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派驻纪检组是纪委的“哨兵”和“探头”,日前,江苏率先出台《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围绕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工作机制、保障措施、考核评价等方面明确30条规定,既使派驻全覆盖“形”到位,更在监督执纪问责的“神”上下功夫,强化内涵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在上周举行的省纪委座谈会上,35名派驻纪检组组长把自己摆进来,与工作规定对表找差、谋划举措。省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现场点评,这是我省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构建“1 N”制度体系的具体动作。
焦点一:纪检组要一心一意干纪检,腰杆要硬
曾经,各单位纪检组作为所在部门内设机构,纪检干部往往腰杆不硬、不敢较真,遇到问题睁只眼闭只眼。经过改革,去年底省纪委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
“派驻机构是省纪委的组成部分,代表省纪委驻在省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蒋卓庆强调,派驻纪检组要聚焦主业,瞪大眼睛,发现问题,一心一意干纪检。
工作规定明确,省纪委派驻机构监督范围包括被监督单位本级机关、直属单位和设区市的省级垂管单位,监督重点对象是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处级干部。被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和其他相关机构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机关纪委负责查处本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
按照要求,派驻纪检组要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约谈党员领导干部。同时,督查被监督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跟踪整改情况,建立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廉政档案。此外,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接受省委巡视,参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的巡察工作,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巡察。
焦点二:纪检组不是顾问组,要多办案子
纪检组不是顾问组,既要提建议,还要办案子。执纪审查是派驻机构的重要职责,与工作规定同步出台的还有《关于加强省纪委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工作的意见》。
按照执纪审查流程,作出细致规范的要求——
经省纪委批准,协助初核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领导班子和省管干部违纪案件;负责审查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违纪案件;指导和督促被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审查科级及以下党员违纪案件,必要时可直接审查;
收到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省管干部违纪信访举报案件,直送省纪委信访室;收到反映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信访举报件,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并告知省纪委相应执纪监督室。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省管领导班子和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移送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处置。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应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意见,同时向省纪委报告;
审查被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纪案件时,对涉嫌严重违纪需采取审查措施的,由派驻机构向省纪委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与正在开展的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机构分设改革衔接,案件审查结束后,派驻机构和被监督单位机关纪委配合省级机关纪工委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按规定由相应党组织作出处理。
焦点三:纪检组不能事无巨细,要善于突出重点
目前,很多被监督单位内设机构多、直属单位多、党员干部多,纪检组如果事无巨细,重点不突出,监督效果就难以充分体现。“要善于从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特点规律中发现问题,从要害岗位和关键环节发现问题,指导督促驻在部门理顺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省纪委副书记刘月科表示。
工作规定明确,通过问责常态化倒逼被监督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省管干部由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实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向省纪委书面报告,提出问责建议。同时,坚持“一案双查”,除调查党组(党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还调查派驻机构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省纪委现场点题:省国资委纪检组如何整合国有企业监督力量,推动企业党委更好落实主体责任;省教育厅纪检组如何整合省属高校纪委力量,加强对高校的监管;省环保厅纪检组如何健全所辖系统的制度规范,整合条块力量落实好“两个责任”;省国土厅、卫计委等单位纪检组如何理顺监督体制,扭转系统性廉政风险多发态势……
省纪委制定了考核评价体系,共6个方面12项指标,既有加分项也有减分项。比如,“四风”问题应发现却未发现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查处纠正的扣分,主动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的加分。考核结果作为派驻机构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依据,对“不合格”的派驻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