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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鱼、龟、狗、蛇、鸟今后或将消失在深圳的餐桌和食肆!

2月25日晚,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官方网站上发布,有意见可于2020年3月5日前反馈。

《住嘴!深圳拟最严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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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全文2300多字、共23条,不仅给出了禁食的“黑名单”,还直接制定了可食的“白名单”,禁食范围从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饲养的野生动物和宠物等。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向下滑动查看)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和良好饮食习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 可以食用下列动物及其制品:

(一)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市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前款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其决定执行。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服务。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因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食用。

第八条 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九条 全面推行可食用陆生动物冷链配送。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屠宰可食用陆生动物;

(二)销售私自屠宰的可食用陆生动物;

(三)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销售可食用陆生动物活体。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第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供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本条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十三条 全体社会成员应当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在餐馆、酒楼、饭堂等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食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销毁相关招牌、菜谱等,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药膳的名义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可食用陆生动物食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私自屠宰可食用陆生动物的,还应当没收有关屠宰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其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尚有9种家禽家畜可食用,部分水生动物被禁!

1.哪些动物禁止食用?

相关条文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的动物及其制品。

人大解读

《征求意见稿》是贯彻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拟确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即:将保护类野生动物和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纳入禁止食用范围。

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不管保护类野生动物还是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都具有容易携带和传播疫病的风险,只有将所有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纳入禁止食用的范围,才能有效减少人与野生动物的不适当接触,因此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扩大到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

二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违背了野生动物自然生长规律,且目前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检验检疫标准和手段无法满足其作为食品的防疫要求,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也难以分辨野生动物是野外捕获的还是人工繁育的。

三是人类长期以来有喂养猫狗等动物作为宠物的习惯,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也应当列入禁止食用的范围,这也是人类文明的共识。同时由于供科研实验的动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也不适宜食用,应排除在可食用范围之外。

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禁食,甲鱼、龟将在深圳的餐桌上消失!

“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也具有不小的疫病传播风险,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此次也将上述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而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由于已被公众广泛接受,且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则不列入禁食范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特别解释。

2.哪些动物可食用?

相关条文

可以食用下列动物及其制品:

(一)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人大解读

该委称,通过市场调查,《征求意见稿》所列的九种可食用陆生动物和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已涵盖了深圳食品交易、餐饮市场上的主要动物品种,符合大多数深圳市民的饮食习惯,可以满足市民的日常需求。

而之所以制定可食用动物“白名单”,是因为自然界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在我国光保护类野生动物就有两千余种,由地方制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目录过于冗长,无法很好回答“究竟什么动物可以吃”的问题,清单式管理则便于理解、操作性强。

《征求意见稿》里的“市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可按照《决定》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来执行。

同时,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也将授权市政府根据国家后续出台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补充制定其他可以食用的家禽家畜目录,进一步满足市民生活需要。

据介绍,目前人工繁育、饲养的野生动物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检验检疫标准和手段无法满足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作为食品的防疫要求,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也难以分辨野生动物是野外捕获的还是人工繁育的,将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纳入禁食范围,是刹住野生动物交易、防范疫病传播的需要。

《第一财经》刊发“这些不能吃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非官方最终名单

在深圳市发布《征求意见稿》的同日,第一财经刊发一条关于《这些陆生野生动物不能再吃,吃了就违法!(附名录)》的报道,并且出具了一份“这些不能吃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附录名单。

业内人士仔细阅读后发现,该名单系第一财经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整理而来。这意味着该附录是第一财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部门了解到的资料整理而来,并非官方最终的名录,各位水(海)产人应以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切不可在此时乱了阵脚,让不实的消息中伤整个水(海)产行业。

以下为第一财经报道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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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项条款超过1/3均为罚则,处罚力度明显提高!堪称“最严立法”

同时,23项条款中超过1/3均为罚则,对违法食用、生产经营和饲养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幅度和力度明显提高,均以最严厉来设置,并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堪称“以最严立法全面禁止”。

比如,在餐馆、酒楼、饭堂等场所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客每人最高或处2万元罚款、组织食用者最高或处5万元罚款。

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最高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最高或处20万元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最高或处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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