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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晚,《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官方网站上发布。该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列出野生动物的禁食“黑名单”和可食“白名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禁止食用用于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的动物及其制品。

可以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有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生产经营、宣传诱导食用“禁食”野生动物等行为,并全面推行可食用陆生动物冷链配送,禁止私自屠宰、销售等。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制定了相应的具体罚则。

焦点1: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明确纳入“禁食”范围

深圳此次征求意见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将保护类野生动物和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纳入禁止食用范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读称,不管保护类野生动物还是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都具有容易携带和传播疫病的风险,只有将所有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纳入禁止食用的范围,才能有效减少人与野生动物的不适当接触,因此征求意见稿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扩大到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

而对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其本身违背了野生动物自然生长规律,且目前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检验检疫标准和手段无法满足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作为食品的防疫要求,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也难以分辨野生动物是野外捕获的还是人工繁育的。

此外,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表示,人类长期以来有喂养猫狗等动物作为宠物的习惯,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宠物动物是人类文明的共识,宠物也应当列入禁止食用的范围。同时由于供科研实验的动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也不适宜食用,应当排除在可食用范围之外。

焦点2:人工饲养的甲鱼、蛇、鸟等拟排除出“可食”名单

针对可食用动物范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通过市场调查,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九种可食用陆生动物和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已涵盖了深圳食品交易、餐饮市场上的主要动物品种,足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符合大多数深圳市民的饮食习惯,不会对市民的日常饮食带来大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把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这些动物也具有不小的疫病传播风险,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

但因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已经被公众广泛接受,并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征求意见稿不禁止食用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衍生物。

“自然界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在我国就有脊椎动物八千余种、无脊椎动物六万余种,光保护类野生动物就有两千余种,由地方制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目录将显得过于冗长,无法很好回答‘究竟什么动物可以吃’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可食用动物“白名单”,采用清单式管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征求意见稿》也在明确规定常见的九种可食用陆生动物以及水生动物的基础上,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后续出台的规定,并结合深圳实际,补充制定其他可以食用的家禽家畜目录,以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焦点3针对违法食用、生产经营和饲养等罚则“加码”

针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相关的饲养、经营利用等“禁止”行为。

其中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不得为相关生产经营行为提供场所或者服务。同时,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宣传、诱导食用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上述各类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以违规食用为例,在餐馆、酒楼、饭堂等场所违规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食用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征求意见稿针对保护类野生动物提高了食用、生产经营和饲养行为的处罚幅度,并对组织食用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体现最严厉的处罚。另外,对上位法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如针对非保护类野生动物的食用或者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的饲养、生产经营行为,以及为相关生产经营提供场所和服务等相关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违反该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其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背景: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天津、福建率先立法禁食野生动物

2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同时,对于鸽、兔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的人工饲养的动物,决定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

此前,针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天津、福建已率先立法,划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两地均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纳入“禁食”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人工饲养、繁育的野生动物暂不在其中。

天津和福建也规定,包括网络交易平台在内的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违法生产、经营利用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专家观点:“以禁食为原则、食用为例外制定野生动物‘黑白名单’”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此前表示,“禁食”野生动物不应该在当下的“野生动物”定义范围内“一刀切”。“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是站在生态保护的角度来确立的,没有考虑野生动物可能对人体、对公共卫生安全带来的风险,现在就是要加入这一理念。”

杨朝霞建议,应该以禁食为原则、食用为例外,出台“禁食”和“可食”的野生动物名录。

他认为,法律保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全部禁止食用,这既是“保护名录”又是“禁食名录”。且关键要出台法律保护范围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禁食名录”,将携带细菌、病毒等可能引发传染病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动物)都列入该名录。列入“保护名录”和“禁食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一律禁止食用。

同样,也可以明确“可食”的野生动物名录,将食用时间长、经科学论证卫生安全、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的陆生野生动物(特别是人工繁育的动物)列入该名录(在“禁食名录”和“可食名录”之间的野生动物可暂不作规定)。“相当于一个正面名录和一个负面名录的概念,这可能是既兼顾科学又比较好操作的一个办法。”杨朝霞说。

对于深圳列出的“可食”野生动物名单,杨朝霞表示,可考虑添加《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动物名录》《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与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重合的物种。

此外,他提出,迄今为止农业农村部只颁布了生猪、 家禽、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犬、猫、兔、蜜蜂、鱼类、甲壳类、贝类等11种动物的产地检疫规程,建议农业农村部尽快研究出台有关检疫规程。

附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深圳实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明确指出,“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快推进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立法工作。滥食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也无益于食用者身体健康,更易导致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与流行。研究表明,野生动物无论是保护类动物还是非保护类动物,都容易携带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容易引发疫病传染。有数据显示,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78%与野生动物有关,或者说来源于野生动物。通过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相关行为,从源头上切断消费需求,是降低来自野生动物的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迫切需要。

(二)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需要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持生物多样性,是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方面的针对性、操作性还不够强,而且保护对象主要是珍稀、濒危类野生动物,范围偏窄,与提倡动物普遍保护原则的国际惯例不相适应。我们应当从历次疫情中吸取教训,通过立法划出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生态红线”,让野生动物真正回归自然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是打造城市文明典范的需要

纵观发达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已成为通行做法,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普遍要求。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窗口,要打造法治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成为全球标杆城市,应当坚持对标国际先进法律和饮食文化,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公共卫生安全防控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通过最严的立法推动公众养成健康卫生理念和文明饮食习惯,体现“先行示范”的责任担当。

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关于禁止食用动物范围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规定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属于禁止食用的动物范围。《征求意见稿》贯彻了《决定》的精神,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将保护类野生动物和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纳入禁止食用范围,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不管保护类野生动物还是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都具有容易携带和传播疫病的风险,只有将所有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纳入禁止食用的范围,才能有效减少人与野生动物的不适当接触,因此《征求意见稿》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扩大到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二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违背了野生动物自然生长规律,且目前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检验检疫标准和手段无法满足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作为食品的防疫要求,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也难以分辨野生动物是野外捕获的还是人工繁育的。此外,人类长期以来有喂养猫狗等动物作为宠物的习惯,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宠物动物是人类文明的共识,宠物也应当列入禁止食用的范围。同时由于供科研实验的动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也不适宜食用,应当排除在可食用范围之外。

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也具有不小的疫病传播风险,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为此《征求意见稿》将上述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此外,因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已经被公众广泛接受,并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征求意见稿》不禁止食用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衍生物。(第二条)

(二)关于可食用动物范围

为了明确行政机关执法和公民守法的依据,《征求意见稿》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的基础上,规定了可食用动物包含以下两类:一是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二是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通过市场调查,《征求意见稿》所列的九种可食用陆生动物和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已涵盖了深圳食品交易、餐饮市场上的主要动物品种,足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符合大多数深圳市民的饮食习惯,不会对市民的日常饮食带来大的影响。《征求意见稿》采用清单式管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自然界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在我国就有脊椎动物八千余种、无脊椎动物六万余种,光保护类野生动物就有两千余种,由地方制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目录将显得过于冗长,无法很好回答“究竟什么动物可以吃”的问题。制定可食用动物“白名单”,能够较好地达到清晰明确、便于理解、操作性强的清单式管理效果。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目录执行。《征求意见稿》也在明确规定常见的九种可食用陆生动物以及水生动物的基础上,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后续出台的规定,并结合深圳实际,补充制定其他可以食用的家禽家畜目录,以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第三条)

(三)关于冷链配送和禁止私宰

全面推行冷链配送,禁止私宰和动物活体交易,既有利于强化动物食品检验检疫,完善监管机制,确保食品质量,又能够通过对废弃物集中处理,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疫源扩散。深圳多年来一直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的家禽产品供应模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有条件将范围由家禽扩大到各类可食用陆生动物。通过立法禁止私宰和相关交易,禁止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活体销售,实行标准化冷链配送供应,一方面能够在提升生鲜动物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同时减少野生动物与人类的不适当接触,有效防控疫病传播,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将野生动物通过农贸市场、超市、餐馆、酒楼等端上餐桌。(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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