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对办案效果的更高要求,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更高体现,也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应然之义。

立足“点、线、面、体”,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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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最高检新一届党组科学研判、深入思考,强调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可以说,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对办案效果的更高要求,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更高体现,也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应然之义。对此,需要从法治理念、办案质量、制度机制和综合效果等多维考量、系统构筑,推动“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地落实。

坚守司法为民的立足点

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意指正义的感受主体是人民群众,实质上回答了正义对谁负责、让谁满意的问题,深蕴“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这就意味着,要实现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应在检察机关履职办案中始终坚守司法为民的根本立足点、站稳人民立场,时时刻刻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是否感受得到公平正义作为办案质效的重要评判标准。每一个个案的起诉和判决,都要力争成为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示范,让人民群众知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切实办好直接侵民权、损民利的案件,认真审查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小案”也能暖民心。

严守案件质量的生命线

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要求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是公正的。在具体个案中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往往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去评判司法案件是否公平公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全过程体现公正,严守案件质量生命线,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具体应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上保障办案质量。

一是事实认定要正确。查明实际上已发生的事件是办理一切案件的首要前提和关键因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治的具体要求,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这就要求检察办案必须尊重案件事实、重视证据审查,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做到准确无误。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院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影响可能并不大,但对当事人来讲都是“天大的事”,每一起案件都连着民心。因此,只有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探知和认定,才能做到对案件整体深刻把握,最大程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证据审查要正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在案件办理中,需要通过一个个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还原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的搜集与取舍直接影响案件的事实判断,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检察办案必须积极主动、全面搜集证据,科学审查判断证据,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审查证据时,不仅应注重证据认定的质量与效果,用好非法证据排除等具体证据规则,还要注重证据认定的效率,做到及时准确,有效遏制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法律适用要正确。司法的目的在于获得一个符合实体法律规范的正确裁判。刑事检察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就是将法律条文与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匹配,从而准确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值得注意的是,正确适用法律并不是机械适用法律,而是要把握法律精神,结合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作出合乎常理常情、合乎人心人情的决定。如果只是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将天理国法人情断然割裂,就会陷入机械司法、专断司法的泥潭,破坏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可度、理解度、信任度。正确适用法律还要求在认定犯罪时既要对照刑法分则的刑事违法性规定,还要遵守刑法总则的管总规定,牢牢把握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相统一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人民群众最有可能接触的、对其生产生活影响更广的就是发生在身边的轻微犯罪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检察人员办案时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和止于至善的理念,综合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予以论证。

完善制度机制的供给面

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根本遵循,需要一系列制度机制来保障实现。为此,要从人、事、过程三个方面不断完善检察工作制度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促进“人”文明规范司法的制度机制。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的形象代表。只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人员良好的职业良知、专业素质、办案技能及品格修养,才可能赢得信赖和信任,进而使人民群众接受和尊重检察机关作出的各项决定。为此,应把检察人员的能力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完善检察人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方式促进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一体提升。完善检察业务专家评选机制,引领检察人员提高专业意识。全面深刻把握新修订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统筹案件质量评价和检察人员考核,建立检察办案质量激励机制,引领检察人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二是建立健全保障“事”能契合的制度机制。检察人员要以“如我在诉”的境界体察民心,把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保证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融合起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诉源治理,通过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检调对接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及涉法涉诉矛盾实质性化解等,用心用情用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解“法结”又化“心结”,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完善释法说理阐述机制,坚持“应听证,尽听证”,用足用好公开听证方式审查办理各类案件。完善检察与媒体互动工作机制,做好案例宣传、舆论引导、价值引领等工作,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及时通报,主动答疑解惑;运用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全面展现和巩固高质效办案成果。

三是建立健全保障“过程”高效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检察办案反向审视机制,及时检视整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形式上、实质上、公正性上有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平正义的案件,都要开展一案一分析、案件专项分析、总体综合分析等“解剖麻雀式”反向审视,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对反向审视中发现的司法不规范、不严格,证据标准把握不统一等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督促整改。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倒逼检察人员自觉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完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工作机制,在提高检察司法能力、方便群众申请监督、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上下功夫,对人民群众不接受的司法方式要及时调整纠正,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塑造“三个效果”的统一体

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办案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综合评价,促推检察办案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对检察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检察办案更应关注案内与案外。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检察办案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胸怀大局、服务大局,既要办好案件,又要看到案外的潜在隐患和矛盾,增强对国家政策的理解,通过办案厚植执政根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是检察办案更应关注个案与类案。检察办案应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个案与类案之间往返切换。既要在类案中找到个案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律精神和司法政策依据,避免类案不类判,同案不同罚,又要在类案的共性问题中,找到最有代表性的典型个案,进行精准监督,从而解决一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取得最佳法律效果。

三是检察办案更应关注治罪与治理。检察办案在全面履职的基础上,应主动分析研判发案单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积极研究典型个案、类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以有理有利有节的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的广度、深度,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影响一方”的效果,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让人民群众的“感受正义”更可获得。

(作者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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