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关乎千家万户和中华民族未来。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作为惠及全民的基础性教育,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政策经历了基本普及、全面普及、基本均衡以及向优质均衡发展迈进四个阶段,在发展策略、管理体制等方面均制定了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制度性安排。
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近年来,通过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强化教育质量督导评估等一系列政策举措,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础不断夯实。截至2020年底,全国累计有2809个县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占比达96.8%,其中中西部县数占比95.3%,如期实现“到2020年全国和中西部地区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均达到95%”目标。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初步实现后,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为新的发展目标。2021年底,我国开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为推动优质均衡发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优质发展和质量均衡是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的两个内核,其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资金投入的支持,更需要治理机制的保障。向优质均衡发展迈进,国家、地方、学校和社会作为治理主体,应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而不同”的新时代要义为导向,实现义务教育治理逻辑的转变。即“和”于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优质教育的按需供给,“不同”于“不同质、不同步、不平均”的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通过多方协作,形成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治理合力。
国家层面,改变“唯指标”的治理方式,摆脱以“指标”为发展导向和评价标准的现实困境,注重治理制度供需匹配性,加强发展规划、办学理念、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宏观指导。
地方层面,在行政压力和政绩考核双重驱动下,治理举措“重物轻人”“厚城薄乡”,易使治理结果背离初衷。应避免用经济管理模式发展教育,尊重教育发展规律,加强师资队伍、育人环境等内涵建设,赋权学校独立法人身份,注重对教师和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评估,营造良好的义务教育发展生态环境。
学校层面,发挥独立法人作用,改变借“政府力量”达到“政府标准”的传统依附式发展方式,避免治理目标的“唯标准”现象。通过提升学校自身发展能力,强化内生式、自主式发展意识,注重对学校特色资源的培育、开发和利用,发挥内外部教育资源的协同效应,实现义务教育供给的差异化和特色化。
社会层面,构建社会力量参与义务教育治理的机制与渠道,与国家、地方、学校等治理主体形成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效能,提升义务教育公共政策的实施效果。