了。”接到起诉状,中铁四局四公司很不理解。
依法裁判 是非曲直终落定
种鲵不繁殖是否与当年的爆破施工存在因果关系?针对双方争议,法院决定对现存200余尾种鲵再次进行鉴定。
经过全国唯一一家鉴定种鲵性腺发育的权威机构鉴定,及双方多次的辩论、质证,法院认为,大鲵生性喜静怕声,强声刺激在孵化时会引起胚胎发育异常,也极易发生吐食,进而导致生长受到抑制、体质变差、延缓大鲵性腺成熟等。由于工地距离近,施工排水造成养殖用水恶化,这种损害会持续产生,不因停止施工而戛然而止。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养殖公司开展自救可以推定他们当时并不知道损害会持续发生,所以未超诉讼时效。”该案承办人、西峡县法院民二庭庭长苏晓伟说。
2019年11月11日,西峡县法院判决中铁四局四公司赔偿老胡2226083元损失款。二审维持原判后,该公司主动做了赔偿。“感谢人民法官,挽救了我们全家的希望。”6月15日,收到赔偿款,老胡激动地为法官送来锦旗。
以案说法:发展经济的同时企业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记者采访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莉,她说本案属于典型的环境噪声污染案。所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中,有关机构的调查及司法鉴定等证据证明,被告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环境噪声是导致“娃娃鱼”死亡、停止发育等的直接原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王莉表示,污染后的赔偿不是终点。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是美丽中国建设背景下每一个现代企业都应当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