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渔业建设,促进渔业提质增效,决定开展为期两年的海上养殖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全面禁止泡沫浮球等非环保型养殖设施入海。

二、严禁违反莆田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进行养殖;严禁占用航道及锚地从事海上养殖生产。若存在以上违法违规养殖行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退养,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在莆田市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养殖生产,应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

四、海上养殖必须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将传统养殖渔排全部升级改造为环保型塑胶渔排,养殖用的泡沫浮球全部升级为环保型塑胶浮球。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任务由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五、严禁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垃圾直接排海,拆除海上养殖设施时应设立拦网,统一收集、集中上岸处理,防止形成新的海漂垃圾。

六、严禁非法制造、加工、购买、出售、代理传统木质渔排和养殖泡沫浮球,严禁提供不符合莆田市海上养殖设施技术规范要求的材料。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没收。

七、对抢占资源,非法出租、转让、买卖海域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妨碍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行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处理。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将结合扫黑除恶斗争工作,依法严查快处。

举报电话:0594-2692095 0594-2610868(24小时)

政策咨询电话:0594-5850865(秀屿)

0594-5081566(湄洲)0594-5950091(北岸)

0594-6728811(仙游)0594-2694970(城厢)

0594-2693707(荔城)0594-3393223(涵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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