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区肉鸭养殖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快自然生态宜居宜业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肉鸭养殖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长效机制
集中整治结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要做好集中整治的后续工作,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监督责任,压实镇包村干部和村干部的具体责任人责任,镇(街)与村委会签订责任状,明确村委会监督职责,坚决杜绝取缔肉鸭养殖场(户)复养。镇(街)要经常进行巡查,建立每月违法养殖零报告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二、严格养殖准入
新建肉鸭养殖场(户)必须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经镇(街)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选址条件审查、公示征求意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建成验收合格后,由所在镇(街)加强监管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各镇(街)环保工作机构要加强养殖污染防治日常监管,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畜牧水产站要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对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确保行业依法、科学、规范发展。
适养区内新建或改扩建肉鸭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要求选址,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养殖场(小区)建设要按照适度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的原则,坚持发展农牧结合、林牧结合,加大对粪污资源循环综合利用,减少养殖对环境的影响。引导产业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型升级。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审批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验收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查处养殖污染违法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并指导落实全区肉鸭养殖发展规划,对新建和改扩建养殖场进行把关,对不符合环保、土地和养殖等规划的,不予养殖备案登记,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户)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对肉鸭养殖场(户)造成河流、水库、水源地污染和破坏地下水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未经批准建设自备井的肉鸭养殖场(户)依法进行处罚。
区自然资源局:参与肉鸭养殖规划的编制,负责新建和改扩建规模养殖场的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加强对肉鸭养殖用地的监管,查处未经审批乱占乱建养殖用地案件。
区供电部:负责对取缔后又复养的肉鸭养殖场(户)予以断电。
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负责对经养殖备案的规模肉鸭养殖场(户)推广生态环保等养殖技术。
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自辖区规范肉鸭养殖工作负总责,镇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镇长(副主任)是具体责任人,村(居)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肉鸭污染治理的相关工作。
四、强化督导考核
实行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镇(街)要及时将本辖区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报区政府。加大督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工作不力的,给于通报,对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出现新的违法违规养殖和取缔后又复养的,对镇(街)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