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蜂疗网讯】
37岁的邵某是山阳县色河镇人,29岁的张某山阳县法官镇人。二人平常在家务农,2015年9月份时二人商量着养蜂,但是邵某觉得自己养蜂发展太慢,便提议去偷别人养的蜂。于是,从2015年10月中旬开始开始,二人经过驾车踩点,在山阳县色河镇、板岩镇、法官镇、天竺山镇、镇安县米粮镇共实施盗窃11起,受害农户11家,其中邵某和张某共同作案6起,盗窃蜜蜂35箱、价值19380元,盗窃白芨93斤、价值10370元;张某单独作案1起,盗窃白芨75斤、价值7500元;邵某另伙同他人作案4起,盗窃蜜蜂14箱、价值6550元。
日前,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邵某、张某结伙多次跨地域作案,受害农户多,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盗窃罪,并依法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近日判决邵某、张某构成盗窃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
为了脱贫,窃取同是农民兄弟的劳动成果,这种“鸠占鹊巢”的致富路不仅将自己送入牢房,更给其他辛勤劳作的农民造成巨大损失。当前正值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各级政府为广大农民开辟了多种致富通道,只要遵纪守法辛勤劳作,就能创造幸福生活。司法机关也将严厉打击阻碍脱贫攻坚工程的刑事犯罪,为广大农民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