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三不腐”一体推进方针方略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纪检监察机关高效、顺畅履行职责的关键。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部署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时强调,要“健全党纪国法相互衔接、权威高效的执行机制”,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还需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发力?我们针对基层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尝试探讨解决思路和对策。
扫除认识迷雾,双施双守防止偏重一方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近年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纪委监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责,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纪法双施双守、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推动反腐败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但在实践中,个别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时,对纪法贯通融合仍然存在认识不清、理解不深等问题,影响了工作质效——
有的“两条腿走路”不够顺畅,存在重法轻纪等思维,甚至出现“凑违纪”现象,对违纪问题不作专门审查,而是把涉嫌犯罪问题的一部分抽出来作为违纪事实进行“点缀”,没有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贯穿执纪执法工作全过程;有的证据意识不足,认为证据调取和收集“过得去、差不多”就行,与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还有一定差距,有时单凭个人经验处理案件,导致部分案件因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关键证据缺少、定性处理不恰当等问题“诉不出、判不了”;有的程序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尚未彻底扭转,出现办案偏重速度,忽视文书规范要求,存在漏引条例及引用条例不准确、文件调取不完整等瑕疵;还有的对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积极主动,认识和处理问题主观、简单、片面,影响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削弱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出现这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政治站位不够高,对纪法双施双守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本质上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不可偏废其一。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一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正是由于认识不到位,出现了对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定位把握不准、执纪执法政绩观存在偏差等问题,影响了双施双守的实际效果,必须下大力气坚决纠正。
思想上的问题还要用思想的方法去解决。廓清认识上的误区,首先要引导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领会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强化思想淬炼和政治历练,切实增强纪法双施双守的思想自觉。在这方面,不少地方都利用干部能力素质提升工程等培训载体,分级分类开展全员培训,收获了良好效果。
针对政绩观偏差、重法轻纪等问题,一方面可以强化考评引导,例如采取案件质量评查等举措,及时指出案件查办中双施双守不到位等问题,倒逼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提高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可以采取正向激励,例如采取优质案件评选等举措,激励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自觉提高执纪执法工作质量水平,更好做到纪法双施双守。
突破能力瓶颈,“两把尺子”务求用准用精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提出的更高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统筹运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才能让纪律和法律各显权威、相互贯通,汇聚起反腐败斗争强大合力。
从实践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重提升干部履职能力,不断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本领。但也有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在能力素质上存在瓶颈,在精准执纪执法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纪法适用存在差距,例如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类型犯罪在确定损失、明确主观意图等方面把握不准,甚至依赖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来审核把关,导致错过调查的黄金时间;有的量纪量法尺度不清,例如缺乏查处新增罪名,特别是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罪名的经验,在实践中发现个别违法犯罪问题的敏感度较低,导致没能有效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措施使用程序不当,从内部审批、文书出具到现场调查、证据收集,因措施使用程序不当,无法满足司法审判的要求,轻则被退回补充调查,重则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被予以排除;还有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实践中,定罪的主要依据往往来源于职务行为表现、企业经营状况、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而现有队伍在财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短板,因此在审查调查时容易遗漏关键证据、未能发现犯罪线索或者出现证据不足等问题。
“两把尺子”运用中的问题,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实际密切相关,改革前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熟悉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业务,但相对缺乏司法基础;改革后来自检察机关的人员熟悉检察司法业务,但相对缺乏纪检监察基础。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同步加强执纪执法专业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履职尽责。
学如弓弩,才如箭镞。提高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能力,加强专业培训是有效手段。从各地实践看,建立以实战为导向的培训机制,把传统的课堂授课培训转变为案例教学、实操指引和实战参与相融合的培训模式,效果较好。例如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化为实际的案例进行讲解,帮助没有法律背景的办案人员快速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再如对办案过程进行复盘,以沙盘推演的方式带动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实操演练,切实解决新进人员经验不足的问题;又如注重以干代训,在实战中构建传帮带的机制,形成人员梯队培养的组织模式。
用好纪律和法律利器,程序合规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建立严格的程序审核机制。例如严格对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的要求建立调查措施使用和相关文书开具的事前流程审核机制,推动关口前移,确保各项调查手段的使用手续完备;再如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调查措施的使用及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实时审核,不仅要做好证据实质审核,而且要做细证据程序审核,确保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刑事审判的要求;又如在专案组内部建立证据审核小组,从法律专业角度对如何构建完备证据链、精准适用调查措施、高效组织现场取证提出专业指导,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及时和准确地收集证据。
专业的工作要由专业的人才来干。面对办案的专业需求,整合复合背景人才队伍,有利于克服“选择性办案”、提升办案效率。以职务犯罪案件为例,当前此类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主要为资金的流动,因此,建立以法律研判和财务分析双轨并行的标准化流程,让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干部参与办案,可以实现对职务犯罪行为的“靶向诊治”,实现对职务犯罪问题的早发现、快锁定、强突破,切实提高案件查办水平,助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纪检监察干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黑涉恶刑事侦查卷宗开展集体研判。杨函祥/摄
健全执行机制,以有效沟通促权威高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陆续出台一系列工作衔接办法等规定,各地纪委监委围绕理顺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机制进行流程再造。制度严密了、流程明确了,实际工作中怎样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以及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力量整合和工作效能最大化?健全执行机制至关重要。
从各地实践情况看,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整体上较为顺畅,但也有个别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和权威。例如审查调查部门与审理部门沟通不够,提前介入效果不佳,对违纪违法问题性质认识还不尽一致、对量纪尺度把握还不尽统一;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金融机构沟通不畅,导致未及时查询到有效的信息;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缺乏沟通机制,存在一移了之等问题,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存在抵触情绪,甚至拒绝接受退查;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未进行复盘,总结经验不够等等。
仔细分析这些问题不难发现,沟通协调不畅,是共同的病因。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内需要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对外则要求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之间加强协调沟通,实现在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工作职责、案件管辖、权限措施、工作程序、证据要求、处置政策等各方面的顺畅衔接。由此可见,无论对内还是对外,沟通协调都是健全执行机制的关键。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统筹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真正使办案模式由“中途换车”变为“直通车”,取得审查调查与司法程序之间顺畅高效对接的实际成果。不少地方在实践中,针对复杂、疑难、涉及面广的案件,及时提请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加强沟通协调应以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为思想基础,引导各方共同致力于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人民检验和纪法检验的铁案。以审查调查部门为例,就要将庭审的需要向前延伸到审查调查工作的起点,要恪守自身职能职责权力边界,全面、合法、客观及时收集证据,在研究会商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高效做好补证工作等方面加强与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充分支持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再如案件审理部门,要在坚持严格标准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业务指导和把关职能,依照程序标准和纪法标准,积极为案件查办出谋划策,最大限度消除分歧、达成共识。
有现实针对性的沟通协调更容易产生实效。审查调查部门与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经常相互沟通反馈各自遇到的共性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和思路。实践中,不少地方采取重大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一案一总结”等多种方式,总结交流经验、研究把握规律、促进成果转化,有效提高了反腐败工作的权威和高效,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作者:陈坤 林尧 蔡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